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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冉浩言: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为何如此之低?——近十年来我国刑事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观察

2025-04-03

  无罪判决率是观察一个国家刑事司法现状的重要指标之一,在一个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基本稳定的时空范围内,过高或过低的无罪判决率都是值得警惕的非常现象。为了探究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仅指一审或二审的公诉案件生效无罪判决率,不含自诉和再审宣告无罪)的运行规律,笔者收集了2015年至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两会”上的工作报告中的数据,来深入剖析表面数据背后的原因。

  从表格可见,2015年,我国刑事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为667人,而当年刑事案件总判决人数为123.2万人,无罪判决率为0.05%(即万分之五,下同)。之后的2016年无罪判决率为0.053%,也是近10年来的峰值。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未给出2017年的数据,但有2013-2017年的数据,也即这5年的刑事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共2943人,相应的无罪判决率为0.048%。而自2018年至2021年,无罪判决人数和无罪判决率均呈低位徘徊之势,相应无罪判决率分别为0.036%、0.038%、0.043%、0.03%。而2018年至2022年的5年间,无罪判决率平均为0.034%。2023年和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两会”的工作报告未给出刑事公诉案件总数,但公布了年度无罪判决总人数(未区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分别为456人和598人,按照历年刑事案件总数推算,无罪判决率大体在0.03%的低位徘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3月9日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2024年度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共计418人,占比为0.03%,这一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工作报告所反映的数据和无罪判决比例大体相符。由此可见,我国刑事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长期处于一个极低的水平,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横向对比世界主要国家的相应数据,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无罪判决率多在5%上下,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20%左右,前者相对较低,但也是我国的百倍以上。常识告诉我们,无论是基于各自的视角还是认知差异,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认识和处理意见不可能达到高度统一的程度。当然,也不能根据我国无罪判决率极低的现状即推定我国刑事案件办理质量较低,原因很简单,有相当一部分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存在较大问题的刑事案件被检察机关甚至公安机关消化了,也就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做不起诉或者终止侦查、撤销案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2025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的工作报告,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共计163.1万人,不起诉40.2万人,整体不起诉率在20%左右,这是一个较高的数字,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在事实和证据或者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的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被消化掉了,没有进入审判环节。尽管如此,无论是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整体而言仍处于一个极低的水准,且有进一步走低的趋势,这一点应无争议。

  另一方面,我国的刑事案件整体办案质量是否也和表面数据(刑事公诉案件定罪率高达99.97%)显示得一样高呢?从一般公众的主观感知以及法律界的普遍看法来看,可能不尽然,否则也不会不断有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冤错案件曝出,审视这些案例,被告人无一不是在入罪证据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被强行入罪。我们不要忘记,一个冤错案件,毁掉的是当事人及其家庭和亲人的一生。回到本文的主题,为什么我国的无罪判决率如此之低?笔者总结如下:

  一是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未得到有效落实

  罪刑法定是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疑罪从无则是司法实践的重要基石之一。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写在纸上的原则在现实中却往往走形,譬如著名的“口袋罪”非法经营和寻衅滋事,在普遍存在的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下往往被曲解和滥用,对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相关行为,很多时候对特定案件赋予了基于入罪角度的解释。

  另外,对很多证据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往往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在各种因素的通盘考量下,法院往往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以照顾各方诉求,包括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要求和利益,甚至被害人一方的强烈诉求,以避免上访闹访缠诉的风险。

  二是法院、检察院现行考核制度不尽合理,视无罪为洪水猛兽

  对法官、检察官的考核项目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其中有些评分标准和打分权重是否科学合理外界无从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无罪判决,对检察官而言几乎是不可接受的大忌,各项工作的考评,无罪判决无疑是杀伤力最大的之一,甚至是唯一。出现无罪判决,直接的后果是面临错案责任追究以及国家赔偿,这不但会对检察官的年度考核产生明显影响,更会对其职业声望造成较大损害,实属不能承受之重。

  对公诉机关而言,追求低无罪率本是应有之义,但片面追求绝对的零无罪率则失之偏颇。原因很简单,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基于各自视角和职责,对一个有争议的案件出现不同的认识,实在正常不过,反倒是苛求两者的意见高度契合和统一,既不现实,也与人类认知规律相悖,正如一千个人心中,会有一千种哈姆雷特。另外,在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改革之后,批捕的检察官会千方百计地让案件顺利诉出去、判得了,这不仅是考核制度导向的结果,更是人性使然。而审判机关面对一个争议案件,更会充分考量各方证据和利益诉求,不可否认,法院会更加注重公诉机关的利益表达,相对忽略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方的诉求。在实践中,在法院可能会判决无罪的案件中,公诉方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主动撤回起诉,之后做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以避免被判无罪。极端情形下还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不排除会有想方设法推动入罪的可能;二是公诉机关的指控在庭审中遇阻,从而变更指控罪名以实现“轻罪替代”。

  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遍适用导致庭审在一定意义上被虚置

  2018年,认罪认罚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目前已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制度之一,其核心动因是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同时通过量刑优惠激励被告人主动认罪。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698902人,适用率86.9%。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1412825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占95.6%。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364611人,采纳率96.6%,其中,审判阶段法院建议调整量刑15.86万人。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服判率96.9%。从这一数据可知,进入审判阶段的公诉案件,认定有罪几无悬念。客观而言,该制度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副作用,一部分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甚至较大争议的案件,在“认罪可从宽,不认则从重”的二难选择中,出于趋利避害的人性本能,犯罪嫌疑人往往选择了屈从,由此必然导致部分“带病”的案件进入审判环节。而法院则认为既已认罪认罚,在法官案件缠身、不堪重负的情况下,细细审理又有什么必要呢,最终草草宣判了事。

  四是有些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有待进一步提升

  实践中有的法官、检察官法律专业素养不足,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证据,轻无罪和罪轻证据,有罪推定思维固化,整体认知较狭隘。同时,有的对一些重要概念、立法本意和法律关系缺乏准确深入的理解,研究案件不够细致和深入,以至于往往简单机械套用法条,还有的忽视无罪和罪轻的辩解意见,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以为然,甚至不会去认真阅读,草草翻阅便弃之一边。

  五是外界因素的干扰

  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被一些外界因素不当干扰的情况仍不时发生,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和激励机制尚不完善,司法的亲历性原则贯彻不足,审者不定、定者不审的情况仍较为普遍,也是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在此不再展开赘述。

  时代潮流浩浩荡荡,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相信在各方持之以恒的努力下,相关问题有望得以不断解决,最终实现“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