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案是前几年常见高发的案件类型之一。但2024年相比五年前(2020年)案件数量下降27.6%,尽管如此,非法集资仍然大案频出,如广东办理的“恒大系”、北京办理的“XX系”,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受害人数量大,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数额正是这种侵害程度最直观、最量化的体现。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或单位,以下统称被告人)非法吸收资金的金额、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金额和非法获利的金额是非法集资案件的“三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数额作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入罪及量刑的参考标准,这“三组数据”共同构成了衡量非法集资这类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可以量化的参考标准,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最终的定罪和量刑。《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幅度,而第192条对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规定了“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个量刑幅度,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数额标准,形成了相对完备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入罪以及量刑标准。
任何一个非法集资案都绕不开对“三组数据”的侦查、审查、举证、质证、辩论以及最后的认定,但值得说明的是这并不说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对“三组数据”全部查清才可以下达判决。
具体案例:“XX系”已判决案例
2023年开始“XX系”旗下的四大财富管理公司(恒天财富、新湖财富、大唐财富、高晟财富)代销的定融产品开始出现逾期,7月后全面停兑,标志着危机的爆发。11月22日,“XX集团”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首次公布了集团的资产负债情况,披露了资不抵债的严重程度。11月25日,公安机关发布公告称已对“XX系”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
“XX系”旗下的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其中之一是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省级区域总经理于某自2015年7月入职,案发时负责下属财富团队的销售及管理工作。案发前五年时间(即2018-2023年)于某团队向客户359人销售定融产品人民币20.727亿元。至案发时,已兑付本金16.587亿元,已兑付利息1.454亿元,未兑付本金4.139亿元。于某定融税后收入139.837万元,其中薪酬税后75.27万元、分红税后64.57万元。
最终人民法院给出的量刑是: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注:于某系被取保候审后逮捕,人民法院判处实刑)
于某所参与吸收的金额为20.727亿元。这一数据属于《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吸收资金的金额反映了非法集资行为的辐射范围和规模,直接体现对金融管理秩序破坏的广度。吸收资金越多,意味着参与人数可能越多、资金规模越大,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就越大。这是“三组数据”中的第一组,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组数据。
于某的行为所造成损失的金额为4.139亿元。造成损失数额是指非法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关键指标。造成损失的数据是司法解释在规定量刑幅度时,重要的参考数据之一,例如:造成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应当立案追究;造成损失金额超过1500万元,且具有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形之一的,则视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造成损失数额的弥补情况是重要的量刑酌定情节。若行为人积极退赃退赔、弥补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可以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退赔全部损失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退赔部分损失的,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于某的获利金额是139.837万元。获利金额则主要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获利动机,获利越多往往意味着行为的当时主动实施犯罪的积极性越高,也间接印证了其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当然,获利金额不是非法集资案件中必备的数据,即如果没有获利数额,也不影响定罪、量刑,或者说,没有获利的行为人也不因此而逃避法律制裁。
辩护与思考
“三组数据”的实质意义不仅体现在是否达到非法集资案件中刑事追诉标准的问题,更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之中。在定罪过程中,“三组数据”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量刑阶段,“三组数据”是确定基准刑的核心依据,人民法院往往会结合行为人的退赔、谅解、自愿认罪、自首、立功、主从犯等情节结合,确定最终的刑罚。
那么,“XX系”的某省级区域总经理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无论是吸收金额,还是造成损失金额,依法都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为什么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呢?
除了以上所分析的“三组数据”之外,该案件还考虑以下的量刑因素:(1)系单位犯罪,非于某自己实施的自然人犯罪。(2)于某系从犯,故对其减轻处罚。(3)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4)于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5)于某系电话通知后到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6)于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7)至审判阶段,全部退还违法所得。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最终对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当然,这些影响量刑情节的条件,往往需要认真、负责的辩护律师认真探寻、挖掘,以及推动促成,以实现实质有效的辩护效果。
非法集资案件中,吸收的金额、造成损失的金额和获利金额共同构成了定罪、量刑的核心要素,三者分别从犯罪规模、社会危害、主观恶性三个层次和角度,为刑法的具体适用提供了量化依据。在此案件中,值得深入的关注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