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范俊文:算法治理的里程碑——《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的法律解构与系统性影响

2025-12-19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与立法意义

  2025年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GB/T46862-2025《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并于同日实施。作为我国首部针对外卖平台服务管理的国家标准,其制定背景源于近年来外卖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幽灵外卖"、非理性价格竞争、配送员权益保障不足等系列问题日益凸显。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某大型外卖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处罚后,行业亟需一套系统性、可操作的规范标准。

  《基本要求》由全国平台经济治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11)提出并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科研机构,以及美团、饿了么、京东到家等平台企业共同起草。标准严格遵循《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旨在细化落实现有法律规范,引导外卖平台规范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要求》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但美团、饿了么、京东到家三大平台已公开承诺将标准要求全面融入平台运营管理和服务流程。这种"推荐性标准+平台自愿承诺"的模式,正悄然开辟一条"软法硬治"的新路径,通过合同约束、监管引用、司法裁判等多元机制,使标准条款产生实质约束力。

  二、法律地位:推荐性标准的"硬约束"实现路径

  《标准化法》第2条明确,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基本要求》通过三重机制可实现事实上的"硬约束":

  1.合同硬化机制:三大平台公开承诺执行标准,构成《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单方允诺,对平台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平台违反承诺,骑手、商户可依《民法典》第577条主张违约责任。

  2.监管引用机制:根据《标准化法》第27条,监管部门可在执法中将推荐性标准作为技术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已明确"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用国家标准"。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34条更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将推荐性标准事实上升格为强制性要求。

  3.司法裁判机制:法院可依《民法典》第10条将标准作为"习惯",或依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将标准作为判断平台"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业基准。若平台行为低于标准要求,可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

  三、核心条款法律解构

  (一)配送员权益保障:从"算法客体"到"权利主体"的转变

  1.工作时间规制:破解"过劳"认定困局(标准第7.4条)

  《基本要求》第7.4.1条规定:"限定配送员每天接单时长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接单时长达到8小时后,应向其发出是否继续接单提示。配送员自主确认继续接单的,应合理设置配送员8小时外的接单时长,避免配送员超时劳动、过度劳累引发健康和安全风险。"第7.4.1b款进一步要求:"向连续接单时长超过4小时的配送员发出疲劳提示,原则上20分钟内停止向其推送订单。"

  法律解构:

  工伤认定的新路径: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依赖劳动关系认定,而多数骑手被平台归类为"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若骑手因连续工作超4小时未获得休息导致交通事故,可援引该条款主张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或第1191条),绕开劳动关系认定难题。虽然第1198条适用主体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但通过扩张解释或结合平台对骑手工作过程的实际控制力,仍可探索适用空间。

  算法可诉性的强化:该条款将抽象的"防止过度劳累"转化为可验证的技术参数。骑手可申请法院调取平台调度日志,验证是否执行"4小时强制休息"规则,进一步强化了算法黑箱的司法可审查性。此前虽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2条的备案要求,但该标准首次将技术性指标直接嵌入劳动权益保护场景。

  集体协商的新基准:人社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人社厅发〔2023〕50号)虽提出"协商确定最长接单时间",但缺乏具体参照。8小时上限为集体协商提供了难以推翻的行业共识,平台若主张延长时限,需承担更充分的论证义务。

  2.劳动报酬保障(标准第7.2条)

  《基本要求》第7.2.4a条规定:"确保消费者与商户支付的配送服务费在扣除必要的运营费用之后,全额支付给配送员,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和规则应按照7.2.2要求执行。"第7.2.2条要求平台"就基础配送收入计算规则充分征求工会、配送员代表的意见,并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向配送员公示并说明该规则的具体信息。"

  法律解构:

  打破信息不对称:平台惯用"技术服务费"、"系统维护费"等名目隐性扣减骑手收入。标准要求公示计费规则,若平台无法出示符合标准的计费记录,仲裁庭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将举证不利后果归于平台。

  算法定价的合法性边界:第7.4.2条要求"外卖平台调度算法应依据城市规模、路况、天气等各种因素,避免因外卖平台调度算法不合理导致配送员配送时间挤压",为认定"算法压价"提供了技术判断标准。若平台在高峰期不合理压缩配送费,可能构成《价格法》第14条第(二)项"低价倾销"或第(七)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反向适用。

  执行的现实挑战:平台需建立复杂的计费系统以区分"必要运营费用"与隐性扣费,这对技术系统改造和财务核算透明度提出较高要求。特别是同时采用专送与众包模式的平台,需针对不同用工形式设计差异化计费规则,合规成本显著增加。

  3.社会保障(标准第7.3条)

  《基本要求》第7.3.2a条规定:"已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外卖平台应为配送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第7.3.2b条要求"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向配送员宣传养老保险政策,鼓励并支持配送员参加养老保险。"

  法律解构:

  破信息不对称:平台惯用"技术服务费"、"系统维护费"等名目隐性扣减骑手收入。标准要求公示计费规则,若平台无法出示符合标准的计费记录,仲裁庭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将举证不利后果归于平台。

