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买U卖U中的跑路难题
买家篇:买U风波
王强是个90后,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做程序员,平时对区块链和虚拟货币很感兴趣。他在工作之余,常常研究市场行情,尤其关注USDT(泰达币)的走势。最近他发现USDT价格在场外交易市场出现了一定的溢价,觉得这是个套利的好机会,于是决定在场外交易市场(OTC)买入一批USDT,准备在其他平台上卖出赚取差价。
王强在一个名叫“USDT场外交易交流群”的微信群里,看到了一个网名为“老铁”的人发消息:“出U,现价6.95,支持支付宝、微信,量大优先。”
王强看了看行情,发现平台报价是7.02,觉得这个价格很划算。加上群里有人说“老铁”之前交易都很顺利,他便心动了,立刻私聊“老铁”:
王强:哥,6.95的U还有吗?我要5万U。
老铁:有的,你想用支付宝还是微信?
王强:微信吧,转账方便。
双方很快谈妥,按照6.95的汇率,总共需要34.75万元人民币。王强当即通过微信转账了34.75万元,对方收到后,发了个“OK”的表情,并说:“稍等,马上给你放币。”
王强盯着自己的交易所账户,等了大概五分钟,但钱包里一直没见到有USDT到账。他有些着急,发消息问:
王强:哥,U怎么还没到啊?
老铁:哦,等我一下,网络有点慢,我去确认下。
又过了十分钟,USDT还是没到账。王强再次催促:“哥,你到底在不在啊?”
这次“老铁”直接没回消息。王强有点慌了,去群里问:“大家有谁最近跟‘老铁’交易过吗?他是不是跑路了?”
这时候群里炸开了锅:
“不会吧?他前天才给我转U呢。”
“完了,他刚刚把我也拉黑了!”
“我也在等U,还没到账……”
王强立刻意识到不对,去看“老铁”的微信,发现对方头像已经换成了灰色,消息显示“已被对方删除”。再一看群,群名已经改成了“该群已解散”。
卖家篇:卖U风波
李明最近在一个虚拟货币交流群里认识了一个叫“阿杰”的人。阿杰在群里十分活跃,常常发布自己“低买高卖”的交易战绩,还时常炫耀自己的交易心得,赢得了不少人的信任。李明一直想把自己手上的一些USDT(泰达币)换成法币,于是在群里表达了这个想法。
阿杰很快就私聊李明,声称自己手里正好需要USDT,可以直接用市场价和李明交易,而且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打到李明的账户。阿杰说得非常诚恳,还发来了自己之前的交易记录截图,表示“做事讲诚信,从不拖欠”。李明觉得阿杰看起来很靠谱,毕竟在群里也小有名气,于是答应了这笔交易。
李明按照阿杰提供的钱包地址,向对方转了5000 USDT,阿杰在收到USDT后,很快发来了一条微信:“已经安排了,十分钟内就能到账。”李明松了一口气,耐心等着银行的入账提醒。然而,十分钟过去了,账户里仍然没有收到任何款项。李明心里有点不安,便给阿杰发消息询问,阿杰回复:“系统有点延迟,稍微等等,马上就好。”
又等了半个小时,李明再去联系阿杰,发现消息已经被“撤回”,再发消息过去时,微信提示显示“对方已开启朋友验证”。李明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他立刻去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查看链上交易记录,确认阿杰的钱包确实收到了自己转的5000 USDT,但对方却早已不见踪影。
损失方可以以何种理由起诉?
在中国境内,在虚拟货币买卖过程中,买方交付了人民币而卖方未交付虚拟货币(如USDT泰达币)、或者卖方支付了虚拟货币(如USDT泰达币)而买方未支付人民币的情况下,损失方可以通过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的民事案由起诉。
第一,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交易条款(如价格、数量、交付方式等),则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可能构成违约,守约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在虚拟货币的交易中,买方支付了对价,而卖方没有给付相应的虚拟货币(如USDT泰达币),卖方构成合同上的违约,买方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付虚拟货币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卖方给付了相应的虚拟货币而买方未支付对价,卖方可以依据合同要求买方支付对价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损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在虚拟货币交易中,卖方如果收取了买方的人民币却不支付相应的标的,可以视作对已交付款项的不当得利,买方可以主张返还不当利益。卖方已履行交付虚拟货币的义务,但未获得约定对价,买方未付款而取得虚拟货币,卖方亦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法院是否会保护损失方权益?
