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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刘长新:走私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2024-10-21

  走私犯罪的被告人,如果适用缓刑,就可以在社区接受监督改造,具有相对自由,可以与家属共同生活,也可以在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一定的生产和工作,在缓刑期间,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还可以短暂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缓刑考验期满合格的,原判刑罚可不再执行,对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所以,许多被告人及其家属希望能够得到缓刑的判决结果。

  但是,不是所有走私犯罪,都可以有条件获得缓刑判决,走私案件的被告人,能不能适用缓刑?首先取决于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期的长短,量罚刑期高于3年有期徒刑的,不能适用缓刑,量罚刑期为3年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才有可能适用缓刑,但并非一定适用缓刑。而且适用缓刑,不但要考察判处的刑期,也要考察被告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是否认罚认罚,主观恶性是否较小,有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具体而言,走私案件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可能适用缓刑,概而述之,仅供参考!

  一、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缓刑适用于被判处3年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如果被告人被法院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只能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犯人完全失去自由,所以通常也称之为“监禁”,如果被告人被法院判处3年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可能适用缓刑。所以,走私案件的被告人想要获得缓刑,首先要争取到可以适用缓刑要求的刑期:

  01、通过降低偷税漏税数额减少刑期

  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中,走私偷税漏税的金额是量刑的主要标准,个人走私逃税50万到250万,对应法定刑就是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在某低报价格走私农产品案件中,被告人被认定偷税漏税近240万元,法定基准刑期在9年多,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核定逃税金额减至130余万元,刑期相应大幅降低,该被告人最终被宣告缓刑。

  02、争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降低刑期

  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如果具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宣告刑期可以降低到3年或以下,就具备了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即使法定刑在10年以上的案件,如果具有减轻情节以及其他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也存在降档量刑至3年并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03、数罪并罚和具有前科并非确定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能适用缓刑。某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又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种情况被认为属于屡教不改,不能适用缓刑。但有犯罪前科,不等于是累犯,若前罪执行完毕已超过5年,再次犯罪的,虽有前科但不是累犯,并非一定不能适用缓刑,但有前科的被告人,对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上,法官肯定会慎重考虑的。

  如果一人同时犯数罪,但情节轻微,数罪并罚的决定刑期不超过3年的,也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争取适用缓刑。例如:薛某套代购走私免税商品案,法院认定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洗钱罪,判处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二、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等同于情节较轻,“犯罪情节较轻”,需要从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后果和共同犯罪的作用地位等维度予以判断。

  01、主观恶性较小的,适用缓刑可能性较大

  走私犯罪,虽均有主观故意,但有主动和被动之分,比如包税走私,就是被动走私,国内货主向清关公司支付固定的包税代理费用,听从清关公司的进口安排,货主虽然明知清关公司低报价格偷税漏税,但是放任清关公司伪报价格,货主仅具间接故意,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如果被告人量刑3年以下,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较大。

  02、走私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缓刑可能性更大

  例如,曲某等人走私出口欧鳗制品走私案,欧洲鳗鲡虽然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但是在国内暂缓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且案涉欧洲鳗鲡系人工养殖,走私危害程度远低于走私其他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最终法院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并适用缓刑。

  03、共同犯罪的从犯更易适用缓刑

  共同走私犯罪中的各共犯因角色、作用、地位的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犯罪情节轻重也各不相同。其中,从犯的犯罪情节要轻于主犯,从犯适用缓刑的机率也远大于主犯。比如,单位走私共同犯罪中,公司老板和员工,一般来说老板是主犯,公司员工是从犯,公司员工作为从犯,如果判处刑期在3年以下,辩护律师一般都会以走私犯罪情节较轻为由,争取适用缓刑,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三、退赃退赔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01、主动退赃退赔或缴纳违法所得

  偷税漏税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主要是侵害国家进出口税收管理制度,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国家税款流失上,如果当事人能够将走私偷逃的税款,以违法所得形式退还给国家,以弥补国家的税收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就降低或者消除走私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后果,可以对适用缓刑起到积极作用。

  02、减轻、消除走私的其他危害后果

  某些地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推行,为非涉税走私案件提供了减轻走私危害后果的新模式。近期我们经办的一起走私固体废物案中,法院聘请生态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对走私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程度、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等提供技术支持,被告人通过购买碳汇的方式,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承担法益修复责任,有效消除走私废物的危害后果,最后法院对走私进口172吨固体废物的被告人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四、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

  在认罪认罚上,不仅有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或者承诺,还要有实际行动,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要主动供述走私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院庭审中也要保持如实、稳定的认罪供述。在认罪的同时,还要认罚,被告人可以通过申请保证金转罚金、直接预缴罚金保证金等方式自愿认罚,同等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的,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较大。

  在悔罪表现上,被告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主动投案自首,是否坦白,是否积极退赃、赔偿经济损失,是否真心悔改悔过,都是衡量是否悔罪的因素,通过发案后的一系列外在行为,让法官感受到被告人真诚悔罪、接受处罚的态度,更加有利于适用缓刑。

  五、通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

  实践中,法院在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前,一般会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在我们经办的一起走私案件中,法院对6名被告人进行了调查评估,但是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对6名被告人反馈了三种不同意见:“适合社区矫正”,“不适合社区矫正”和“谨慎适用社区矫正”。可见,并不是所有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都会通过。

  01、社区矫正机构的选择

  被告人有多个居住地的,可以选择社区、邻里更为熟悉的地点作为经常居住地,这样更利于机构对犯人的了解,更有可能通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也有利于日后社区矫正执行的顺利进行。

  02、社区矫正的考量因素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主要围绕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稳定工作、家庭经济状况、社区近邻的评价等等,通过这些侧面反映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再犯可能性,被告人应当要做好积极正面地应对。

  当然,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并非适用缓刑的前置程序,而且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意见只是法院决定宣告缓刑的参考,而不是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