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我国初级水海产品进口基本情况
1、近10年以来的进口发展趋势。海关统计数据(HS03)显示,2015年至2024年,我国水海产品进口额呈“快速增长—短期调整—高位波动”的发展趋势,从393.57亿元增至1271.74亿元,10年间增长3倍多,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12%,虽然2020-2021年受全球疫情冲击供应链、物流成本上涨及国内需求阶段性下滑影响,水海产品进口进入短期调整,但是2022年快速反弹并整体维持千亿级高位水平,我国成为全球水海产品重要进口市场。

2、从最新数据看进口水海产品种类。2025年1-10月份,我国进口各类水海产品1140.32亿元,同比增长12.7%。其中,进口虾、蟹、龙虾等甲壳类水产品(活/鲜/冷/冻等,下同)557.38亿元,占总进口金额的48.89%,为第一大进口品类;进口鱼类产品432.37亿元,占总进口金额的37.93%;进口贝类、墨鱼、鱿鱼等软体类水产品129.92亿元,占11.4%。

从具体品种上,对虾是进口金额排名第一位的水海产品,2025年1-10月份进口305.54亿元,占进口总金额的26.79%;龙虾和蟹类紧随其后,进口金额分别为127.03亿元和117.33亿元,占比分别为11.14%和10.29%,两者单价高于其他水海产品,分别为231.85元/千克和106.82元/千克;鳕鱼是进口金额最多的鱼类产品,进口金额为115.26亿元,占10.11%;墨鱼、鱿鱼、章鱼等头足类产品进口103.41亿元,占9.07%。

3、进口来源国家。2025年1-10月份,按照进口金额排序,我国从前10位的水海产品供应国(下图)合计进口854.16亿元,占同期水海产品进口总额的74.91%。
其中,从厄瓜多尔进口对虾产品190.68亿元,占从其进口水产品总额的98.6%;从俄罗斯进口以鳕鱼和蟹类为主,鳕鱼类进口73.16亿元,蟹类进口60.87亿元,两者占74.69%;从越南进口以龙虾为主,进口45.66亿元,占47.31%;挪威的鲑鱼、印度的对虾、秘鲁的鱿鱼,都是该国主要出口品种;2025年初,澳中关系恢复正常,澳大利亚鲜活岩龙虾得以重新回到中国,使其重新成为中国前十大海产供应国,同时把新西兰挤出前10。

02、海产品走私进口的基本情况
本文通过检索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整理了2018年至2025年,共计100起进口海产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相关数据,分析如下:
1、走私水海产品的品种。检索案例中鱼类产品最多,有29起走私案件涉及冷冻带鱼、鳕鱼、巴沙鱼、多春鱼等多种鱼类,以及鱼鳔、鱼肚等其他鱼类产品;有22起走私案件涉及冻/干鱿鱼、墨鱼、章鱼等头足类海产品;蟹类产品紧随其后,有21起走私案件涉及鲜活毛蟹、板蟹、红蟹、青蟹、帝王蟹以及冻分肢蟹等蟹类产品;其他,虾类、贝类以及海参、海胆类走私案件分别为17起、17起以及16起。(部分案例涉及多种海产品混合走私,因此合计案件数超过检索案例数)

2、走私罪名。走私进口水海产品涉及三个走私类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以及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其中,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68起,数量最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29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2起;同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案件1起;同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1起。

3、走私方式。通过边民互市渠道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水海产品案件数量最多,为44起;绕关走私水海产品案件36起,多为违反禁令偷运进口特定国家海产品;低报价格为通关渠道走私水海产品的主要方式,案件数量为16起,其中有3起案件在低报价格的同时还伪报原产地;伪报自捕水产品走私进口案件3起;通过水客携带方式走私水海产品只有1起。

4、走私地域。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吉林省走私水海产品案件数量位列前三,占全部走私案件总数的66%,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渠道走私高发,吉林省以绕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为主,广东省低报价格与边民互市走私均有发案。

