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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劲松、韩雪莹、刘菊:《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要点学习笔记

2025-02-20

  引言:2025年1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规〔2025〕1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掌握的情况,按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价,确定监管评级结果,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一、《评级办法》的制定背景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要求,要“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

  二、《评级办法》的适用范围

  《评级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对于当年新设立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办法开展试评级;对于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保险公司,直接评为S级,不再参与当年监管评级流程。《评级办法》印发后,《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中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保险资管公司的监管评级,应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5号)。

  三、监管评级的评级要素

  (一)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

  (二)差异化的权重设置规则

  考虑到不同类型公司在经营管理和风险特征上存在不同,允许设置差异化的评级要素,具体如下:1.评级要素的调整—按照机构类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适当调整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等级;再保险公司可不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2.评级要素的调整—按业务和风险特征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业务和风险特征,可以设置差异化评级要素,权重不高于15%。

  四、监管评级的评级结果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和S级。其中,2级细分为A、B、C三个档次,3级和4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大,监管强度越强。

  (一)评级结果-以监管评级综合得分为基础

  对于保险公司得分,按照百分制和权重法方式得到其综合得分。在监管评级过程中,监管部门根据评分标准,对各评级要素的评级指标进行评价,得到单项要素的评分,再按照不同评级要素所占权重,加权后得到公司的综合得分。

  (二)评级结果的调整-关注调整情形

  结合评级实践和监管实际,《评级办法》设置“一票否决”机制,即公司单项风险过大将下调评级结果。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在评级综合得分基础上,对评级结果进行相应调整:(一)出现下列风险因素之一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4级及以下: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存在严重数据造假、掩盖风险的行为;存在重大违规关联交易;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任意单项评级要素得分在45分以下的。(二)风险化解明显不力、重要监管政策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的,评级结果不高于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结果。(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的情形,视风险程度采取下调措施。

  (三)评级结果的运用

  1.监管评级结果是衡量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2.监管评级结果是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按照高风险高强度原则,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将评级结果作为采取监管措施、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监管评级的评级程序

  (一)评价期间

  监管评级的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评级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考虑到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开发信息系统,保险公司需要做好准备工作,在监管评级运行初期将适当延后完成时间,稳妥推进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二)评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