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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企业破产重整的法律路径与关键要素解析

2025-03-17

  序言:据无破数据终端统计,2024年全年度,全国法院审结破产重整案件1166件,这一数字背后,反映出众多企业在困境中艰难求生的现实。在 “市场化破产” 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破产重整程序正逐渐成为困境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的关键程序。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典型案例,系统梳理破产重整的定义、目标、条件、管辖法院以及申请与受理等关键内容,旨在为企业、债权人及相关利益方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启示。

  一、何为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简而言之,就是针对那些可能或已经陷入破产境地,但依然具备存续价值与重生潜力的企业,通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导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之下,对企业实施组织架构和资产方面的重整举措,以此助力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重塑营业能力。相较于破产清算这一企业 “终局式” 的债务处理程序,破产重整程序是为企业有机会生存下去的保护性程序,给予其重生的希望与机会。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重整能够实现的目标

  依据《破产法》和配套司法解释等文件,法院一旦裁定受理,重整企业就达成以下目标:

  1、保护债务人权益

  (1)停止计息,固定债务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解除账户的冻结或财产的查封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诉讼、执行暂停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5)法人解除限高措施

  当前,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等是否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问题,但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解除限制高消费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第六条规定:“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由此可见进入破产程序后,对重整企业的法人解除限高措施,与立法本意是并行不悖的。

  相关案例: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2执异1066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5执恢548号案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1执复19号案

  (6)诉讼集中管辖,解决企业诉累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7)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8)债务优化调整

  《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等内容。这意味着在重整计划中,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债权,对债务的偿还方式进行调整,包括分期偿还、延长偿还期限(展期)以及对债务金额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打折)等。

  2、对债权人适度限权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将受到一定限制。为平衡这一限制,《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参与权与表决权。债权人能够从多个维度参与重整程序,包括了解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并与他人沟通协商。此外,债权人还有权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以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债权人会议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该表决方式使债权人的意见与利益在重整计划中得以体现。

  然而,有时债权人可能在非理性的情况下拒绝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该草案对全体债权人或社会整体而言利大于弊。因此,《破产法》第八十七条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了适度限制,重整程序中明确规定了法院的强制批准权。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七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三、重整程序的局限性:无法实现的目标及存在的潜在风险

  1.无法免除担保责任

  为债务人借款提供担保的个人或企业,其担保责任并不会因破产重整而豁免。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对于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能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担保人仍需依法继续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然而,目前这一条款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从我们的角度来看,既然主债务的偿还已经依据重整程序达成了全新的方案,那么附着于旧债务之上的担保责任理应得到免除,然而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出相应调整,这就导致担保人在重整情境下仍面临潜在的清偿风险。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2、重整计划无法保证一定成功

  需要明确的是,重整并非必定成功的程序。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通常情况下,重整期限为6个月,但经过法院裁定,可延长3个月,也就是说最长不超过 9 个月。在这期间,若出现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亦或是法院未批准该草案等情形,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意味着即便企业启动了重整程序,也存在因各种因素导致重整失败,最终走向破产结局的风险,整个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

  四、重整需满足的条件

  1、重整主体资格的界定

  目前,《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企业法人,包括央国企、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资格的判定依据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虽具企业性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等组织,以及虽具法人资格却非企业属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均无法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破产主体。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因不属于企业法人范畴,故不适用破产法,不具备破产资格。然而,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拥有准破产能力。

  2、必须达到破产条件

  依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条件:

  (1)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便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若存在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3)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或者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依法申请重整 。

  五、重整的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集中了主要财产和主要业务的经营场所可视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负责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负责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此外,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六、重整的申请与受理

  1、重整程序的申请的主体

  债权人与债务人均可提出重整申请。然而,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交申请时均需附带大量且复杂的证明文件或材料。鉴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非法律专业人士难以应对。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重整,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处理相关事务几乎成为必然选择。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申请受理的程序规定

  依据《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破产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依据《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结尾

  破产重整程序作为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的重要法律途径,其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企业、债权人及相关利益方必须充分了解其定义、目标、风险及申请条件等关键要素。通过本文的详细解析,希望能为企业在面临困境时提供清晰的指引,帮助其把握破产重整的机会,实现企业的重生与发展。同时,也期望债权人及相关利益方能够更加理性地对待破产重整,共同推动企业走出困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