律师视点

胡海、欧阳喜临:浅析职务侵占罪罚金刑的适用——以广东省近一年的案例为样本

2026-06-13

  编者按: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年度)》显示:涉企刑事犯罪数量近三年来逐年攀升,其中民营企业犯罪占比超过94%。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与商业模式创新,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税收征管等各类经济犯罪呈现出传统与新型交叉融合的特征,企业及从业者面临的刑事风险已不容忽视。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依法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在此背景下,企业及高管的刑事风险防控需求已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延伸,相关法律问题呈现出专业化、多领域交叉复合的特点。德和衡律师紧扣实务需求,聚焦四类高发罪名,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判例,持续深化理论研究与办案实践。现将系列成果系统整合推送,旨在助力企业和从业者厘清罪与非罪边界,在复杂市场环境中行稳致远,同时为律师同仁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提供实务参考与指引。

  一、前言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职务侵占罪各量刑档位全面适用罚金刑,成为规制企业内部贪腐重要手段。但司法实务中,罚金裁量缺乏细化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案件判罚尺度存在差异。本文以广东省近一年司法判例为研究样本,聚焦本地职务侵占罪罚金适用的司法现状,梳理实务中职务侵占罪适用罚金刑的影响因素,拆解裁判思路与量刑规律,旨在为同类案件处理和企业风控提供贴合广东司法实践的参考。

  二、职务侵占罪是否应当适用罚金刑?

  职务侵占罪是否适用罚金刑,需结合行为实施时间与刑法溯及力规则综合判定,核心依据是《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变化与从旧兼从轻原则。

  现行有效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明确规定了罚金刑,根据条文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能否适用罚金刑,需根据犯罪行为的实施时间,结合刑法溯及力规则具体认定。我国1997年《刑法》[1]首次正式规定职务侵占罪,其第二百七十一条仅设置自由刑与没收财产刑,并未配置罚金刑,具体量刑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17年版《刑法》完全沿袭上述规定,未增设罚金刑。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体系作出修订,取消了没收财产的刑罚措施,代之以并处罚金的财产刑,通过罚金刑来替代原来的没收财产刑,是一种正确的立法选择[2]。2023年修正后的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一致,明确对职务侵占罪各量刑档次均应当并处罚金。该修订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2021年5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21〕16号)第三条规定:修正前刑法规定的主刑较重但未规定附加刑,修正后刑法规定的主刑较轻但规定并处附加刑的,应当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判处主刑时并处附加刑,但应当妥当把握主刑、附加刑的幅度,确保体现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据此可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罚金刑的适用边界。

  综上,笔者认为2021年3月1日之前实施完毕的职务侵占行为,适用旧法,依法不适用罚金刑;2021年3月1日之后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适用现行新法,应当依法并处罚金。对于跨越新旧法交替时期的持续性职务侵占行为,应当适用新法、适用罚金刑,但量刑时需剔除旧法施行阶段对应的侵占金额,仅以2021年3月1日之后的侵占数额为核心依据,结合全案案情,合理裁量罚金数额。

  三、职务侵占罪在实务中如何适用罚金刑?——以广东省近一年的案例为样本

  笔者为更好地了解职务侵占罪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于2026年5月12日通过威科先行进行案例检索,以“职务侵占罪、罚金”为关键词,审理法院为“广东省”,裁判日期选择“近一年”,即本文所称的“近一年案例”指2025年5月13日至2026年5月12日的案例,经筛选后共计获取56份判决书作为样本案例。

  (一)案例样本概况

  笔者选取的案例中行为人侵占金额由4.2万元至851万元不等,多数案例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部分案例有退赔、获得谅解等情节,本文案例样本涵盖了被判处实刑和缓刑的样本,具体情况如下表:

