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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衡知识产权专家受邀为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IP Plus”交流活动进行培训

2025-08-15

  近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高级顾问夏颖女士受邀为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IP Plus”知识产权专业交流系列活动进行培训,培训主题是欧洲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最新案例分析——第二医疗用途。此次培训吸引了医药企业、投资机构等知名企业以及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等代表的参与和关注。

  夏颖女士在培训中强调,通常仿制药厂商通过“瘦标签”的方式在其产品标签上省略受专利保护的适应症,同时仍将相同的活性成分用于非专利用途,从而避免侵权赔偿。之前欧盟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没有统一的侵权判定标准,则殆解决标签不全(瘦标签)案件中的间接侵权问题。本次培训围绕欧洲专利机构关于第二医疗用途的最新案例进行了介绍,包括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operation,EPC)关于生物医药领域第二医疗用途的介绍,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peration,EPO)关于第二医疗用途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案例以及欧洲专利统一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关于第二医疗用途的最新判决,即赛诺菲诉安进公司案(UPC_CFI_505/2024),帮助企业深入了解欧洲专利局及欧洲统一法院关于第二医疗用途的权利要求解释方式以及侵权判定的框架,从而根据欧洲市场的最新实践进行出海药物的专利撰写及布局。具体而言,详细介绍了第二医疗用途涉及的两种方式,即使用已知药物治疗新疾病(“已知药物/新疾病”)以及使用已知药物通过新的治疗方法治疗已知疾病(“已知药物/已知疾病/新治疗用途”),同时也介绍了,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在赛诺菲诉安进公司案(UPC_CFI_505/2024)中总结的侵犯第二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关键原则,即专利权人必须证明两点:客观要件为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或投放方式导致或可能导致所主张的治疗用途;主观要件为被控侵权人知道或理应知道预期会出现所主张的治疗用途。由于这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首次深入处理第二医药用途侵权的判决之一,可能会对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和各国法院处理此类侵权案件产生影响。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制度已经正式实施两年,它标志着欧洲专利法律体系的重大变革,并逐渐成为重要的专利无效和诉讼平台,与作为欧洲专利集中审查机构的欧洲专利局一起,在对专利的法律解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和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判决在专利有效性、权利要求解释等问题上可能存在分歧,而法律标准也可能出现趋同。因此有必要持续关注两个机构的最新判例及采用的法律标准趋势,为中国医药企业进入欧洲市场提前做好引路灯,合理地进行专利申请与布局,并发挥知识产权部门在企业出海过程中的战略指导和市场指引作用。培训得到与会知识产权同行和企业专家的好评和积极反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强大的知识产权专业团队,拥有处理国内及出海涉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法律事务的能力,帮助国内外客户保护其知识产权,提供涵盖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代理客户提交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办理知识产权的异议、无效;协助客户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代理客户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等业务。

  夏颖女士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涉外知识产权主管。她是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专家库专家、深圳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专家和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会员。夏颖获得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学士,德国马普所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法学硕士,并在欧洲最大知识产权事务所之一访学。

  夏女士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15余年,曾任职知名外企、大型信息技术集团,并作为某大型知识产权集团德国代表与德国企业和律师事务所深入沟通与合作,深度参与技术创新的全价值链,在侵权风险管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法律问题处理、高价值专利培育与布局以及专利分析导航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主要技术领域为医学、生物药物、营养和机械领域等。她通过专业细致的服务获得社会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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