根据现有司法实践,法院对虚拟货币交易的保护态度较为谨慎。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公告,在中国,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不具有和法定货币相同等的地位,因此其交易行为在法律上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和法律保护。此外,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和匿名交易特点,容易被用于洗钱、逃避外汇管制等非法活动,进一步加大了监管难度和法律界定的复杂性。因此,一旦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或投资出现损失,相关方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第二,涉虚拟货币的合同效力尚不明确。由于虚拟货币不被认定为法定货币或一般等价物,其在法律上的合同效力存在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合同可能会因不具备法律上的货币属性或违反国家监管政策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例如,若合同涉及虚拟货币的支付或对价,法院可能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该类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仍处于不稳定状态。
第三,虚拟货币投资风险自担原则。由于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市场环境变化迅速,其交易本质上属于高风险投资行为,中国的法律将投资损失的责任归于投资者自身。法院在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纠纷时,通常遵循“投资者自担风险”原则,认为投资者在选择进入虚拟货币市场时,已知悉其高波动性和市场不确定性,因此应自行承担因市场波动、交易平台关闭、政策调整等带来的风险,因此相关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和救济。
我国目前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总体呈现出收紧的态势,主要规范文件有以下四个: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规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币,不具有法偿性;虚拟货币属于虚拟商品。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通过代币发行融资属于非法融资行为,禁止任何组织、个人非法从事代币融资;禁止任何交易平台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虚拟货币,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融资相关的业务。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规定: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加快存量挖矿项目的退出;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是法币、不具有法偿性;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违法行为(包括: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等);境外交易所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属于违法行为(境外交易所违反中国法律);境外交易所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时,雇佣的境内人员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境内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但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上述监管政策的效力级别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引用。但是,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参与,中级和地方法院将其作为裁判和说理的依据也具有一定合理性。部分地方法院会直接以此为由驳回起诉,例如,在(2024)渝民申3866号案件中,法院裁定驳回原起诉,说理部分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损害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一律应严格禁止。案涉虚拟货币并非依法公开发行的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本案交易虚拟货币系非法行为,由此引发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1]。
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裁判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在(2024)新23民终1329号[2]中,法院裁判明确,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本案所涉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欧某自行承担。梳理我国法院裁判案例,可以简要将判决结果整理为下图:
总的来说,虚拟货币买卖中损失方请求法院救济的难度非常大,我国法院呈现出不保护相关方的立场和态度。在此提醒广大虚拟货币投资者,谨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买卖,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第一,在交易之前做好充分准备,降低交易风险。在虚拟货币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减少可能出现的法律和市场风险。首先,选择合规且信誉良好的交易平台,避免通过私人或不受监管的渠道进行交易,优先选择具有第三方托管机制的平台,增加交易安全性。其次,在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协议时,明确交易的金额、虚拟货币的种类、数量、交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在出现纠纷时有法律依据。再次,使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保存付款凭证(如银行流水、支付截图等),确保交易的可追溯性。此外,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包括聊天记录、交易订单详情、支付确认信息等,以便在后续维权时提供有力证据。
第二,损失发生后及时整理和保存证据,固定法律依据。首先,保存支付记录,包括银行转账流水、支付平台截图、订单确认信息等,证明付款已实际发生。其次,保留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如聊天截图、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清晰展示交易金额、交付时间及对方承诺等信息。若签订了书面合同或协议,应保留完整文件,以证明交易已达成合意。此外,若交易平台存在系统故障或卖方涉嫌欺诈,需及时截图并保存平台公告或异常提示,必要时通过公证或报警方式固定证据,增加证据的法律效力。
第三,积极寻求法律救济,尽可能挽回损失。在证据完整的情况下,损失方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益。首先,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此外,若交易在合法平台上进行,损失方可向平台投诉或申请仲裁,依据平台的规则争取赔偿或退款。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有可能最大程度上挽回损失。
可以走刑事程序吗?
当事人还可以走刑事程序,以诈骗罪为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对方故意隐瞒无法交付虚拟货币/法币的事实,诱导对方完成交付,则可能构成诈骗。受损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另一方构成诈骗,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初步判断构成诈骗后,会依程序进行调查和搜集证据。
如果法院综合相关证据,认定涉案行为构成诈骗罪,接下来就是在执行层面受害者能否顺利追回损失的问题了。追偿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无论是诈骗虚拟货币(如USDT)还是诈骗钱款,如果诈骗方在拿到资金或虚拟货币后迅速将其转移至多个二级账户,或者直接转手交易掉,将大大增加执行机关追踪资金流向的难度。尤其是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追踪将变得更为复杂,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和跨境性等特性,使得资金流向难以追溯。因此,即便法院判决诈骗罪成立,受害者实际追回损失仍可能较困难。
参考文献
[1]《任某甲与邱某某、余某某、邱某某、任某乙、陈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2024)渝民申3866号。
[2]《欧某、张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新23民终1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