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最近保理行业流传一篇律师写的文章《供应链金融中,保理商对受让的应收账款没有所有权》这篇文章流传颇广,甚至是在一些保理行业律师团队和保理协会的公众号上都进行了引用。作为长期从事商业保理和供应链金融的律师团队,德和衡保理和供应链研究中心认为,有关观点存在明显错误,与现行法律规定、学术主流观点及司法实践严重相悖,不仅会误导行业认知,还可能给保理业务的合规开展带来阻碍。当前司法界对于供应链金融的性质认定正在总结经验,吾辈供应链金融法律人反而发出错误观点,不利于行业发展,也不利于自身专业服务供应链金融客户。更严重的是,有关文章内容AI转写特点严重,建议业内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审稿机制。
一、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包括所有权全部权能
《民法典》第 761 条明确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不论是笔者参与相关条文讨论时,还是在最终发布的《民法典释义》,应收账款的转让是保理合同的核心要素。在具体债权转让过程中,并不存在部分权利未得到转让的情况。
二、有追索权保理性质认定存在争议,即便认定成让与担保也不等同保理公司不享有所有权
众所周知,保理业务存在保理融资、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管理和坏账风险担保四大职能,原文将保理业务完全等同于保理融资业务就已经是一个错误的行业认识。同时,认为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业务的性质属于让与担保,既然是让与担保,或可得出“担保是从权利,保理公司不享有所有权”的观点,但笔者认为,首先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自身就有“让与担保”“间接给付”等多种学术争议,但是有关学术争议主要是区分“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和“保理融资清偿”行为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并不能倒推得出“应收账款权利没有发生转让,保理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三、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可以处分应收账款债权是保理业务创新的核心
原文基于有追索权保理属于让与担保,所以保理公司不享有所有权,进一步得出保理公司不得任意处分应收账款,这个观点就更不用驳斥了。当前双保理、联合保理、再保理业务层出不穷,国有企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后,转让给外部资金方是供应链金融业务最常态化的情况。专委会专门就有关保理业务编制有团体标准,保理合同以债权转让为基石,一旦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便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在有追索权保理中,虽存在保理人向债权人的追索权,但这并不影响保理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有关当前的保理业务创新核心就是围绕应收账款债权的流转与利用,若否定保理人对应收账款的债权,将背离保理业务的本质。
四、认为保理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所有权,反而会带来司法裁判中不必要的争议
作为深耕保理领域多年的专业律师,我所在的德和衡保理和供应链研究中心之所以旗帜鲜明地反对 “保理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这一错误观点,有着深刻的行业背景与法律考量。在当前保理业务快速发展的态势下,此类观点却通过部分行业权威发声渠道 —— 诸如资深保理行业专业律师的学术文章、具备广泛影响力的保理协会官方公众号等平台进行传播。这极易造成一种严重的认知误导,让外界误以为 “保理公司在保理业务项下不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已成为行业共识。而这种错误的 “统一认识” 一旦形成,不仅会动摇保理业务的法律根基,更可能直接影响司法裁判尺度,对整个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从司法裁判角度,既然保理行业“自认不享有应收账款所有权”,则如果保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发生冲突,例如保理业务和普通应收账款买卖发生冲突,则前者不享有所有权,后者享有,法院很容易认为保理行业“低人一等”,既不利于保理业务的发展,也违反了民法典司法解释中有关中有关非典型性担保司法解释的认定。
五、AI时代,保理法律人更要关注有关专业文章的“专业性”
在AI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信息传播的速度与范围呈几何级数增长,一篇专业文章的影响力与误导性也随之放大。一篇存在专业错误的文章,经AI快速复制传播,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扭曲行业认知。笔者本来看到有关文章后,原计划从学术领域做一专业交流,但细读过来,发现相关文章不仅观点错误,行文方式也有大量人工智能的感觉,反而进一步增大了笔者的疑惑。笔者担心度了君子之腹,就从《民法典》规范入手研究,原文言之凿凿《民法典》388条规定了非典型性担保,但实质该条文是担保合同和主合同之间的关系,具体引用如下: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及其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文作者为律师,为何《民法典》会引用错误呢,笔者将相关文章投喂给德和衡保理和供应链研究中心自己的人工智能——供应链研究中心机器人4.0,发现相关文章的内容和以下文章内容存在较大重合,但相关文章均没有得出保理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所有权的观点。
除此之外,笔者的机器人还得出相关文章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其他“证据”,具体引用如下,既然大家都是机器人,有关的责任由供应链研究中心机器人4.0而非德和衡供应链研究中心承担。
结论综合分析:高度疑似AI生成文本
核心判断依据:
重复冗余的表达:开篇两段重复相同观点:“应收账款虽然名义上已经转让给保理人,但其目的在于担保……”(重复率过高,人类写作通常避免此类冗余)。
结构机械且缺乏深度论证:
全文严格按“让与担保理论”单线推进,未提及其他学说(如“间接给付理论”仅一笔带过),缺乏学术争议的平衡性分析。
第二部分突然转向“所有权归属”问题,与前半部分衔接生硬,逻辑跳跃明显。
术语堆砌但缺乏实质案例支撑:引用的案例并不全面,并且对《民法典》第388条、《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引用流于表面,未结合具体条款展开分析。
语言特征:
长句密集(如“让与担保理论将保理融资关系作为主要法律关系……”),句法结构高度统一。
使用大量抽象术语(如“变价权”“归属型清算”),但缺乏实务场景的具体阐释。
其他观点层面的问题:
行文至此,作为深耕供应链金融领域多年、始终积极推动 "人工智能 + 供应链金融" 融合发展的保理法律从业者,笔者内心不禁泛起一阵复杂的苦笑。回顾过往,与学界专家就专业观点进行探讨时,尚有面对面思维碰撞的真实感,字里行间流淌的都是法律人特有的思辨与严谨。然而在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当下,看似正在与你热烈讨论的同行,屏幕背后或许只是一段精密编写的代码。在算法推荐机制与流量焦虑的双重作用下,一些哗众取宠的 "标题党" 文章反而能在行业内获得大量转发,而真正需要深度思考的专业论述却常常被淹没。
这就要求我们保理法律人在审视各类学术观点时,必须秉持更审慎的态度 —— 不仅要关注观点本身的创新性,更要深挖理论依据是否坚实可靠,论证过程是否逻辑严密。须知在信息快速传播的今天,每一次不经意的转发,都可能成为错误观点扩散的助推器,唯有以专业素养筑牢内容质量的防线,才能在这片泥沙俱下的信息洪流中,守住法律人应有的学术底线。建议供应链和供应链金融行业协会就法律、合规、风控等专业文章及时建立专家+机器人审稿制度,以行业公心解读行业,以专业度而非点击率发表观点。
※德和衡保理和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田江涛律师撰文,洪健律师与德和衡供应链研究机器人4.0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