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林倩、孙怡: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风险提示

2025-05-09

  近年来,全球地缘政治博弈加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成为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工具。202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但也对相关企业的出口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解读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剖析企业从事两用物项出口业务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从进出口合规专业律师的角度提出可行性建议,助力企业守法经营,规避风险。

  两用物项的定义及分类

  两用物项(Dual-Use Items)是指兼具民事用途和军事用途,特别是可能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根据《条例》及其配套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我国的两用物项主要依据其用途和功能,可分为以下6类:

  1.核两用品;

  2.生物两用品;

  3.化学品及相关监控化学品;

  4.与导弹相关的物项;

  5.易制毒化学品;

  6.特殊民用物项。

  值得注意的是,受管制的两用物项不仅包括实体物项,也包括受管制的技术和服务。

  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框架

  我国目前已构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四级出口管制法律体系:

  顶层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确立国家安全优先原则,授权主管部门制定货物管制清单、管控名单和出口管制的国别政策;除《出口管制法》之外,《海关法》、《核安全法》、《密码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中,也含有与出口管制相关的条款。

  核心法规: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细化出口许可程序、最终用户审查、最终用途承诺和管控名单制度,明确禁止向特定主体出口管制商品;《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稀土管理条例》等继续有效。

  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包括《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及其他相关公告共同明确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具体操作层面的要求。

  违规出口两用物项常见法律风险

  (一)申报不实引发行政法律风险

  我国商务部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主管部门,但两用物项的实物出口监管和许可证审查由海关负责。海关以报关单申报信息为基础,进行单证、单货比对,通过查验、化验、检验等方式确定出口货物是否为清单所列明的管制物项。但现行海关报关单申报信息中,并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的字段,企业出口两用物项,需填报其对应的品名及商品编码(HS CODE),方可有效适用其对应的监管条件(许可证件)。但按照税则规定不属于两用物项监管的商品,按照商务部公布的管制清单,也有可能作为两用物项管理,出现这种矛盾和冲突时,应当以商务部公布的管制清单为准。所以,出口企业如对产品特性、管制清单、海关归类规则等不够了解,极有可能将受管制的两用物项申报成普通商品,造成无证出口两用物项。

  例如: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200吨石墨化石油焦(当年商品编码2713121000),FOB总价为146000美元。经查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码3801100090(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因品名及商品编码申报不实,造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被处以1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类违规出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34、37条规定,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货物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擅自交易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罚则为货值5%-30%的罚款,二者金额相差悬殊,两部法规现均为有效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的冲突。《出口管制法》如此高额的罚款,绝大多数的企业无法承受,海关在实践中可能会引用《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在法定幅度之下予以减轻处罚。

  (二)故意伪报引发走私犯罪风险

  如果出口企业不是因为知识欠缺或工作疏忽造成的无意违规,而是“明知故犯”,并且故意通过伪报品名、瞒报用途、伪报成分含量、伪报最终目的国或者最终用户等方式,无证出口两用物项,则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例如:金某委托H公司报关,将甲苯含量超过40%的稀释剂90余吨出口至朝鲜。H公司负责人王某在明知金某出口的稀释剂中甲苯含量超过40%,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且未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仍同意其公司业务员在货物报关时帮助金某伪报甲苯含量。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和H公司构成共同走私犯罪,以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单位H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与特定主体交易的潜在风险

  我国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体系已经建立了针对特定主体的名单,包括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出口企业须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与被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并要按要求报告。出口企业向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口两用物项,申请单项许可时,应当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的风险评估报告,并作出遵守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承诺。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向名单内企业出口两用物项,将面临高额处罚。

  如企业交易对象并未被列入相关名单,但交易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运载工具领域,亦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约谈或警示相关出口经营者后,应当立即停止出口。

  (四)未尽到主动报告义务的违规风险

  《条例》中规定了多处“报告义务”,例如出口经营者发现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已经改变或者可能改变,或者证明文件本身或取得手段存在异常;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发现涉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均应立即向我国商务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也可能面临高额的罚款。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准确识别管制物项并合规申请许可

  出口企业应建立两用物项筛查机制,定期筛查物项、交易对象及国别风险,严格对照最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通过技术特征而非仅凭名称或HS商品编码判断物项是否受出口管制,出口前需要确认是否申领许可证,并确保如实准确申报,避免因无证出口面临高额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刑事责任。

  (二)构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建议所有涉及两用物项出口业务的企业,参照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等文件要求,构建完整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体系,涵盖风险评估、交易审查、合规培训、内部审计、违规整改、应急机制等内容,形成书面合规手册,以确保公司全体人员悉知并遵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规定。

  (三)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

  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以出口经营者为抓手,实现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监管,因此,出口企业要加强对货物出口后的持续追踪与关注,若发现违规风险,要及时报告商务部。另外,如遇到无法确定的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货物,可以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函证咨询,但应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四)建立完善的记录保存制度

  确保两用物项出口交易全流程留档,统一关键资料的内容与格式,妥善保管往来邮件、物项资料、交易单证、许可证件、最终用户声明或承诺等文件至少5年,在面临商务部门或海关检查时,主动提供资料并说明情况,以证明自身守法合规经营情况。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既是国家安全的“防火墙”,也是企业合规的“高压线”。在全球供应链重构的背景下,企业唯有将合规内化为核心竞争力,方能在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国际贸易中行稳致远。如遇到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的疑难问题,亦应及时向专业律师求助,以便及时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