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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丽丽:经济补偿“月工资”的常见问题(一)

2024-12-23

  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一些企业需要对产业进行综合调整,进而引发人员调整。在人员调整过程中,经济补偿金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它的基数如何计算?非正常出勤的工资是否要剔除?加班费是否包含在内?等等一系列细节问题影响着企业的劳动合规,了解经济补偿“月工资”的常见问题,对于避免此类劳动争议具有重要作用。

  1.经济补偿“月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主要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经济补偿“月工资”是否包含病假、待岗等非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对于长期休病假或者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是否要计入呢?不同的计算标准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总额是有影响的。笔者通过梳理,发现针对此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一些地区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有一些地方虽未出台意见,但是在过往的案例中表达了明确的裁判倾向。

  3.经济补偿“月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

  对于经济补偿“月工资”中是否包含加班费,《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也基于当地情况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梳理如下:

  小结

  计算经济补偿“月工资”时,是否应剔除员工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目前并未形成统一规定,实务中各地司法实践也存在不一样的理解,处理此类问题时,可结合当地指导意见及裁判口径综合判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