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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玲:境内资金开展跨境投资(资金出海)主要路径解析

2024-07-30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大量国内企业涌入国际舞台,对外投资活动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在我国外汇监管没有完全开放的大环境下,境内资金为实现其日益多元化的全球资产配置目标,就如何合法合规开展跨境投资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与创新,现本文作者基于自身认知和执业经验,重点就境内资金开展跨境投资的主要方式简析如下,以期为境内资金开展跨境投资业务提供参考。

  一、资金跨境投资的背景

  根据商务部、外汇局发布的2023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简明统计来看,2023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0418.5亿元人民币,比上年(下同)增长5.7%(以美元计为1478.5亿美元,增长0.9%)。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5个国家和地区的7913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9169.9亿元人民币,增长16.7%(以美元计为1301.3亿美元,增长11.4%)。

  我国境外投资保持高位增长,同时,境内资金在全球经济活动也日渐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那么,境内资金投资业务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呢?

  01内在驱动

  (1)境内资金日益多元化的全球资产配置需求。资金逐利的特性决定了它们对于商机的高度嗅觉,有商机的地方就能够带来利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高度的不断提升,国际市场日渐成为境内资金实现资产配置的一个重要领域。

  (2)国内行业间竞争过于激烈,一方面国内企业过度竞争导致不良经营,另一方面是国内的外来投资企业也加剧了国内竞争,因此,国内企业利用公司现有较高的竞争力积极率先投入国际市场,努力开拓国际市场,获取市场份额。

  02政策驱动

  2014年8月19日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2014.10.06 实施】,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对企业简政放权,并首次实施负面清单模式。该举措使得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更加规范化、便利化,极大促进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

  2017年12月26日经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8.03.01 实施】,强调简化对外投资的核准和备案流程,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此后,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商务部陆续出台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等一系列指导文件,旨在进一步推动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境内资金投资业务的发展也会受到外汇管制、负面清单等因素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外汇管制国家,目前我国在一下三个层面对外予以汇管制:(1)实名管制,只能以个人名义购汇。以个人名义购汇之后,只能给自己的同名账户转账,或者给自己的直系亲属转账。(2)额度管制,额度为5万美金。超过这个额度,需要一事一,报并提供相关手续。(3)用途管制:日常项目不予限制,比如留学、旅游等,但不能买房子、炒股等。

  2024年2月19日商务部第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公布的《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04.21 实施】,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服务贸易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管理。

  二、常见的资金跨境投资方式

  01ODI(对外直接投资)

  (1)ODI定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角度的定义:对外直接投资(ODI, 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

  商务部角度的定义:对外直接投资(ODI, 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对于ODI(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来看,ODI投资主体均为境内企业,暂时未开放境内个人的直接境外投资,但是根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于2021年08月13日发布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2021年7月)》可知,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2)ODI适用主体范围

  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以及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等,都有资格进行ODI备案。ODI备案主要适用于中国企业或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在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

  (3)ODI适用投资范围

  ODI备案主要适用于中国企业或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即通过购买股权、设立子公司或参与合资合作等方式,实际控制或参与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这些投资形式可以是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金融投资等。

  (4)ODI备案/核准应用场景

  1)企业成立海外子公司开展业务并注资;

  2)企业海外上市(红筹/VIE架构搭建);

  3)企业海外赚的利润合法回来;

  4)企业跨境电商业务开展;

  5)企业离岸投资等。

  (5)ODI备案/核准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是我国境内依法成立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企业,并且能够提供完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般都能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能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一般都能通过审查。

  4)财务要求:最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最好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最好低于70%。

  (6)ODI备案/核准流程

  ODI备案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外汇局三个部门,流程如下: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核准或备案——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实施ODI整个备案流程耗时将近2-3个月,办理成功后会得到两份分别由商务部和发改委颁发的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1)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改部门主要负责境内法人通过“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根据所投资项目的性质及投资金额的大小,存在国家发改委核准和地方发改部门备案两大类。核准或备案完成后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

  2)商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的审批或备案。根据投资行为指向的国家和行业不同,亦涉及到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两种情况。核准或备案完成后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

  3)银行外汇登记:外汇管理局已于2015年将ODI的外汇登记下放至注册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的难易程度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外汇储备、人民币汇率变化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登记银行需要遵守外汇管理局随时出台的窗口指导意见。银行外汇登记是ODI的最后一步程序,银行通常需要审核发改部门和商委的境外投资备案文件,方能办理外汇登记及购汇。

  (7)ODI额度限制

  ODI备案对投资额度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只要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政策,都可以进行备案。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投资额度可能受到国家政策的限制和引导。

  02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1)QDII定义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指在当前人民币资本项目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开放度不高的情况下,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外汇或兑换成外汇)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基金管理、证券、保险、信托和商业银行等机构)。

  (2)QDII申请主体

  QDII目前共有五类机构投资者,分别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QDII申请条件

  申请QDII(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①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②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①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② 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3)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QDII投资架构

  

