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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洗钱罪的刑法规制及司法解释变迁(附相关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2024-08-22

  一、刑法

  ●1997年10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顺应国际潮流,首次对洗钱罪作出规制,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但洗钱罪的对象只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001年12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三)》第七条新增了一种洗钱对象,即“恐怖活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在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有法定刑基础上,新增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在以往基础上再次增加了三种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即“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021年3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对部分罪状表述做了大幅修改,删除了原刑法条文中的“明知”和“协助”等术语,并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同时将比例罚金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刑,删除了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独立法定刑,对其按照自然人犯本条之罪处罚。

  ●与此同时,反洗钱工作国际权威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对我国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也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在合规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我国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更好地满足反洗钱工作需要。

  二、司法解释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洗钱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3条,其中明确了“自洗钱”“他洗钱”的认定标准,也明确了 “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和洗钱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洗钱犯罪近几年的发展态势

  (一)基本数据

  ●据有关媒体报道,全国检察机关2023年共起诉洗钱被告人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共起诉洗钱被告人1391人,同比上升28.4%。

  ●2021年以来(截至2024年6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洗钱刑事案件共计2406件2978人,其中:2021年审结499件552人,2022年审结697件834人,2023年审结861件1019人;2024年1-6月审结349件573人。洗钱罪刑法条文修正以后,2021年案件数量大幅增加153.3%,2022年、2023年同比分别上升39.7%、23.5%,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持平,同时自洗钱犯罪案件逐年增加。

  (二)洗钱犯罪的主要态势

  ●1.上游犯罪。据不完全统计,在2022年-2023年一审审结的洗钱案件中,洗钱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占比超过八成,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案件相对较少。

  ●2.洗钱手段复杂多变、不断翻新。从2022年-2023年办理的洗钱案件看,主要是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方式洗钱,占比超过五成。其中,走私洗钱、贪污贿赂洗钱、金融犯罪洗钱中通过跨境转移资产的方式洗钱相对较多。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也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呈现更加复杂和隐蔽的“网络化”“链条化”特征。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目前还出现新型的地下钱庄,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跨境转移资产,涉案金额高、查处难度大,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