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原银保监会在2023年工作会议中提出将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中明确: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推动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
2025年1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规〔2025〕1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印发后,《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中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掌握的情况,按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价,确定监管评级结果,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既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监管措施,又在我国金融市场积累了十余年的监管实践经验,本文,我们回顾并总结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的政策变迁,供业内同仁参考。
一、金融机构分类监管制度不断优化完善
(一)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在我国金融市场积累了十余年的监管实践经验。
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既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监管措施,又已在我国金融市场积累了十余年的监管实践经验。从2006年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开始,监管部门相继推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制度,并随行业发展不断优化完善。
(二)近几年来,金融机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制度继续深化。
2021年1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5号),建立实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关键领域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2020年12月,原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银保监办发〔2020〕128号)。
2023年1月日,原银保监会召开2023年工作会议,坚决整治恶性竞争乱象,提出将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
2024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规〔2024〕4号),人身险公司监管评级体系以合规为基础,以风险为导向,从六个维度分别评价公司的风险状况,最终确定公司整体风险水平。
2025年1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规〔2025〕1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印发后,《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中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并实施分类监管,对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有效性、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2025年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政策演变与思考
(一)2008-2011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形成。
1.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在我国保险中介行业也积累了十余年的监管实践经验。
2008年12月,原保监会发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122号),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14个指标,进行年度评估,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合规性指标包括:业务合规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合规情况、保证金与职业责任保险合规情况、报告与报表提交合规情况、高管与从业人员合规情况、其他合规情况等六个方面。稳健性指标包括:资产状况、分支机构状况、业务异动状况、从业人员状况、自律状况、舆情与投诉状况、外部审计状况等八个方面。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2.随后,地方保险监管部门陆续出台配套落地细则。
2009年3月,原河南保监局发布《河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豫保监发〔2009〕16号,现已废止),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20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根据评级结果,在行政许可、监管报表报送和日常经营、现场检查等关键领域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2009年,原辽宁保监局根据原中国保监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有关要求,制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09年9月,原贵州保监局发布《贵州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黔保监发〔2009〕54号),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共10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根据评级结果,在设立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现场检查等关键领域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2009年12月,原湖北保监局发布《湖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17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2010年,原大连保监局发布《大连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连保监发〔2010〕5号,现已废止),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18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2010年1月,原内蒙古银保监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内保监中介〔2011〕5号),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14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二)2012-2014年,各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强化与变迁。
1.地方保险监管部门推进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2013年12月,原吉林保监局多项措施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丰富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新增“内控有效性”,二级指标新增“内控制度建设”、“财务管控”、“业务管控”、“人员管控”等,综合评估专业中介机构风险。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A类机构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并给予许可证延期“绿色通道”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对B类机构关注经营风险,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对C类机构以现场检查为主,对业务和财务实施跟踪监管。
2014年2月,原黑龙江保监局强化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一是强化合规类监管指标考核。提高合规类指标分值比重;二是强化单一指标考核。某单项指标一旦超出标准值,直接划入对应分类类别;三是强化监管考核频度,将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按年度实施变为按季度实施。
2014年5月,原浙江保监局开展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评估时指出,将连续三年列入现场检查类和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的机构作为下一步风险排查重点对象,防范化解保险中介领域风险。介机构分类监管按年度实施变为按季度实施。
2014年5月,原青海保监局强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一是强化辖内各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督促指导;二是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将报告报表报送质量、客户服务质量等指标纳入分类监管指标体系中,丰富和完善测评指标;三是前往各专业中介机构对存在异动的指标进行逐一核实,确保分类监管工作质量。
2.部分地区下发文件,废止相关配套落地细则。
2014年5月,原内蒙古保监局发布《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监办〔2014〕25号),废止了《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内保监中介〔2011〕5号)。
2014年6月,原河南保监局发布《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保监发〔2014〕15号),废止了《河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豫保监发〔2009〕16号)。
2014年7月,原大连保监局发布《大连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保监发〔2014〕81号),废止了《大连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连保监发〔2010〕5号)。
(三)2015年至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逐步走向高质量发展。
2018年3月,原湖南保监局发布《湖南保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湖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湘保监中介(2018)5号),将监管评价指标分为日常监管和合规监管2大类10小类共37个指标,主要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根据评级结果,在行政许可、机构报备设立、监管报表报送和日常经营、现场检查等关键领域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2020年3月,原河北银保监局发布《河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冀银保监发〔2020〕17号),分类监管设置基础管理指标、合规指标、风险指标等3大类13个具体指标。根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综合评价结果,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并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2021年,原山东银保监局发布《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鲁银保监发〔2021〕6号),将分类监管指标分为合规性指标、稳健性指标、内控有效性指标、评价类指标4类35项。按照各项指标的评定情况及其权重进行扣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将各机构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在业务创新、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现场检查等关键领域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2023年,原江苏银保监局发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银保监规〔2023〕1号)。分类评估指标包括风控性指标、稳健性指标、合规性指标、综合评估指标四大类指标,基础分100分。根据最后评分从高到低,将各机构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不同分类评估结果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2025年,宁夏监管局修订发布《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分类监管评估指标体系包括风控类指标、合规类指标、稳健经营类指标、综合管理类指标和发展类指标。按照得分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为A、B、C、D四类,在业务创新、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现场检查等关键领域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从以上四地地方监管局的落地监管文件可以看出,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日趋丰富完善,由合规指标和稳健性指标的两分类体系,逐步丰富为风控指标、合规指标、稳健性指标、综合管理类指标和发展指标的四分类或五分类体系。
近年来,各地监管局陆续下发文件,组织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全面“清虚提质”整治工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是必然,“清退一批、规范一批、培育一批”,监管持续引导督促机构“清虚”“合规”“提质”。
我们也注意到,近几年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品质管理日趋严格,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追佣追责、保险机构向销售从业人员追佣追责的案件显著增加,保险中介机构的大额罚单明显增多。在此背景下,依法合规经营是高质量发展前提和基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需要持续加强合规资源投入,强化自身基础能力建设,规范公司治理,强化内控管理,夯实信息化基础,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