  (二)案例样本的罚金金额统计

  (三)案例样本具体分析

  样本数据统计结果表明,广东省近一年的职务侵占罪案例罚金刑适用呈现出层级化、规范化的量刑梯度,罚金数额与涉案金额呈现高度正相关的适配特征。其一,在涉案侵占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中,罚金量刑区间集中于3千元至3万元。案例显示,具备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从轻情节的案件,罚金多适用区间下限;存在多次作案、拒不退赃等从重情节的案件,罚金则适度上调,与个案社会危害性相适配。其二,在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中,罚金量刑区间集中于1万元至20万元。在无从宽处罚情节的前提下,罚金裁量力度显著提升。总体来说,罚金金额的占比是侵占金额的10%至50%。

  经多维度类案比对分析,广东省各地法院对职务侵占罪罚金刑的适用尺度整体统一、裁判规范,仅存在小幅个案差异化特征,部分相近案情出现罚金数额细微偏差,是司法精细化裁量的必然结果。究其成因,主要源于审判机关对行为人主观恶性、案件社会危害性的个案评价标准存在细微差异,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退赃谅解等量刑情节的适用适配度有所不同。该种差异化裁量模式有效规避了机械量刑弊端,兼顾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与个案公正性,能够适配复杂多样的司法实践场景。

  四、职务侵占罪在适用罚金刑时法院会考量哪些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的相关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该司法解释为职务侵占罪罚金刑的适用提供了指引,但仍未明确具体标准。

  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适用职务侵占罪的罚金刑时会考量以下因素:

  (一)犯罪数额

  犯罪数额是确定罚金数额最基础、最核心的考量因素,这一点在实务中已形成共识。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抽象的犯罪数额转化为具体的罚金数额?实务中,多数法院采取比例法,即“犯罪数额×一定比例”的方式来确定罚金数额。这一比例通常在10%至50%之间浮动,具体比例的选取取决于案件的其他情节。

  部分案件在考量被告人侵占的金额之外,还会考量被侵占的物品的实际价值,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比如(2025)粤0105刑初127号案例[3],侵占金额为62806.8元,罚金为30000元,罚金金额占侵占金额的47.8%,相比类案明显较高。笔者查阅判决书后认为本案罚金较多的原因在于被告人侵占的财物为公司的游戏币等虚拟财产,游戏官网标价人民币685202元,被告人网上转卖共获利62806.8元,控辩双方对于是采用官网定价还是非法获利作为侵占金额存在争议,被告人给公司造成的预期损失较大,而在案证据仅能支撑以其非法获利为涉案金额,综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而在罚金刑方面给予较为严格的规制。法院经审理认定以被告人的实际获利为犯罪数额,裁判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国情在刑事政策上对游戏币这一类虚拟财产应当坚持适度保护原则,对超额利益不应予以过度保护。官网定价价格实质上是游戏运营商通过正常商业交易可能获取的预期利益,虚拟财产制造出来后不能获取该预期利益不能同于因犯罪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数额,实际上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在建完游戏系统后仅需修改少量代码就可以近乎无限产出,几乎无需新增制造成本,虚拟财产官网定价与制造成本之间的关系薄弱。本案中,公诉机关以及被害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害单位制造成本接近或者达到官网定价并据此确定实际经济损失,在此情形下,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宜按照被告人潘某的违法所得的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对其定罪量刑。

  (二)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的轻重直接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罚金刑裁量的重要依据。在职务侵占罪的实务认定中,以下几类犯罪情节尤为关键:

  1.侵占行为的持续性与反复性

  行为人是单次实施侵占行为,还是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反复实施,反映了犯罪故意的顽固程度和主观恶性的大小。实务中,对于连续多年、多次实施侵占的案件,法院通常会在罚金刑上体现从重倾向。

  2.侵占手段的隐蔽性与专业性

  职务侵占行为往往依托行为人的职务便利,手段相对隐蔽。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信任、是否伪造了相关凭证、是否运用了专业知识实施犯罪等,均应作为量刑时的考量因素。手段越专业、越隐蔽,被害单位发现和追诉的难度越大,社会危害性也相应增大。

  3.赃款处置与损失弥补

  赃款的处置情况是影响罚金刑裁量的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的,罚金刑可酌情从宽。部分案件中,被告人虽无力一次性缴纳全部罚金,但积极退赔的态度明确,法院也可能据此在罚金数额上给予一定优惠。

