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林倩、刘科科:红酒洋酒走私的“罪”与“罚”

2025-03-19

  1、酒类走私大案频发

  2025年2月24日,拱北海关缉私局侦破一涉自贸试验区走私酒类系列案,查证走私进境保税洋酒、白酒、葡萄酒共计100余万瓶,合计案值逾10亿元人民币。

  2025年2月28日,北京海关缉私局近期开展“国门利剑2025”专项集中打击行动,成功侦破案值千万元高档红酒走私系列案。据悉,该案件涉嫌走私进口高档红酒案值约4480余万元,涉嫌偷逃税款1607余万元。

  酒类贸易,中国已经达到了万亿的市场规模。尤其是在春节以及各大节假日前,国内市场对各类酒水的需求都会明显增长。酒类进口,需要向海关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多个税种的进口环节税。进口酒水的综合税率较高,这也是走私红酒、洋酒多发的重要原因。

  2、红酒、洋酒进口的综合税率

  葡萄酒

  以进口原产地为法国、装入两升及以下容器的鲜葡萄酿造的酒(税号2204.2100)为例,

  关税:进口干型红葡萄酒关税税率为14%;‌

  ‌增值税‌: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

  ‌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10%;

  综合税率为43.13%。

  洋酒

  以进口原产地为苏格兰的威士忌(税号2208.3000)为例,

  ‌关税‌:进口威士忌关税税率为10%;‌

  ‌增值税‌: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

  ‌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20%+每升0.912元;

  综合税率为55.375%+每升0.912元。

  3、常见的酒类走私方式

  1、水客“蚂蚁搬家”走私

  相关案例:2021年11月起,陈某在境外供应商处订购酒品后,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联系确定酒品进境的具体细节和费用,并支付酒款或带工费,由罗某到境外供应商处,将陈某在境外订购的酒品运至位于澳门的“某某贸易行”店铺,再将酒品派发给“水客”,“水客”以随身携带方式经拱北口岸走私进境后,发货到陈某指定的境内地址。经查,2021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间,陈某走私进境的酒品共计3042支,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34余万元。

  判决结果: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1万元。

  2、低瞒报价格走私

  相关案例:2017年以来,陈某利用商丘某公司从境外供货商处进口荷兰等国家的威士忌等洋酒。为牟取非法利益,陈某就进口洋酒种类、数量、价格等与境外供货商达成一致后,先按照国内销售价格计算利润,再以双方真实成交价格的10%~40%作为进口申报价格,并联系境外供货商配合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箱单等报关单证用于海关申报。陈某利用商丘某公司通过一般贸易渠道经商丘海关低报价格走私进境,偷逃海关税款共计人民币961万余元。

  判决结果: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61万元。

  3、伪报品名走私

  相关案例:2021年9月,顾某等人经与华某、王某(王某为海关监管分拨货仓库的仓库管理员)等通谋后,决定将国外洋酒、红酒伪报品名为洗衣液向海关申报进境,暂存在海关监管仓库。三人商议,如遇海关查验则使用之前进口但并未实际出库的一票洗衣液冒充实际货物接受查验,以此逃避海关监管。顾某等人先后17次将伪报品名为洗衣液的虚假单证发送给报关公司员工进行报关,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指使他人支付税款。经侦查机关工作,共计追缴、扣押轩尼诗、奔富等品牌酒类共计43箱。经海关计核,上述追缴、扣押的走私酒类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73万元。

  判决结果:顾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4、伪报贸易方式

  相关案例:孔某杰负责在境外组织人头马VSOP、轩尼诗VOSP等洋酒货源后,以某甲公司的名义与境外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并委托湛江某公司以跨境电商形式向霞山海关申报进口入保税仓存放。随后,孔某杰雇佣专人在电商平台进行刷单,伪造跨境电商交易的订单、支付单、物流运单等虚假单据。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孔某参与采取伪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进口洋酒共22734瓶,经计核,偷逃应缴税款99万余元。

  判决结果:孔某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4、律师提示

  (一)酒类进口偷税漏税的主要方式。走私红酒、洋酒的方法手段很多,花样翻新,但无非两大类别,一是经过海关伪报瞒报,有低报价格偷税漏税的,有伪报商品名称偷税漏税的;一是未经过海关偷运入境的,有的人采取海上偷运入境,有的人通过雇佣水客偷带入境。无论是伪报瞒报,还是偷运入境,只要偷逃税款到达个人10万,单位20万的起刑点,就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的刑事犯罪,法律上对当事人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都是一样的,酒品进口商不能触碰以上底线,防范走私风险。

  (二)跨境电商的合规风险。跨境电商企业或者国内货主,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采购进口酒品,需要关注进口的酒类产品是否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列明的商品。如属于清单内商品,才可以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购买,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其次,还需要注意跨境电商的合规申报要求,必须是跨境电商真实的B2C交易,做到订单、支付单、运单三单一致,防范刷单和虚假交易的法律风险。

  (三)个人出入境携带酒水的监管要求。进境旅客可以免税带进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1.5 升。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可以免税带进12 度以上的酒精饮料0.75升。经常出入境人员,则不准免税带进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同时,还需要关注的是,如果出境购买的酒精饮料价值超过了5000元人民币,则不能免税携带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