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投资基金)的行为。
02、重大股权投资和财务性股权投资
1.重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通过不开展业务、不实际运营的特殊目的实体,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设立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按照穿透原则对底层被投资企业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或者与直接股权投资合并计算后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遵守重大股权投资的相关监管规定。
保险机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具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因为经营需要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统筹管理,督促该经营实体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投资,按照监管规定规范股权控制层级,防止经营实体无序扩张,保险机构不得通过经营实体以间接投资的形式规避监管。
2.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03、资金来源
应当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自有资金,指保险机构本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相关监管规定:
1.《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5〕10号)第一条。
2.《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5〕10号)第十三条。
3.《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 号)第一条。
4.《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5〕10号)第三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第十三条;《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13号)第十二条。
5.《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 号)第五条。
作者简介:
陈劲松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中心总监、金融保险合规与争议解决部门主任,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入选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2026 大中华区金融服务监管领域Band 1律师榜单。
团队办公地:北京、上海。
业务领域:深耕保险金融行业,陈劲松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保险金融机构工作和服务经验,熟悉保险金融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保险金融行业领域,包括金融监管与合规、投资并购、公司治理、保险资金运用、保险与再保险争议解决、海事海商、金融风险处置、金融民刑交叉业务、涉外/跨境仲裁等。累计为8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保险资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大型央企国企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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