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据肉类和报关行业协会反映,海关缉私部门针对巴西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涉嫌逃避反倾销税问题开展专项行动,涉及行业的众多企业及从业人员。通过“价格承诺”规避反倾销税,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不是构成走私犯罪?如果有违法的话,违法主体是反倾销调查对象巴西供应商,还是国内进口商?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有待各界进一步湹清与讨论。下面,笔者先就规避进口货物反倾销税的海关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供各界参考!
何为“倾销”?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从而给进口国的相关产业损害。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常见的反倾销措施,便是对倾销货物加征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进口国为抵消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而征收的税款,属于特别关税,其法律依据包括WTO《反倾销协定》及各国国内法(如我国的《反倾销条例》)。
我国既是反倾销措施的积极使用者,也是主要受害国之一。当前,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反倾销措施呈现两大趋势:一是“国家安全”泛化,多国将反倾销与产业政策绑定;二是执法技术升级,例如利用大数据追踪供应链和价格波动。在此背景下,企业亟需厘清反倾销税的法律风险边界,避免因合规疏漏引发各种法律风险,包括补税、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风险。
少缴、漏缴反倾销税的法律责任
企业进口涉及反倾销税的货物,如果存在少缴或者漏缴反倾销税的情况,根据其是否存在过错或故意,可能导致三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 经济责任
根据我国《关税法》第45、46、47条之规定,自进口企业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如发现存在少缴漏缴反倾销税的情况,企业至少要补缴3年之内进口货物的税款;如企业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还要“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 行政责任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如因“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造成少缴、漏缴反倾销税的,一般处漏缴税款60%-100%(不含)的罚款。企业进口货物没有向海关如实申报各种涉税要素,导致少缴、漏激反倾销税的,按照处罚条例上述规定的处罚幅度给予罚款。
(三)刑事责任
若企业少缴漏缴反倾销税系具有主观故意,且偷逃税款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则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构成单位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司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涉反倾销偷税漏税的常见原因
(一)商品名称或者商品归类问题
反倾销税既然是特别关税的一种,商务部门通过贸易调查后,裁定适用反倾销税的各种商品,除了公布商品名称外,还公布相应商品的税则号列,以及根据倾销和损害程度而适用的反倾销税的税率水平。进口企业无意地将进口货物名称及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或者故意伪报商品名称及其税号,将本应缴纳反倾销税的货物归入无反倾销税的税目,最终导致少缴、漏缴反倾销税,可能会被海关认定为违法,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案例一
沪吴淞关缉违字〔202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酞青蓝颜料4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204170090,申报价格CIF68000美元,申报原产国:印度。经查,上述申报进口原产国为印度的酞青蓝颜料实际应当归入商品编号3204170020,与申报不符,且应当加征反倾销税,税率30.7%。经海关计核,当事人漏缴增值税人民币19484.3元,漏缴反倾销税人民币149879.24元,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69363.54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4)项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6200元。
案例二
如【2022】粤19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所述,被告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尽可能地追求最大限度的盈利,将进口的不锈钢伪报成冷轧合金钢,逃避商务部对进口不锈钢的反倾销措施,伪报商品名称和税号,共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157053.47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二)原产地或厂商问题
同一税则号列项下的进口货物是否加征反倾销税?主要取决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是哪里的,甚至相同的原产地国家不同的厂商,因为对反倾销调查应对的情况不同,其生产的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也不相同。因此,进口货物原产地或者原厂商申报错误,或者伪报原产地、原厂商也会造成少缴、漏缴反倾销税的违法违规情况。
案例三
如《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3〕270号)中所述,进口商当事人受货主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冷冻鸡脚2票,27000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F140400美元,商品编号为0207142200。其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关于反倾销货物信息填报为反倾销税率为0,申报符合价格承诺。
经查,上述两批货物的巴西生产厂商AGROSULAGROAVICOLAINDUSTRIAL,S.A不在14家提供价格承诺申请的公司名单内,应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20.2%,该企业规格型号栏填写错误,导致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9.6万元,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案例四
如(2018)津02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中所述,被告单位为了偷逃国家对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材料征收进口环节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材料过程中,将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材料先出口至台湾,经简单加工后使用台湾原产地证向海关申报通关进口,偷逃税款共计380余万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381万元,四名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被判处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违法所得人民币380余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三)价格问题
因为申报价格的问题,也可能造成少缴、漏缴反倾销税,但截至目前,笔者尚未检索到通过直接低报价格或者高报价格来逃避反倾销税的案例,与价格相关的反倾销税问题多与“价格承诺”相关。
所谓“价格承诺”是指境外被调查企业向我国调查机关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对该价格承诺进行了审查且认为境外供应商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则允许其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时,可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终裁裁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实际执行过程中,境外供应商需要提供相关单证,证明其向中国销售价格高于承诺价格,而且国内进口商在向海关申报时,需要勾选相关项目,如果价格申报错误或者伪报价格,则可能造成少缴、漏缴反倾销税。
案例五
沪浦江关缉违字〔2018〕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当事人委托某物流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橡胶,申报时标注符合价格承诺。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不符合价格承诺,属价格误报,应缴纳反倾销税,税率为10.2%。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30729.80元,因当事人主动至海关报明申报错误情形并申请改单,减轻处罚至人民币4600元。
“价格承诺”规避反倾销税行为的法律性质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检索,到目前为止未发现通过“价格承诺”方式规避反倾销税的走私犯罪案件。初步分析认为,如果境外供应商将货物价格调整提高至“承诺价格”或者以上价格,进口商按照境外供应商作出的价格调整向海关申报纳税,而且向海关如实提供了合同(订单)、发票和其他贸易单证,正常途径支付了真实交易价款。从法律上看,则企业的申报行为并不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更没有伪报或者瞒报价格逃避海关监管。但如果存在“阴阳合同”——报关合同价高、真实合同价低,资金流向异常——按高价付汇后又通过地下钱庄回流等方式,实施虚假贸易瞒骗海关,而偷逃反倾销税款,则明显违反价格承诺的规定。即海关有证据证明供应商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实未达到承诺价格,则可怀疑企业存在偷逃反倾销税的故意,具有走私犯罪的法律风险。
实际上,国内进口企业基于商业上供求双方不对等的地位,面对强大的境外供应商,大多只能被动接受国外供应商的定价,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按照接受的交易价格向海关申报纳税。同时,部分境外供应商在按“承诺价格”调高价格的同时,也会将同类其他产品的价格调低,以使国内进口商采购货物总价上的平衡,或者买卖双方在成套采购时基于商业和税负的考量进行高低价货物间的对调、互抵,最终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用这种方式免征反倾销税,其行为性质是不是属于故意逃避海关监管且偷逃税款的走私行为,有待进一步商榷。笔者认为,即便属于规避反倾销税,也不属于走私犯罪,应由商务部对此类行为性质是否违反反倾销规定和政策,进一步作出判断和裁定,若有违反,责令补缴税款即可。
综上,我国反倾销调查和认定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海关负责反倾销税的具体征管工作,当整个行业的行为性质是不是属于违法存在较大争议或者疑难问题的时候,我们建议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价格承诺”的认定标准和实施方式,对企业的行为性质作出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减少执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