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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光辉:国有企业合规与金融机构合规的关键异同

2025-02-26

  当前,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主要文件来源是2022年10月实施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资委42号令),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主要文件来源则是2024年12月公布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金监总局7号令)。

  这两份文件均是部门规章级别,在各自范围内都属于重磅规定。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共8章42条,分为总则、组织与职责、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合规文化、信息化建设、监督问责等内容。

  各省市国企,基本上都参照央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框架的。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共5章58条,分为总则、架构和职责、合规管理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从框架上看,央国企合规体系是由相对规范的管理体系要素组成,即包括组织、制度、流程(机制)、文化、环境等。

  金融机构合规体系,也基本上是由各管理体系要素组成,但可能更为简洁,偏重于职责和职权方面的规定。相关的制度、流程(机制),如合规审查、合规检查,也是“借助”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来规定的。

  当然,不管是中央企业合规体系,还是金融机构合规体系,都可从ISO 37301:2021 /GB 35770:2022 合规管理体系国际国内标准所给出的标准化管理中,找到更多的“共同语言”。

  这些“共同语言”,包括环境识别、利益相关者、风险评估、三道防线、高层重视、PDCA循环等。

  但鉴于国资央企和金融机构在战略使命、业务特点、运营规律、管理风格、人员组成等都有显著的区别,国资委和金监总局也是完全不同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合规和金融机构合规在很多方面,还是有相当大的不同。

  甚至,在实践中,可以说,国企合规与金融机构合规走的基本上是两条路线。

  一、价值理念不同

  在价值理念上,如粗略看,似乎国有企业合规和金融机构合规都是为防控合规风险,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或者至少是异曲同工。

  但根据国企和金融机构的合规实践,如深究两者的底层理念,我们会发现国企合规和金融机构合规,其价值理念还是有“值得一提”的区别的。

  当然,认识这种区别的前提,是认清企业合规管理的若干价值理念。

  随着DeepSeek-R1大模型逐渐对企业管理产生极大影响,本人提出当前企业合规,其实存在四层价值观,即风险防控型、管理安全型、战略赋能型以及能力资产型等。

  关于这四层价值理念的具体分析,可见本人拙作:《企业合规管理价值的反思与重构》

  区分这四层价值理念,并不是说任何主体都只是选择其中的一种作为本组织的合规价值观。在实践中,组织可以或应当选择1-2种作为自身的合规价值观。

  根据这四种类型的合规管理特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一般是风险防控型+管理安全型;而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则往往是风险防控型+战略赋能型。

  如果是合规管理非常成熟的金融机构,也可能是风险防控型+能力资产型。

  因此,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合规的价值理念,与金融机构合规的价值理念是有所不同的。

  如果不作区分,或错误地选择了不匹配的价值理念,这样所建起来的合规体系,其价值必然无法得到正常的发挥,也可能脱离了其合规建设的本来目的。

  二、合规管理人员职责与职权不同

  对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关于合规管理人员的“职责与职权”相关规定,我们会发现很大的不同。

  首先,从基本性质看。央国企的合规管理人员,除了首席合规官由总法律顾问兼任时可能属于企业高管以外,央国企内合规管理人员一般只是部门内的专业人员。

  但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不仅被称之为“合规官”,而且明确规定是“本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本级机构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

  其次,从基本把关权来看。央国企的首席合规官应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把关,但如公司管理层不同意或不认可,如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

  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则不同。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的合规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定,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这就赋予了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更大的权限。

  最后,再看职权保障。央国企的合规管理人员,其职责行使,基本上很少有对应的职权予以保障。

  但金融机构的合规官,恰好相反。不仅明确赋予了金融机构合规官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还明确了其人员配备权、知情权、调查权、非正当理由不得解聘权、最低薪酬保障权、不当考核排除权等等。

  除此以外,对于金融机构的首席合规官、合规官,还有来源于监管机构直接保障其充分行使职责的规定。

  这些职责和职权,是国资央企和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专业人员最为显著的区别,也是一个组织的合规管理是否可落到实处的关键之处。

  三、合规管控侧重点不同

  合规管控侧重点,是从央国企和金融机构的业务不同来说的。

  央国企,从功能上,有商业类和公益类。从业务上,一般包括资本运营类、产业发展类、贸易类、城市保障类等。

  不同功能和不同业务特点的企业,其管理取向和风险类型是明显不同的。

  央国企推动合规管理,其基本出发点,与央国企管理的出发点是一致的,即要保障国资的资产安全和增值保值。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其基本出发点则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

  这种不同的出发点,延伸到具体业务领域的不同关注,也是不同的。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侧重于安全环保、市场交易、投资、采购、产品质量、财税、知识产权等。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则侧重于反洗钱、产品适当性、数据跨境流动、关联交易等。

  在管控环节上,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关注制度制定、决策表决、流程运行等;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则关注产品准入、风险评估、监测报告、业务操作等。

  管控侧重点上的不同,相对而言,是一些细节的不同。把这些细节综合起来,就突出了国有企业合规的整体性以及金融机构合规的具体性,从而提示我们,国企合规管理要做好,必须重视自上而下的整体推动,而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要做好,则要重视自下而上的细节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