  (5)QDII投资范围

  QDII的投资范围主要是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基金、金融衍生品等,不可投资对冲基金、房地产等,投资范围比较局限。

  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产品限制投资于海外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共基金、结构性产品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QDII产品限制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如债券,票据等),结构化和衍生产品和某些股票产品,信托公司QDII产品限制投资于海外货币市场产品(如银行存款,存款收据)、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6)QDII额度申请

  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2)相关部门对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批准或许可文件复印件,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机构,还需提供外汇局等部门出具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文件或凭证;

  3)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与境内托管行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QDII境外投资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QDII汇出入非美元币种资金时,应参照汇出入资金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出入资金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

  对于已取得投资额度的QDII,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QDII不得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

  截止2024年5月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止2024年5月末,银行类累计批准额度275.8亿美元,证券类合计累计批准额度921.70亿美元,保险类合计累计批准额度390.23亿美元,信托类合计累计批准额度90.16亿美元,合计累计批准额额度1677.89亿美元。

  (7)QDII运作过程

  1)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其监管机构提出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申请,由监管机构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监管机构批准之后,上述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向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营外汇管理业务或投资付汇额度。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上述金融机构将购汇资金存放在专门为其开办的账户中,以便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其资金余额和流动情况。

  2)通过外汇管理局批准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QDII产品,募集资金并汇出境外进行海外投资。所募集资金额度应当在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度内,其流动状况受外汇管理局的严格监管。

  3)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在境内托管人的基础上引入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为上述金融机构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投资顾问和托管人的选择有严格的规定,用以规避海外投资可能出现的风险。

  (8)QDII产品适用主体范围

  QDII产品主要适合具有一定风险分散需求、并希望参与海外市场投资的个人和机构。具体包括:

  1)希望规避国内A股市场单一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者。

  2)希望拓宽投资渠道和丰富投资品种,分享海外市场投资收益的投资者。

  03QDLP/QDIE(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合格境内投资企业)

  (1)定义

  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获得QDLP试点资格并获批外汇额度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QDLP基金并面向中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将募集资金换汇后对境外一级、二级市场等标的进行投资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境内募集、境外投的模式。

  QDI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实际上是深圳版的QDLP,是指经国内相关部门批准,为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管理机构。

  (2)QDLP/QDIE适用主体范围

  适用于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投资者,特别是那些寻求多元化资产配置和国际化投资的高净值个人和机构。

  (3)QDLP/QDIE试点企业分类

  1)QDLP/QDIE基金:由QDLP/QDIE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发起、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参与投资设立的进行对外投资的基金。

  2)QDLP/QDIE管理企业:经地方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认定、并按规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受托管理其对外投资业务的企业。

  (4)QDLP/ QDIE投资架构

  

  (5)QDLP/QDIE制度优势

  1)QDLP/QDIE相较于ODI的优势主要表现为:

  ●申请程序便捷

  ODI制度下,境内企业需履行商务部门、发改部门及外管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方能完成资金出境;而QDLP/QDIE制度下,针对QDLP/QDIE试点资格的取得,采取“一站式受理--联席审批”,一般由地方金融监督部门牵头,地方商务部门、发改部门、外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境内企业仅需对接“联席审批”单一窗口,申请程序更加便捷。

  ●额度管理自由

  ODI制度下,采取“一事一议”,境内企业需就每一单一项目提请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相应的资金出境额度也仅适用于该单一项目;而QDLP/QDIE制度下,一次性授予定量的外汇额度,原则上无需就单个项目额外履行其他审批手续。此外,部分试点地区还允许QDLP/QDIE基金管理人设立多只QDLP/QDIE基金,并灵活调剂单只基金的额度。因此,QDLP/QDIE制度下,额度范围内换汇相对自由,且更灵活。

  2)QDLP/QDIE相较于QDII的优势主要表现为:

  ●QDLP/QDIE由取得试点资格的管理人直接担任

  QDII制度下,境内企业需与境内金融机构合作,由境内金融机构作为QDII管理人面向境内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而QDLP/QDIE制度下,境内企业在取得QDLP/QDIE管理人试点资格后,可直接面向境内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

  ●QDLP/QDIE投资范围更宽松

  QDII投资范围限于境外二级市场,而QDLP/QDIE视试点地区具体政策而定,可投资境外二级市场和境外一级市场。QDLP/QDIE制度下更宽松的投资范围可以给资产管理机构更大空间。

  综上,QDLP/QDIE制度和ODI和QDII制度相比较,在主体和投资范围、额度使用层面进行了进一步全面的放开,投资运作主体以私募机构为主,投资范围既包括一级市场也包括二级市场,投资方式更为灵活。

  (6)QDLP/QDIE试点地区政策要求

  1)投资范围

  

  2)准入门槛

  

  3)额度使用要求

  

  三、结 语

  境内资金跨境投资方式多种多样,每一种资金跨境投资的方式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限制。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持续变化,境外投资既存在良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挑战,在选择跨境投资方式时,应结合每种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综合考虑投资目的、投资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并选择合规、安全、可靠的方式谨慎进行投资。同时,也需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