  算法定价的合法性边界:第7.4.2条要求"外卖平台调度算法应依据城市规模、路况、天气等各种因素,避免因外卖平台调度算法不合理导致配送员配送时间挤压",为认定"算法压价"提供了技术判断标准。若平台在高峰期不合理压缩配送费,可能构成《价格法》第14条第(二)项"低价倾销"或第(七)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反向适用。

  执行的现实挑战:平台需建立复杂的计费系统以区分"必要运营费用"与隐性扣费,这对技术系统改造和财务核算透明度提出较高要求。特别是同时采用专送与众包模式的平台,需针对不同用工形式设计差异化计费规则,合规成本显著增加。

  (二)商户管理:构建"有限自主"的经营秩序

  1.实体经营审核(标准第5.3条)

  《基本要求》第5.3.2.3条规定:"外卖平台应通过人工方式或图像识别、人工智能等技术,审核商户依据5.2.2.1和5.2.2.2提交的信息,检查信息是否存在模糊、遮挡、不一致、疑似非真实场景等异常情况。"第5.3.3.1条要求:"在商户于外卖平台内经营期间,外卖平台应利用图像识别、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人工审核对商户信息进行抽查和监测。每月抽查和监测比例不低于5%,抽查和监测结果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

  法律解构:

  平台审核义务的实质化:《电子商务法》第27条仅要求平台"核验、登记"商户信息,未明确审核标准。标准将形式审查升级为实质性核验,要求"门脸照、环境照、无剪辑视频"三重验证,并设定5%的月度抽查比例。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法院可依《民法典》第1169条认定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突破《电子商务法》第38条"明知或应知"的严格证明标准。

  技术赋能监管:标准第5.2.2.3条鼓励"互联网+明厨亮灶",要求商户"将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过程,传输至互联网平台实时公开"。这种"技术共治"模式,将政府单一监管转化为平台、商户、消费者的多元共治。

  平台的合规负担:5%的月度抽查比例意味着平台需建立专门的审核团队或采购第三方AI审核服务。以百万级商户的平台为例,每月需抽查5万家商户,仅人力成本年增可达数千万元。这对中小平台而言可能是难以承受之重,需在标准实施过渡期给予适当缓冲。

  2.价格促销规范(标准第6.3条)

  《基本要求》第6.3.3.3条规定:"外卖平台价格促销活动应公开透明,促销规则应坚持公平无歧视原则,确保对交易条件相同的商户平等适用。外卖平台应保障商户自主经营权,为商户提供不适用平台价格促销的选项。"第6.3.3.4条明确禁止将"商户同步开展促销活动"作为参与平台促销的前置条件。

  法律解构:

  打破"二选一"变相胁迫:2021年某平台"二选一"垄断案后,平台转而采用"不参加促销就降权"的变相胁迫。标准第6.3.5.2条禁止"以任何技术或规则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降低自然搜索排序、限制流量曝光等,对未开展价格促销活动的商户施加不利影响",为认定《反垄断法》第22条"限定交易"提供了具体证据标准。

  商户自主权的回归:第6.3.4.2条要求"外卖平台不应不合理限制商户自主撤销其发起的价格促销活动",限制了平台通过算法锁定商户定价的权力,保障了《价格法》第7条规定的经营者自主定价权。

  平台的商业策略调整:禁止"促销捆绑"将迫使平台从流量变现转向服务增值。头部平台可通过技术中台输出、供应链金融等多元化服务维持收入,但中小平台可能面临盈利模式单一化的困境。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构建算法时代的信任机制

  1.订单履约保障(标准第8.3条)

  《基本要求》第8.3.1条规定:"外卖平台应向消费者公开履约流程,为消费者提供订单'预计送达时间'展示,遇极端天气或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消费者并调整预计等待时间。"第8.3.2条进一步要求:"因不可抗力或非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配送超时、错送、餐品损坏等问题,外卖平台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消费者进行补偿。"

  法律解构:

  算法可解释性的落地:平台常以"不可抗力"为由逃避配送超时责任,但未公开算法计算逻辑。标准要求公开履约流程,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赋予消费者的算法解释权,为消费者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违约责任提供了新路径。

  先行赔付机制的确立:第8.3.3条鼓励平台"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虽为倡导性规定,但一旦平台公开承诺,即构成《民法典》第472条的要约,消费者可直接主张平台先行赔付,无需等待责任认定。

  2.个人信息保护强化(标准第8.4条)

  《基本要求》第8.4.1条规定:"外卖平台应依法依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外卖平台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应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应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法律解构:

  场景化最小必要原则:针对平台过度收集骑手位置、消费者用餐习惯等痛点,标准明确要求信息收集应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为认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最小必要原则"提供了具体场景指引。

  授权同意的新标准:禁止"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呼应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充分知情、自愿明确"的要求,使"不同意即无法使用"的胁迫式授权归于无效。

  四、系统性影响:双重视角下的平衡之道

  (一)法律人视角:构建平台经济的新型规制范式

  1.突破"劳动关系二分法"的制度创新

  《基本要求》对骑手权益的保障,不以传统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实际控制程度"设计梯度化义务。如第7.2.4条规定,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骑手,平台仍需保障其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去劳动关系化"的权益保障模式,为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难题提供了新思路,可为《劳动法》修订积累经验。

