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房立棠、张淼晶、丁伟:全面注册制IPO企业与关联方共同投资问题解析

2024-08-21

一、引言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了充分整合已有资源,减少管理成本,拟上市公司经常会选择自己熟悉的主体,即关联人,进行共同投资。与关联方进行共同投资并非上市审核过程中的红线,但确是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合规性问题。本文将根据最新的规则要求,结合相关审核案例,分析监管机构对“与发行人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审核思路和要求。

二、相关规则的基本规定

(一)关联方的基本定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三大交易所的上市规则都通过“定义”加“列举”的方式对关联方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各板块对关联方的认定以及区别详见团队律师发表的《全面注册制IPO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要求》。

(二)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相关的审核要求

  与关联方进行共同投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二是拟上市公司与共同投资的公司增资或减资。“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相关的审核要求曾经明确规定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随着《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以下称“4号文”)于2023年2月17日生效,相关的要求被迁移至4号文中。除4号文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也有类似要求。针对“与关联方共同投资”,4号文的核查要求及公司法的要求如下:

  注: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也均通过自查表等方式对“发行人与关联方的投资”做了核查要求,核查要求基本一致,此处不再列举。

三、重点案例解析

(一)太重向明

  监管问题:说明依据发行人、艾克赛勒的书面确认及对艾克赛勒的访谈,核查发行人“共同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的相关核查程序是否完备、谨慎。

  反馈回复:

  关于“共同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问题,本所律师除取得发行人、艾克赛勒关于出资设立向明智控、向明工程及新疆向明的书面确认及对艾克赛勒的访谈外,还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一)查阅向明智控、向明工程、新疆向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资金流水、企业征信报告、主要的业务合同,并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了解其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历史沿革以及报告期后股权变动情况。

  (二)查阅了发行人及艾克赛勒投资/设立共同投资企业履行的内部决策文件。取得发行人及艾克赛勒向向明智控、向明工程及新疆向明实缴出资的支付凭证。

  (三)取得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 148 条相关规定的情形的声明确认函。

  (四)核查向明智控、向明工程、新疆向明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共同投资企业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调节利润等利益输送情形。

  (五)取得向明工程出具的确认其自 2023 年起未实际经营,且未来不再开展经营活动的说明及承诺;新疆向明出具的确认其自 2021 年起未实际经营,且未来不再开展经营活动的说明及承诺。

  (六)检索发行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明智控、向明工程、新疆向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等网站的公开信息。

  (七)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除取得发行人、艾克赛勒关于出资设立向明智控、向明工程及新疆向明的书面确认及对艾克赛勒的访谈外,还履行了上述核查程序;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核查程序完备。

(二)中力股份

  监管问题: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背景,对于共同投资 EPICKER 的权利义务安排。

  反馈回复:

  1、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背景

  Shoppa's Material 系丰田在北美的主要分销商之一,因丰田产品供应受到疫情影响, Shoppa's Material 加深了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创设了 EPICKER 品牌,与公司共同投资 EPICKER。EPICKER 作为品牌经销商,向公司 ODM 采购叉车整机及配件进行销售, 公司旨在通过 Shoppa's Material 的经销渠道以及EPICKER 品牌进一步开拓美国市场。

  BIG LIFT 与 Shoppa's Material 共同投资 EPICKER 之前,发行人与 Shoppa'sMaterial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BIG LIFT 与 Shoppa's Material 共同投资EPICKER 后,因发行人与 Shoppa's Material、EPICKER 存在交易, Shoppa's Material 系 EPICKER 的控股股东, 因此,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及谨慎性原则, 将Shoppa's Material 及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Shoppas Mid America, LLC 视作关联方进行披露。

  2、对于共同投资 EPICKER 的权利义务安排

  2022 年 4 月,BIG LIFT 与 Shoppa's Material 签订了《Amended and Restated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greement》(本题内简称“本协议”),对双方共同投资 EPICKER 的权利义务作出安排,主要内容如下:

  BIG LIFT 与 Shoppa's Material 共同投资 EPICKER 具有合理商业背景,相关权利义务安排系双方意思自治,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成都高速

  监管问题:请发行人说明:(1)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对外投资的背景及主要考虑,被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入股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情况、入股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公司未来的持有计划。

  反馈回复:

  ......前述投资中,汇通金租系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成都交投共同投资的情形。汇通金租主要从事保理、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业务等非银金融业务, 属于 23 家非由银行机构控股或参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之一,业务牌照有一定稀缺性,且近年来经营情况持续向好,保持较高业绩增长趋势,具有良好的财务投资价值;汇通金租看好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发展潜力, 欲在川渝地区拓展业务,故寻求与成都交投建立股权合作关系。同时,因汇通金租主营业务与发行人高速公路板块业务及行业相关企业所需的融资渠道具有相关性,故发行人亦参与上述股权投资,为后续业务合作奠定基础。本次投资过程中, 成都交投出资 80,500 万元(其中 46,0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 获得 18.40%的股权,发行人出资 7,000 万元(其中 4,0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 获得 1.60%的股权,发行人与成都交投的投资价格均为 1.75 元/股,入股价格不存在差异。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对外投资的背景及主要考虑具有合理性,被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业务具有相关性,入股定价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入股价格不存在差异,公司预计将长期持有该等投资,尚无退出的相关计划或安排。

(四)固高科技

  监管问题:梳理并分析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向关联方增资及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或增资价格公允性、向关联方收购或出售子公司股权原因、出让方及转让方背景、转让价格确定依据、交易价格公允性等。

  反馈回复:

  (一)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主体(发行人初次出资)包括深圳固远、五维创新、立德机器人、音科思、 纳密智能及宁波安建在内共6家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深圳固远、五维创新及立德机器人,均以1元/单位注册资本投资设立,定价公允;此外,发行人以共同增资形式入股纳密智能、 音科思及宁波安建,均系与无关联原股东/第三方同价增资,定价公允。

  (二)发行人向关联方增资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赛诺梵、 惠州仨联及重庆固润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上述关联方进行增资,增资定价均系与原股东依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

  ......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向关联方增资及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情况,该等投资或增资价格公允,向关联方收购或出售子公司股权原因真实、合理,出让方及转让方背景真实,交易价格公允。

四、结论

  根据监管及相关案例回复,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常用的披露及解释口径如下:

  1、披露关联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简要历史沿革;

  2、发行人与关联公司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需要披露交易内容、金额、背景,确保交易真实,必要且价格公允;

  3、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必须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4、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投资的价格必须公允,估值需要有合理的解释。

  因此,与发行人关联方共同投资并非监管红线,只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182条关于对董监高“忠实”义务的要求,按照监管规则的要求如实披露,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情况,与发行人关联方共同投资一般不会成为上市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