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李红伟:网暴之归途

2024-08-19

  “网暴”是网络暴力的简称,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个体或群体通过网络平台(如社交媒体、论坛、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侮辱、诽谤、威胁、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个人信息等行为,造成对方名誉、心理、生活等方面严重伤害的现象。由于网暴具有匿名性与扩散性、持续性与反复性,同时也会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因此,需要全面规制和预防网暴引发的不良后果。

  一、刑事领域救济途径

  网暴行为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网暴行为中包含对他人进行公然侮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网暴行为中包含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相关规定,如果网暴行为属于无事生非、随意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网暴行为中包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

  1.章某雇佣“网络水军”网暴他人案[1]

  江苏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为达到长期控制受害人目的,通过安装定位和窃听设备非法获取受害人隐私信息,通过购买互联网账号、雇佣“水军”团伙传播炒作受害人“不雅”视频、图片和侮辱性文章,利用他人名义向受害人单位邮寄虚假内容举报信,致使受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2023年1月,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章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吴某某诽谤案[2]

  (1)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贴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民事领域救济途径

  网暴也会侵犯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我们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暴行为中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可能侵犯受害人的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网暴行为中的人肉搜索、恶意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可能侵犯受害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实施网暴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制止措施时,也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1.高某与魏某某名誉权纠纷案(2022)京0105民初3422号

  (1)基本案情:2021年3月20日,被告(魏某某)在“基础班底(47)”微信群中以对原告(高某)进行人格侮辱,相关言论包括但不限于:“高*,你真他妈的不要脸,公平竞争不过就举报别人获取流量和关注吗,算什么前辈,丢不丢人,之前是那条狗,舔着IFBB,人家不跟你这小人合作你就背后骂人家,马勒戈壁真你妈的贱,这么大把年纪了,真你妈的不要脸,还举报我的赛事。”“你他妈的被车撞傻了吧”、“真够贱的,你就作死的”、“还他妈的老前辈,真丢人”。原告认为被告损害原告人格尊严及名誉,并诉至法院。

  (2)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包括对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风、能力、才干等素质和品格所形成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基础班底(47)”微信群中,多次对原告进行侮辱性的辱骂字眼,原被告同是国内健身行业的成员,且群成员也以健身行业为主,被告的辱骂行为确实造成了原告名誉受损,被告抗辩称原告存在恶意举报行为,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非在群中发泄情绪辱骂原告,故认定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刘某某与冉某某名誉权纠纷案(2021)京0117民初6724号

  (1)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某)主张,从2020年7月开始至今,被告(冉某某)经常性的发短信、打电话骚扰辱骂诅咒其家人,还在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辱骂其的多条视频,其朋友给其转发过来后,其向抖音平台投诉,抖音平台进行了封号,冉某某又更换账号发布类似视频,先后用过前述三个抖音账号,都是刘某某朋友告知其后其向抖音平台投诉进行了封号,并就此提交了相关证据。此外,冉某某还在双方共同好友的微信朋友圈、481人的微信群中辱骂刘某某,给其恶劣影响。

  (2)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冉某某曾利用抖音平台发布多个视频,视频中皆以刘某某肖像为背景并附加“图中人模狗样的家伙叫刘某某”,“让刘某某这条狗无所遁形”、“狗杂种刘某某”、“骗子”、“一路走好”等侮辱性的词语;在双方共同好友的微信朋友圈中评论刘某某“赖皮杂种”、“狗娘养的”等词汇;在481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刘某某肖像及相关内容。且冉某某在抖音视频、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中直接提及刘某某姓名,使得普通网民能够理解相关言论均指向刘某某,故涉案视频、微信群和相关的言论中使用的上述词句,在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中均具有贬损性,会给刘某某造成负面影响,属于故意贬损刘某某人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构成对刘某某的名誉权侵权。

  三、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活动。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案例】

  1.华某与叶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2022)沪0112民初32355号

  (1)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叶某某)未经原告(华某)允许擅自修改使用原告照片,并在百度贴吧平台发布扩散照片,利用原告肖像进行人身攻击,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并诉至法院。

  (2)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理由如下:一、被告多次在百度贴吧中发布原告照片和负面评价。被告修改的照片,源于原告于2012年公布于社交网络平台的照片,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对原告的照片进行恶意修改,修改内容有一定侮辱性;二、从被告在百度贴吧发布内容的语言表述和照片中,被告使用的是原告真实的姓名,并运用“人肉”“网暴”“垃鸡禽猪”等语言对原告外表、品行作出负面评价,评价内容具有一定侮辱性。三、被告发布的内容,被多位用户跟帖、发表评论,其内容均直接指向原告,显然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

  四、行政领域救济途径

  加强行政监督也是防止网暴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据此,在互联网中公然侮辱、诽谤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3]

  1.广东公安机关查处雷某某侮辱他人案

  广东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雷某某因与李某某存在矛盾纠纷,为发泄私愤,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多条关于李某某的图文视频,传播针对李某某的侮辱信息,并在评论区散布李某某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引发网民围观攻击,损害李某某个人名誉。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雷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2.湖南公安机关查处李某某侮辱他人案

  湖南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查明,自媒体博主谢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其2岁女儿生活照片和视频后,李某某心生嫉妒,利用PS等技术将谢某女儿照片与动物图像进行恶意拼接,并通过多个网络平台散布传播侮辱性图片和言论,引发网民围观攻击,损害受害人名誉。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网暴行为可能会触犯刑事、民事、网络安全、治安管理处罚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害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网暴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履行监管责任,对网暴行为进行及时处理,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和造成更大伤害。

  注释:

  [1]参见新华网:《公安部公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10起典型案例》,2023年11月28日,http://www.news.cn/legal/2023-11/28/c_1129996583.htm。

  [2]参见中国法院网,《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9月25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9/id/7550501.shtml。

  [3]参见新华网:《公安部公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10起典型案例》,2023年11月28日,http://www.news.cn/legal/2023-11/28/c_11299965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