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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陈瑶律师就制作、售卖仿冒玩具的法律后果接受法治日报采访

2024-05-13

  
近日,

  “三人网售仿冒品牌毛绒玩具获刑”

  一事引发热议。

  据了解,

  当事三人采购仿冒“星黛露”“玲娜贝儿”等卡通形象毛绒玩具,

  通过网店对外销售,

  累计销售侵权产品金额2000余万元。

  事实上,

  在上海迪士尼乐园附近,

  也常见有人手持仿冒玩具兜售。

  制作、售卖仿冒玩具,

  有何法律后果?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陈瑶律师的专业解读!

  “星黛露”“玲娜贝儿”等卡通形象属于迪士尼创作的广受欢迎的美术作品,本案中,当事三人采购、售卖仿冒这些卡通形象毛绒玩具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情形,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著作权相关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上述案例中,三人开网店对外销售仿冒玩具,累计销售侵权产品金额2000余万元,已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构成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必然要接受刑事处罚。

  除此之外,网络交易平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转自: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