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演进以及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落地,“走出去”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的选择。2024年1-11月,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10527.4亿元人民币(约1480亿美元),同比增长10.3%。2025年及未来的一段时间,随着贸易摩擦风险的不断加剧,“走出去”到海外国家直接投资生产销售,也将成为中国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重要手段。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介绍中国企业直接境外投资流程及注意事项。
二、企业境外投资的法规及监管体系
企业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ODI)是指中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获取企业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投资行为。
(一)企业境外投资的法规
企业ODI手续主要由发改、商务以及外汇部门负责办理。发改、商务及外汇关于企业ODI手续的主要法律法规情况如下:
(二)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体系
除外汇部门之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的具体内容,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或者省级发改委、商务部门负责。
发改、商务及外汇的监管体系如下: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敏感类项目分类如下: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2、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1)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3)新闻传媒;(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关于企业境外投资的敏感国家和地区的认定,除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受到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属于较为明确的之外,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名单会由商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关于企业境外投资的敏感行业认定,目前需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认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企业直接对外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即企业外汇登记手续由银行办理即可。实践中,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汇出手续时,在其所在市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可办理外汇汇出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即可。
三、企业境外投资的申请流程及文件
目前,企业办理境外投资过程中,商务与发改部门的申请可同时申请,待取得商务及发改出具的的境外投资证书后,再向银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事项。本文以企业境外投资实践中最常见的类型,即地方企业申请3亿美元额度以内的境外投资事项介绍企业境外投资中发改、商务及外汇流程与文件。
(一) 发改委申报流程及申报文件
企业向发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官网(如图以上海为例)先行填报企业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并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待电子版申请文件提交后于线下提交纸质申请文件。
企业办理境外投资过程中向发改委提交的申报文件具体如下:
1、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
2、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3、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4、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5、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6、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7、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8、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除上述文件外,在申报过程中发改部门亦会根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资料。
(二) 商务部门申报流程及文件
企业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www.mofcom.gov.cn/)提交申请境外投资的申请文件,待电子版申请文件提交后于线下提交纸质申请文件。
企业办理境外投资过程中向商务部门提交的申报文件具体如下: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3、境外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
4、境内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6、最新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7、真实性承诺书
8、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除上述文件外,在申报过程中商务部门亦会根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资料。
(三) 外汇登记手续办理流程及文件
企业取得商务及发改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备案文件后,可在所在地市级行政范围内选择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并汇出外汇。
企业办理境外投资过程中向银行提交的外汇登记申请文件具体如下: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此处证明材料通常可以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或相应的融资机构视视情况出具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即发改委和商务部)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汇局(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办理外汇登记申请时,向银行提交上述纸质申请文件即可。
四、企业境外投资申请中的关注事项
根据企业申请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办理境外投资申请实践,企业境外投资申请中的主要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于项目名称
一般应包括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地和反映主要投资内容的关键词。如A并购甲国B企业50%股权项目,若存在通过SPV并购境外标的,可能会被要求标注通过SPV方式。境外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二)关于投资主体情况
1、项目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按出资额大小逐一填写各投资主体有关信息。
2、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3、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如被列入,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
(三)关于投资地点
“直接目的地”是指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第一层级企业所在地。
“最终目的地”是指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最终层级企业所在地,一般是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的所在地。在并购项目中,最终目的地一般指被收购企业的注册地;如果被收购企业主要资产所在地或主要业务运营地与其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予以说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直接目的地”和“最终目的地”可以相同或不同。
(四) 关于投资领域
根据项目主要内容填写行业领域。项目横跨多个行业领域的,以实际投资占比最大的为准。具体行业领域参照国内行业领域分类标准。
(五) 关于投资方式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新建”“并购”“增资”或“其他”。项目涉及多种投资方式的,以最主要的方式为准。比如:某项目的实质内容为投资主体A并购境外企业B的部分股权,其中一个环节是A在境外新建特殊目的公司C,则该项目的主要投资方式为并购而非新建。
(六) 关于项目投资总额
项目投资总额是指中方股东本次投资额与本次投资前标的公司历次投资额之和。
(七) 关于下一步工作计划
阐述投资主体履行完备案手续后,进一步推进项目的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比如:计划×年×月开工、×年×月完工;计划×年×月进行资产交割等。
(八)关于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1、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的,应提供股权架构图。投资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可以不提供股权架构图。
2、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首先应披露投资主体的直接股东或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或出资比例等,下同)。若投资主体为公司制企业,则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的股东和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东;若投资主体为合伙企业,则披露所有普通合伙人和出资比例前五大的有限合伙人。
3、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其次应向上逐层追溯,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最终实际控制人包括单一实际控制人,也包括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般应为自然人或国有控股实体)。
4、在追溯过程中,没有控股股东的,应向第一大股东追溯,并向上逐层追溯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的一致行动人应一并追溯。如果是通过协议(包括管理协议等)、信托或其他方式实现控制的,应标明控制方和控制方式,其中控制方也应向上逐层追溯,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最终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的,应标明其国籍。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国有控股实体的,应标明履行相应出资人职责的政府部门。
5、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开展境外投资的,应提供各个投资主体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九)关于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投资主体应提供最新年度或半年度(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若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关于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如董事会决议、投委会决议等。部分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归属于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投资主体是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十一)关于标的公司股东
标的公司股东如存在中方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当提供该中方投资标的公司的ODI备案文件,如中方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则将存在无法办理ODI的风险。如标的公司股东较多的,列示重要外方股东(如前五大股东)即可,同时,提供外方股东的国籍证明。
(十二)投资主体有国资股东
对外投资主体如存在国资股东的,需要取得国资股东控制人同意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批复文件。
(十三)关于评估报告、尽调报告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企业基本情况、投资的必要性、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尽调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合法性调查、主要财产状况调查、资金状况调查、债权债务情况调查。
评估报告及尽调报告由专业机构出具即可,如为英文的,则应当提供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