  2.算法治理的规范化路径

  标准第7.4.5条要求"外卖平台应向社会公开调度算法,并征求工会、配送员代表等意见完善调度算法",首次将算法透明从原则性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12条)转化为具体义务。结合第9.1.2条要求"提供人工客服",构建了"算法决策+人工救济"的双重保障机制,为《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细化实施提供了范例。

  3.多元共治的新生态

  《基本要求》通过第7.1.4-7.1.5条区分"直接用工"和"合作用工"场景,第9章建立"商户申诉-配送员申诉-消费者投诉"的三级救济体系,构建了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这种"软硬结合"的治理模式,比《电子商务法》的"一刀切"监管更具适应性。

  (二)平台管理者视角:合规成本与长期价值的再平衡

  1.短期合规成本与分层的执行压力

  执行《基本要求》将显著增加平台运营成本。以第7.4.1b条"20分钟停止派单"为例,在午晚高峰时段,可能导致运力损失5%-8%,对履约时效性产生冲击。第5.3.3.1条5%的月度商户抽查比例,头部平台年审核成本可能增加3000-5000万元。但这些成本在平台间呈明显分化:

  头部平台:凭借技术中台和规模效应,可通过AI审核系统、智能调度优化等方式降低边际合规成本。据美团2025年Q3财报显示,其投入2.1亿元升级骑手保障体系后,骑手留存率提升15%,用户投诉率下降22%,长期看反而优化了运营效率。

  中小平台:缺乏技术储备和议价能力,可能被迫采购第三方服务或增加人力,合规成本占营收比重可达头部平台的3-5倍。建议在标准实施中设置12-18个月过渡期,并对中小平台给予技术赋能支持。

  2.数据资产与算法优势的重新定位

  第6.2.2.5条要求"向商户提供收费项目的结算明细",第8.4.1条限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短期内可能削弱平台的数据优势。但这也促使平台从"数据垄断"转向"服务增值":

  头部平台:可依托合规数据开发"商户经营健康分"、智能选品推荐等增值服务,将数据转化为赋能工具。饿了么2025年推出的"透明经营计划"通过开放数据接口,反而提升了商户黏性和平台GTV。

  中小平台:数据资产的缩减可能削弱其精准营销能力,但也降低了数据安全合规风险(如《个人信息保护法》高额罚款),总体上利大于弊。

  3.行业自律与监管边界的动态平衡

  《基本要求》第4.2条规定平台"不应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差别待遇、搭售等垄断行为",为平台划定了行为红线。但标准也留有弹性空间,如第7.4.1a条"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的表述,允许特殊场景例外。这种"原则+例外"的框架,既满足监管要求,又保留了平台必要的经营自主权,是行业自律与监管边界的精妙平衡。

  五、制度挑战与完善建议

  (一)法律衔接挑战

  《基本要求》第7.3.2a条要求平台为骑手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但《社会保险法》仍未将骑手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若发生严重职业伤害,商业保险的赔偿标准远低于工伤保险,骑手权益仍无法充分保障。建议在《社会保险法》修订中增设"平台从业者"参保类别,实现标准与法律的无缝衔接。同时,应尽快明确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保险的衔接机制,避免保障真空或重复投保。

  (二)算法透明与商业秘密的平衡

  第7.4.5条要求"向社会公开调度算法",但核心算法是平台核心竞争力。建议借鉴欧盟《数字市场法》的"监管沙盒"机制:平台向监管部门备案算法逻辑,对公众提供"可解释性接口"而非源代码,既满足透明度要求,又保护商业秘密。监管部门可建立算法合规认证制度,对通过认证的平台给予一定的责任豁免,激励主动合规。

  (三)标准实施的区域差异与技术支持

  外卖行业发展存在显著区域差异,一线城市骑手日均接单25-30单,三四线城市仅15-20单。第7.4.1条"每日接单时长不超过8小时"的统一标准,可能不适应区域差异。建议:

  1.制定区域实施细则,如一线城市可按单均配送时长20分钟计算日接单上限,三四线城市可放宽至30单。

  2.建立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本地路况、单量分布动态调整参数。

  3.由头部平台开源合规技术组件,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共享技术平台,降低中小平台执行成本。

  六、结语:迈向有温度的算法治理

  《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的真正价值,不在其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治理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规范",从"法律底线"迈向"标准高线",是从"算法暴政"到"规则之治"的质变。

  然而,标准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若立法者不趁势修订《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若监管部门不将标准引入执法体系,若司法者不以标准为裁判依据,这份凝聚各方智慧的标准终将沦为摆设。550万餐饮商户、千万骑手、亿万消费者的期待,不应停留在"自愿执行"的承诺,而应转化为硬法托底、软法精细、技术赋能、社会共治的系统性变革。

  作为法律人,期待《基本要求》不仅是外卖行业的管理指南,更能成为平台经济治理的范式样本,每个在系统中奔波的人,都能被制度温柔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