  (2)部分退赔、部分挥霍:被告人将部分侵占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殆尽,而另一部分款项仍存于账户或已部分追缴的,法院通常会综合退赔比例确定罚金数额。

  (3)拒不退还或无力退赔:被告人将侵占款项挥霍殆尽,且无任何退赔意愿或退赔能力的,在罚金刑的适用上一般会从重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若被告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量刑时也不宜判处过高的罚金,否则将面临“空判”困境。

  (三)量刑情节与认罪认罚态度

  如果被告人存在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在罚金刑的适用上也会予以从宽处理。并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于职务侵占罪罚金裁量,是法院调整罚金幅度的重要法定依据,若认罪认罚可依法对罚金数额予以从宽调整。

  如果被告人存在累犯等法定从重情节,其主刑会从重处罚,罚金刑也会相应地从重。

  (四)被告人的个体差异

  罚金刑不同于自由刑,其执行效果与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直接相关。因此,在确定罚金数额时,法院会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体差异。

  1.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与负担能力

  罚金刑的本质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实现惩罚与预防目的,而非简单地将被告人“罚穷”。因此,在确定罚金数额之前,辩护人在提出辩护意见时可以就被告人的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等进行说明,法院也会考量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合理地确定罚金数额。

  2.被告人的身份与职业背景

  一方面,对于公司高管、负责人等具有较高收入和社会地位的行为人,法院在确定罚金数额时通常会适度从高,另一方面,对于基层员工、临时工等收入较低的行为人,罚金数额的确定应当更加审慎,避免因罚金过高导致执行不能,进而损害司法权威。

  (五)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该规定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提高了职务侵占罪主刑的量刑标准,即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不再按照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五倍执行,而是直接参照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由于罚金刑对主刑具有依附性,因此主刑的量刑标准提高也会导致罚金刑的标准提高,以(2025)粤1972刑初2916号案例为例,侵占金额为233846元,在贪污贿赂解释(二)实施以前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处被告人罚金10000元。若本案在2026年5月1日解释(二)之后实施之后,被告人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相应地罚金刑也会升格处罚,应当会判处10000元以上的罚金。因为本文选取的案例样本均适用贪污贿赂解释(一),无法分析罚金刑实际上调的情况。笔者认为,解释(二)实施之后职务侵占罪罚金刑也会跟随主刑量刑标准的提高而提高,法院大概率也会沿用目前主流的比例法,结合具体案情对罚金金额作出合理认定。

  五、结语

  本文以广东省近一年职务侵占罪司法判例为研究样本,对本地罚金刑适用现状开展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广东地区职务侵占罪罚金裁量整体尺度规范、量刑梯度清晰,司法裁判以涉案金额为核心基准,侵占数额与罚金数额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罚金适用比例多在涉案金额的10%至50%区间浮动。明晰职务侵占罪罚金刑的司法适用规律,有助于厘清明确刑罚裁量边界。

  注释:

  [1] 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参见刘艳虹:《保护民营企业视角下职务侵占罪的司法适用研究,载《现代法学》2023年第45卷第3期,第193-194页

  [3] (2025)粤0105刑初127号判决书

  作者简介:

  胡海,高级合伙人

  胡海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常务副总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长期在公安消防、法院系统和证券机构从事党务、政工、合规等工作。专注领域:刑事辩护和控告、经济类和金融类争议解决和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辩护,代理系列案件取得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诉、公安机关撤案、缓刑、取保候审等有效辩护效果。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民监督员、法治日报社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荣获2007 年度广东省优秀人民警察、2008 年度广东省优秀人民警察、四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25年度LegalOne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大奖——商业犯罪律师15强;多次荣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年度经典诉讼案例、年度优秀律师。

  电话:13528499960

  邮箱:huhai@deheheng.com

  欧阳喜临,执业律师

  欧阳喜临律师,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控告以及刑民交叉领域业务,曾办理多起经济犯罪、走私犯罪、商业贿赂犯罪和职务犯罪等类型案件,取得不起诉、取保候审或缓刑等有效辩护成果。

  电话:13662430102

  邮箱:ouyangxilin@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