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作为我国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对于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当前海上风电产业发展和用海管理需要,自然资源部于2024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仅为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更为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新方向。
政策出台背景与意义
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2016年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随着近年来海上风电产业的快速发展,用海规模不断扩大,我国近岸海域可开发利用资源趋于饱和,相关用海问题不断显现。现有相关政策已难以满足产业发展与用海管理需求,亟须从国家层面出台指导性政策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
2024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明确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系统谋划海洋开发利用,推进陆海协同可持续发展”,“加快西北风电光伏、西南水电、海上风电、沿海核电等清洁能源基地建设”,“加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提升海域空间利用效率”。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要求,《通知》既明确要统筹协调海上风电项目空间布局、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又强调要优化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审批、强化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监管。从国家层面对海上风电项目管理中涉及的空间布局、利用效率、用海审批、生态用海等问题予以指导和规范,旨在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政策解读
1.统筹空间布局
《通知》对统筹协调海上风电项目空间布局做了具体规定。一是严格用海选址要求,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岸带专项规划,严格限制在渤海中部等开发强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规划建设,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布局;二是推进深水远岸布局,从“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调整为“属于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的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近岸区域水深超过30米的风电场离岸距离还需不少于10千米,滩涂宽度超过30千米的风电场内水深还需不少于10米”;三是明确充分做好规划衔接,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2.提高利用效率
《通知》一以贯之“集约节约”原则,为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优化举措。一是严格控制用海规模,明确统一规划、集中布置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强调风电场内集电电缆应同向布置,增加风机间海域空间复合利用可行性;二是优化用海界定标准,将风机用海确权范围的半径由统一的外扩50米调整为风机叶片投影最大长度;三是鼓励立体复合利用,鼓励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采用“风电+”的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实现“一海多用”;四是有序实施升级改造,通过机组扩容、风机升级或风机位置优化调整等方式对已有项目进行升级改造。
3.优化用海审批
《通知》从前期论证与协调、用海审批程序、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等方面优化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审批。一是做好前期论证与协调,要求重点关注项目选址合理性、用海面积合理性、资源生态影响、渔业生产影响、是否存在权属重叠、是否涉及违法用海以及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影响等;二是优化用海审批程序,区分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的权限范围,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必须选划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电缆通道,可经一次性评估后不再要求出具单独认定意见;三是积极推行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提出完善省级管理海域范围内海域使用权出让和竞争性配置衔接,鼓励地方创新管理机制、探索实行海上风电项目“净海出让”制度。
4.坚持生态用海
为坚持生态用海,《通知》要求海上风电项目用海过程中应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强化项目用海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一是根据项目建设的生态影响和所在地区实际进行系统性考虑、整体设计;二是明确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切实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完善的用海督促、指导、评估机制。
海上风电发展展望
1.引导海上风电逐步走向深远海
从2016年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要求“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调整为“属于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的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近岸区域水深超过30米的风电场离岸距离还需不少于10千米,滩涂宽度超过30千米的风电场内水深还需不少于10米”。海上风电选址从“双十”变更为“单三十”,不仅有效缓解近海资源稀缺且抢占严重、受干扰因素较多的问题,更能充分发挥深远海风力资源良好、发展潜力强劲的优势。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测算,我国深远海的风能资源可开发容量大约是近海的3到4倍。引导海上风电逐步从近海走向深远海,将为海上风电行业发展持续创造新的增长点。
2.鼓励海域空间立体复合利用,探索“风电+”综合开发利用模式
《通知》强调节约集约用海,鼓励立体复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的前提下,鼓励在已取得合法用海手续的海洋油气开发区、深远海养殖区等已开发利用海域建设海上风电,鼓励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采用“风电+”的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实现“一海多用”,通过统一设计、统一论证,建设一定比例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海上光伏、波浪能发电、制氢、储能等设施,切实提高海上风电场区海域资源利用效率。“海上风电+海洋牧场”“海上风电+海水制氢”“海上风电+海洋油气”“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等多种融合发展模式不断涌现,新规之下,通过在国家层面引导海上风电和其他产业融合配套发展,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海上风电产业经济性,创新海洋经济发展新模式,为海洋经济注入更大活力。
《通知》结合海上风电产业发展和用海管理需要,从统筹空间布局、提高利用效率、优化用海审批、坚持生态用海四方面提出多项举措,在确保海上风电项目合理布局、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探索更多更可持续的海洋经济发展新模式。可再生能源正逐步成长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能源,我国坚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大力推进能源革命向纵深发展,新规之下,海上风电项目即将迎来又一个全新的战略机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