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陈劲松、韩雪莹、刘菊:商业综合责任CGL保险条款审核工作思考

2025-07-31

  引 言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英文全称: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下文简称CGL保险)是由美国保险服务公司(Insurance Service Office)开发并更新,它是涉外责任险业务常见的保险安排。结合我们团队为保险公司提供CGL保险条款合法合规性审核服务及此类保险合同理赔纠纷办案经验,现提出以下几点思考和提示。

  1、关于条款体例结构的调整

  CGL保单的分为事故发生制(Occurrence)和索赔提出制(Claims-Made)。其中“事故发生制”保单的通常体例结构为Section I—Coverage A bodily injury and property damage liability(身体伤害与财产损失责任), Coverage B personal and advertising injury liability(个人权利与广告侵害责任), and Coverage C medical payments(医疗费用);Section II: Who is an insured(谁是被保险人);Section III: Limits of Insurance(保险限额);Section IV: Conditions(条件);Section V: Definitions(定义)。相较于事故发生制,索赔提出制(Claims-Made)保单中还存在Extended Reporting Period(延长报告期)。

  根据原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条款可以参考以下框架要素: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其他事项、释义等。国内保险公司开发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备CGL保险条款时,宜根据产品承保地域,按照国内保险条款设计架构和要素进行补充调整。

  2、关于惩罚性赔偿金(punitive damages)是否具有可保性问题

  美国因产品责任引起的惩罚性赔偿金(punitive damages)耳熟能详的案件为里贝克诉麦当劳餐厅案(Liebeck v. McDonald's Restaurants)[1],该案件为一妇人因热咖啡洒出,不小心烫伤自己提起诉讼,最终陪审团判决麦当劳需判给Liebeck 20万美元的赔偿金以及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通过该案件可知,惩罚性赔偿是美国私法的鲜明特色之一,且各州普遍承认且推崇惩罚性赔偿[2]。而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难免因为产品责任瑕疵,而面临因产品责任诉讼导致的天价赔偿,对此,是否可以通过购买保险产品规避高昂的赔偿金?

  在我国,刑事罚金与行政罚款不属于保险承保损失范围。根据原银保监会《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0〕117号)第六条规定: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把握责任保险定义,厘清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关系,严格界定保险责任,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或损失:......(二)刑事罚金与行政罚款;......。实务中,基于损害补偿原则的基本保险原理,保险公司通常将将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等并列纳入免责条款。

  实务中,美国各州关于惩罚性赔偿金是否具有可保性操作不一[3]。美国有判例认为,一般社会成员在投保了责任保险之后,通常会期待自己将来被提起的所有索赔请求(故意行为引起的除外)都可以得到保险赔付,惩罚性赔偿责任也不例外,而这种期待是合理的,应当得到支持和满足[4]。近日新闻报道的出口美国的一款空调遥控器存在缺陷,导致一名6岁男童于2022年7月吞食遥控器电池,造成严重且永久的胃肠道损伤。随后,伤者家属对被保险人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1.252亿美元。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商业综合责任险超赔层保险人,已完成累计折合人民币1.4128亿元的赔付。

  基于此,保险公司承保时需关注并评估是否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承保损失范围内。

  3、CGL条款中的相关主体称谓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国内财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备的保险条款中通常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定义及范围。然而,在CGL保单英文条款中,享有保险合同订立、变更权利和支付保费义务主体称之为第一记名被保险人(the first Named Insured)。

  为了避免或减少因法律环境和习惯的差异而引发纠纷,兼顾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要求,我们建议在中文版本中进行注明以便于有效衔接,参考示例如下:“保险单所列的保险费仅为预付保险费。在每个审计期届满时,本公司将计算该审计期的实际应付保险费并向投保人(即第一记名被保险人)送交保险费通知。保险费账单上所显示的到期日即为经审计及应追溯保险费的到期日。……投保人(即第一记名被保险人)必须保留所有与本公司计算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此外,国内保险公司在开发和报备CGL保险条款时,还需注意规范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中英文冲突解决条款等内容。

  参考文献

  [1]网址为: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plyj/11135.htm,访问时间为2025年7月13日。

  [2]参见朱广新:《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3期。

  [3]例如,徐亚男于《美国保险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研究》中进行统计(统计时间截止至2019年),原文为:目前,按照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堪萨斯州等州法律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具有可保性。而在科罗拉多州、特拉华州、马萨诸塞州、内布拉斯加州、北卡罗来纳州等州对于是否承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则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此外,阿肯色州、肯塔基州、田纳西州、弗吉尼亚州在将惩罚性赔偿责任区分为被保险人故意侵权导致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和被保险人过失侵权导致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文章发布于《中国保险报网》。

  [4] See 383 S. W.2d 5;转引:武亦文、赵亚宁:《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及其扩张》,载《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