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随着“双碳”目标的推进,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不断增多,新能源项目相关的法律合规和争议问题也随之产生,其中,发电量损失赔偿的争议在新能源电站项目中极具代表性。
新能源项目前期的投入资金,需在项目并网发电后,依靠所产生电能带来的收益来实现成本回收。同时,从项目建设模式来看,新能源项目多采用EPC总承包或分包模式,涉及业主方、总包方、供应商、施工方、设计方等诸多主体,各环节紧密相连却又责任边界模糊,一旦出现发电量未达预期的情况,各方极易陷入责任推诿的僵局。
因此,发电量损失赔偿争议不仅关乎项目各方的经济利益,更牵动着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神经。妥善解决此类争议,对于维护新能源市场的稳定秩序、保障投资者信心、推动新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将深入剖析发电量损失赔偿争议的成因、特点及司法实践情况,以期为新能源项目相关主体提供有益的法律指引,助力新能源产业在法治的轨道上稳健前行。
二、发电量损失赔偿争议的成因及特点
能源诉讼中,发电量损失赔偿争议是一个常见且复杂的纠纷类型,其成因及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一)发电量损失的成因
1.设备质量瑕疵:新能源电站中的设备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如光伏组件的转换效率低下、风力发电机的故障频发等,会直接影响发电量,从而导致损失。
2.施工与安装问题:电站的施工和安装过程中如果存在不规范操作或技术不达标,甚至工期延误等,均可能导致发电量损失。例如,光伏电站的组件安装角度、间距等不符合设计要求,会影响光照吸收和发电效率。
3.调试与运营不当:电站调试阶段未能准确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或在运营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备最佳运行状态,同样会导致发电量损失。
4.自然条件变化:自然条件如光照强度、风速、温度等的变化,会直接影响新能源电站的发电量。这些自然条件的变化往往难以预测和控制,但会对发电量产生显著影响。
(二)发电量损失赔偿争议的特点
1.纠纷类型多样:发电量损失赔偿争议可能涉及买卖合同、EPC合同等多种合同类型,以及设备供应商、施工单位、运营商等多个责任主体。
2.因果关系复杂:发电量损失的原因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需要仔细分析各种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
3.举证难度大:由于发电量损失的原因复杂且难以量化,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面临较大困难。例如,要证明某一设备的质量问题导致了发电量损失,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
4.法律适用复杂:在处理发电量损失赔偿争议时,需要综合运用民法典、能源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这增加了纠纷处理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5.涉及利益广泛:新能源电站项目通常涉及较大的投资额和长期的运营周期,因此发电量损失赔偿争议往往涉及广泛的利益主体,包括投资者、运营商、设备供应商等。这增加了纠纷处理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综上所述,发电量损失赔偿争议在新能源电站项目中具有复杂性和多发性,涉及多个法律和技术层面的问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并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三、发电量损失赔偿争议的司法实践情况
首先,在新能源电力工程领域,买卖合同、EPC合同等合同形式都存在发电量损失赔偿争议的风险。设备质量缺陷、加工承揽纠纷以及工期拖延等问题,都可能成为引发发电量损失的因素。所以,若发电小时数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导致实际收益低于双方约定或预期的数额,就可能会产生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来主张赔偿的纠纷。
其次,在新能源项目中,发电量损失在法律上一般被认定为可得利益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一定的审判原则,普遍认为发电量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若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则不应支持赔偿;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该损失,那么对于赔偿这部分损失的诉求应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
为了更全面地呈现司法实践中的观点,接下来将部分展示各法院在发电量损失赔偿案件中的审判理由:
(一)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738号
关键事实:
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已交付的28台风机存在动力电缆等设备未交付及风机质量等问题,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迟延给付货款的问题,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
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是发电企业,由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并非发电量损失,发电量损失亦不属于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到的违约损失,且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不予认可,故对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关于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其发电量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74号
关键事实:
1.案涉两份《发电机组采购合同》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案涉发电机组的主要部件叶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满足产品正常安全运行和长期使用的合同约定标准。
3.案涉设备于2007年12月、2008年8月至11月间交付完毕,实际运转并对外售电。能够认定的发电机组实际运转时间作为本案质保期起算时间,并对各发电机组均以27.5个月为质保期。
法院认为:
案涉《发电机组采购合同》约定了质量保证期,故此,质保期内因发电机组质量问题产生的发电量损失,属于案涉买卖合同中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履约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应予支持。
但是,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主张质保期外的电量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因难以认定质保期外因叶片质量问题导致的发电量损失。故对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三)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11民终857号
关键事实:
1.鉴定机构对案涉变压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
2.评估机构作出价格评估结论确定电站停运27天、发电量损失4477373元,该评估已充分考虑停运前的平均发电量、天气因素对发电量的影响。
法院认为:
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中某光伏电站的业主方海东中某发电有限公司具备光伏发电资质。其提供的变压器因故障导致电站停运,业主方要求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发电量损失的函,以及相应的扣款证据等,能够证明业主方某发电有限公司将在项目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发电量损失。该损失属于业主方某发电有限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关系中的可期待利益范围,并不违反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损失的立法精神,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某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终1996号
关键事实:
1.事故发生时涉案轴承尚在质保期内,且发生故障的5套轴承均已失效并进行了更换。
2.某新能源公司与某股份有限公司所签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且某新能源公司提交了《四方协议书》,并对因设备障碍造成的发电量损失作出了合理解释。
法院认为:
主轴轴承故障造成项目业主发电量损失,因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且某新能源公司也已经提交了《四方协议书》,并对因设备障碍造成的发电量损失作出了合理解释,故针对发电量损失,本院认定应由京冶轴承公司承担。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新能源项目中,发电量的损失可能是一个难以避免的挑战。
从性质上分析,发电量的损失应归类为可得利益损失。该损失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该利益是否能够稳定获得;二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能够预见到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在索赔的认定过程中,司法机关会特别关注合同的有效性、合理预见规则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索赔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书面材料,以判断发电量和电费收益是否属于双方的共同预期。
因此,既然在新能源项目中,发电量的损失是一个难以避免的挑战,那么对于新能源项目的相关利益方来说,深入理解发电量损失索赔的认定流程,将有助于提升项目的经济可持续性和成功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