03、相关法律分析
进口水海产品为什么涉及不同的走私罪名?量罚标准是什么?
同样是走私水海产品,却可能触犯不同罪名,核心差异在于走私对象的性质以及走私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而不同罪名的入罪标准和量刑差异显著:
1、走私普通货物罪,即涉税走私,是走私水海产品案件中最为常见罪名。水海产品正关进口需要缴纳关税、增值税,比如,冻沙丁鱼(HS03035300)进口最惠国关税税率7%,增值税9%,如果通过低报价格或者伪报贸易方式等方法走私进口普通水海产品,逃避海关监管,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较大,侵害国家进出口税收管理制度,就会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税款是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10万元,自然人走私标准,下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巨大的(≥5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巨大的(≥250万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目前集中在走私进口涉朝水海产品案件中。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7年第40号《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的公告》决定,自2017年8月15日起,全面禁止从朝鲜进口水海产品,包括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等。因此,逃避海关监管,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境禁止性管理规定,走私进口朝鲜水海产品的,会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一般情节的(走私数量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数量一百吨以上或者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关注的是走私对象的物种属性。如果走私的水海产品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就涉及该罪名。比如胡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2020)黑08刑初17号),绕关走私进境海马干4103条,经鉴定均为辐鳍亚纲海龙鱼目海龙鱼科海马属物种的干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物种,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鉴定价值为615450元。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量刑标准:情节较轻的(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情节的(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哪些进口方式会被认定为走私犯罪?
月黑风高夜,在海上或边境小道偷运进口水海产品,是公众认知的典型走私行为,但是还有一些水海产品的进口方式,进口经营者误认为是合理避税或者仅仅是通关不规范,并没有认识到这也是走私犯罪,下面结合案例予以阐释:
1、假借边民互市。
【案例】被告人张某昕在进口原产于厄瓜多尔、越南等地的冻海产品过程中,委托他人在广西组织边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的渠道进口至国内,共走私进口冻海产品30柜,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904584.95元。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解析】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指定的开放点、集市上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环节税。案例中的张某昕在境外采购的冻海产品,本应直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但是其委托广西边民互市点从事清关业务的人员,将货物“化整为零”,拆分为单件8000元以下的零散订单交由边民,假借边民互市贸易的名义申报进口。这种模式下,当事人将应税的普通货物伪装成免税的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在通关环节间接欺骗海关,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因此被认定为伪报贸易方式的走私犯罪行为。
2、低报价格。
【案例】被告人高某某从境外采购冷冻鱿鱼等冻水产品,其间,高某某对接境外供货商并接收其发送的真假贸易单证,将虚假单证转发报关行用于低报价格申报进口货物,经计核,高某某走私进口冻水产品176票,偷逃税款共计553.76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零九万元。
【解析】走私犯罪案件中的低报价格,是指当事人在进出口应税货物时,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格低于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行为,如果偷逃应缴税款超过10万元(单位走私犯罪超过20万元)将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当事人经常提出能不能通过补缴税款、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进口环节偷逃税款问题,但是与逃税罪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罪直接入刑,没有“首违不罚”的规定。
3、伪报原产地。
【案例】福建某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厄瓜多尔、伊朗等国家的供货商订购冻鱼、冻虾等冻海产品后,发运到泰国或马来西亚,通过更换货物标签纸和包装等方式换柜,伪报冻海产品原产地为泰国或马来西亚,再运至我国进口入境。某甲公司采取换柜、伪报原产地方式走私冻海产品共114个集装箱,经计核,偷逃应缴税款2723759.22元。法院认定某甲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处以刑罚。
【解析】原产于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际条约、协定有关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案例中的泰国、马来西亚属于东盟十国,按照中国-东盟贸易协定,进口原产自这些东盟国家的冻海产品适用协定税率,即关税税率为零,而原产自厄瓜多尔等非东盟国家的冻海产品则适用最惠国税率,关税税率普遍为7%或10%,通过将非东盟国家的冻海产品伪报成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为原产地的冻海产品,同样可以偷逃应缴税款,如果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起刑点,将会构成走私犯罪。
4、伪报自捕进口。
【案例】宁波某渔业有限公司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远洋渔业企业,享有在境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告人任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在缅甸采购的带鱼、冻黄花鱼等水产品,伪报为该公司自捕水产品从宁波等口岸免税进口,任某在国内接货后销售牟利,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550588.98元。法院认定被告人任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解析】国家为扶持远洋渔业发展,对依法批准的远洋渔业企业从公海捕捞并运回国内的水产品,给予免税进口的优惠政策。当事人利用国家对远洋自捕水产品的进口免税政策,将非自捕的水产品伪报成自捕水产品申报进口,以此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综上,我国海产品市场需求巨大,各类海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值呈上升态势,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国海产品进口还有上升的空间,但走私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一旦触及走私红线,将给相关企业与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进口经营者务必强化风险意识,遵守国家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合规合法经营,行稳方能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