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本文围绕欧洲专利局(EPO)对某涉及肠道营养组合物专利的异议决定展开,重点探讨了实验数据的显著性差异在中欧专利审查中的异同,解读为何统计学差异不是专利生死线。
关键词:医药专利无效、实验数据统计学差异、EPO审查标准
如果实验数据缺乏统计学差异,是否意味着专利必然被无效?从近期EPO对专利EP 2575 508B1的异议决定来看,答案是否定的:统计学差异并非专利的生死线,技术逻辑是否合理核心才是更关键因素。
一、案件回顾
1. 专利内容:涉案专利EP 2575 508B1涉及一种肠道营养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非消化性寡糖,可增强部分蛋白水解物引起的对饮食中天然蛋白质(尤其是牛奶蛋白)的口服免疫耐受性。“claim 1: at least one non-digestible oligosaccharide selected from the group consisting of …… for use in the enhancement of a partial protein hydrolysate-induced oral tolerance against dietary proteins, the partial protein hydrolysate being characterized in that ……”
2. 争议焦点:专利声称的效果是否在整个权利要求范围内得到了充分披露和验证。
异议人主张:权利要求1和2应被解释为涉及一种包含部分蛋白水解物和非消化性寡糖的混合物,具有增强口服耐受性的效果。专利权利要求范围过宽(涵盖“所有膳食蛋白”),缺乏充分性(sufficiency),且实验数据未证明“非消化性寡糖在所有情况下均能增强部分蛋白水解物诱导的口服免疫耐受性效果”,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D15中的实验数据缺乏统计显著性。
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应被解释为仅限于使用非消化性寡糖增强部分蛋白水解物诱导的口服耐受性,且实施例1、3和4以及D15已证明针对牛奶蛋白的有效性。
3、EPO结论
EPO异议组最终认为,原权利要求1和2的范围存在问题,导致“充分性”问题不得到满足。虽然专利中的实验数据证明了对牛奶蛋白的口服耐受性增强效果,但原权利要求1声称的“对任何膳食蛋白的口服耐受性”超出了实验数据支持的范围。权利要求经修改后,限定到仅针对牛奶蛋白的口服耐受性,则克服了充分性问题,且在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也能够成立。
二、EPO审查逻辑:技术可信度 > 统计学差异显著性
1. 权利要求的解释
EPO异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和2的关键在于非消化性寡糖对特定部分蛋白水解物引起的口服耐受性的增强作用。专利的实施例从实施例1开始与该效果均是特别相关的,实施例1用于证实对非消化寡糖的促进作用是合适的。
原权利要求1因涵盖“所有膳食蛋白”被认定缺乏充分性(实施例仅证明牛奶蛋白有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AR6)将范围限缩至牛奶蛋白,最终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有效。
2. 实验数据的统计学差异显著性的局限性
EPO异议组指出,统计学显著性并不是评价实验结果的唯一标准,EPO审查并不强制要求数据必须达到具有统计学显著性(如p值<0.05)。即使数据存在波动或没有达到严格的统计学差异,也不能否定实验效果。只要实验能合理支持技术效果,即可视为充分披露(T884/06和T299/18)。统计学差异体现的是观察到的数值的差异不是偶然出现的可能性。缺乏统计学差异不意味着假设不成立。
EPO异议组进一步强调,在专利审查中,应遵循自由评估证据的原则,即审查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技术背景和经验进行判断,综合考虑所有证据来确定某一事实是否有可能成立。技术效果的可信度(Plausibility)优先于统计学显著性(T2036/21)。
本案中,实施例1已经能够证明非消化性寡糖对部分蛋白水解物诱导的口服耐受性具有增强作用,实施例3和4显示了类似的效果,D15中的数据同样能够确认实施例1的效果,即便没有达到统计学差异,也不能否定这一效果。
3. 异议方的举证责任
对于证明标准,EPO异议组认为异议方需提出实质性怀疑(serious doubts),证明专利在整个范围内无法实施,仅通过统计学质疑不足以推翻专利有效性。
三、EPO决定点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审查中,EPO异议组对实验数据对技术效果的有效性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而不仅仅是统计学差异显著性。
EPO异议组强调自由评估证据原则(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即审查员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审查经验,对实验数据进行综合评估,而不仅仅是依赖单一的统计学指标。即使某些数据没有达到统计学显著差异,但如果有其他证据,例如实验重复性、逻辑合理性,来支持专利所声称的效果,那这些数据仍然可以被视为有效证据支持实验效果。
对于实验,EPO的专利审查会评估实验设计是否合理,合理的实验设计将增加实验数据的可信度。
对于数据,EPO的专利审查更关注数据的总体趋势和一致性,而不仅仅是单一的统计学指标。即使某些数据点没有达到统计学差异显著性,但如果整体趋势一致,或者不同实验结果之间一致,仍然可以认为数据是有效的。
EPO的专利审查还会考虑实验结果的重复性,如果在多次重复实验中能够得到一致验证,或者有其他研究者、实验室能够重复相同的结果,这些数据也会被认为是有效的。
总之,统计学差异显著性不是评价实验结果的唯一标准,技术效果的可信度(plausibility)重于统计学差异,专利权人只需证明效果并非不可信(not implausible), 重要的是实验设计是否符合已知科学原理,是否逻辑合理,数据的总体趋势和一致性、实验重复性和可重复性。EPO在专利审查中会综合评估所有证据,包括实验数据、文献支持、专家意见等,这种自由评估证据原则体现了专利审查的灵活性和科学性。
四、中欧审查实践比较
在中国专利的无效审查中,对于技术效果的认定,尤其是涉及统计学差异的问题,与EPO的审查理念存在一定相似性,但也存在差异。
在某阻断剂治疗血管瘤的无效案件(第 46004 号⽆效决定,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中,针对无效请求人指出“说明书仅提供三个治疗病例(三个实施例),并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从而主张说明书公开补充分的问题,合议组认为:说明书所记载的实验数据足以令本领域技术人员确信所示药物的疗效,因此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某中药复方无效案件中(第 59383 号无效决定),合议组同样认为说明书提供的大量实验数据能够从多个角度证明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优越性,即使部分实验未显示统计学差异显著性,也不影响整体技术效果的认定。
综合来看,中欧审查实践中均认为统计学差异显著性并不是评价实验结果的唯一标准,但EPO更注重从技术效果的可信度和技术方案的合理性来考察,而中国专利审查会更注重考虑实验数据的整体性。对于审查方法而言,EPO遵循自由评估证据原则,强调审查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技术背景和经验综合评估。中国专利审查也强调综合评估,但并未明确任何原则,目前来看,无效阶段主要还是依据涉案专利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评定。
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专利申请还是应对专利无效,深入理解专利审查对实验数据的内在逻辑和实践标准至关重要。中欧审查实践启示专利的成功维护不在于数据的完美,更在于技术方案和数据的整体性、一致性。我们建议,企业在技术研发、专利布局和法律应对中,更加注重技术逻辑的严谨性和实验数据的整体性,而不仅仅是追求单一的统计学差异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