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房立棠、张淼晶、张明波:全面注册制IPO企业诉讼或仲裁关注要点分析

2024-07-01

  引 言

  2024年5月17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原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乔体育”或“公司”)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就此结束了自己长达十余年的IPO之旅。中乔体育早在2010年就向证监会提交了IPO申报材料,并于2011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而迈克尔·乔丹的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公司因此也一直未能成功上市。直到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判:“乔丹体育”部分商标侵权。此判决一出,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受到了严重影响。全面注册制启动后,中乔体育又于2023年3月平移至交易所,继续冲刺沪主板IPO,直至最终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后,公司就本次撤回原因出具说明:“公司长期以来经营稳健、业绩良好,从经营决策和战略规划调整考虑,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撤回IPO申请”。

  中乔体育撤回本次上市申请是否与商标侵权有直接关系暂无法判断,但拟IPO企业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如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则通常会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障碍。笔者结合相关案例,就拟IPO企业在报告期内存在诉讼或仲裁事项进行实务解析。

  一、IPO关于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监管问询中的常见问题

  

  (二)参考案例简析

  1、金苑种业

  基本事实:2023年9月25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01知民初60号《民事裁定书》,就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马格兰”)于2023年9月18日向兰州中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发行人名下16,00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利马格兰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兰州中院裁定:冻结发行人银行存款16,000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与差额等值的其他财产。

  监管问询:说明涉诉事项及资金冻结的影响。根据公开文件,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因涉及诉讼纠纷被冻结。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账户冻结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原因、期限、诉讼涉及标的情况、诉讼对手方、诉讼进展情况、后续进展安排等,并详细说明诉讼、资金冻结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反馈回复摘要: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因利马格兰申请保全而被冻结资金合计 1.68 亿元,发行人未有银行借款,现有流动资金可满足正常业务的开展,资金冻结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涉诉玉米品种销售收入及毛利占比均较低,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产品,该等品种涉诉不影响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一审判决发行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且发行人诉讼代理律师就本次涉诉案件二审预期判决结果出具了对发行人较为乐观的专项法律意见。因此,利马格兰诉讼、资金冻结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不影响发行人发行上市条件。

  2、鸿星科技

  基本事实:根据申报文件,控股股东 H-TEC 进行股权还原时存在纠纷, H-TEC 间接股东张进兴对于其哥哥张进沛所持 H-TEC 股权的归属及张进沛所持有的股权是否应由张进沛的配偶及子女继承持有异议;张进兴提出洪秀珍、张千惠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1.94%股份应归属其个人所有;2023 年 4 月,张进兴因上述股权纠纷在中国台湾地区对林洪河提起刑事告诉案件,控告林洪河未经张进兴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氏家族在鸿星有限、珠海鸿康的相关权益分配给洪秀珍、张千惠。

  监管问询:请说明:(1)涉诉事项属于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合理性,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预计解决时间、林洪河是否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是否影响其任职资格及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历史沿革中的股权还原是否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2)控股股东层面股权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股权纠纷及实际控制人涉诉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反馈回复摘要:

  (1)涉诉事项属于刑事案件的原因及合理性

  涉诉事项属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假性财产犯罪”。根据中国台湾律师的法律意见, 中国台湾地区民众习惯优先以刑事告诉解决民事纠纷,该类现象在中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假性财产犯罪”。中国台湾地区法务主管机构(指“法务部”) 曾颁订所谓“法务部所属各检察机关处理假性财产犯罪案件改进方案”,旨在解决民事案件债权人利用刑事程序索讨债权,造成所谓“检察机关”(包括各级“检察署”) 工作负担大幅增加、无法有效运用刑事司法资源的情况。同时,根据前述“改进方案”,对于“假性财产犯罪”,中国台湾地区所谓“检察机关” 通常会简化处理程序,后续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上述事项并不涉及刑事罪名,亦无法以刑事案件立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次涉诉事项不属于刑事案件,无法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综上,由于中国台湾地区检察机构以“背信案件”为案由立案,因此涉诉事项在中国台湾地区属于刑事案件;但该案件实质为民事财产纠纷,其性质与中国大陆的刑事案件显著不同。

  (2)林洪河是否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是否影响其任职资格及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鉴于:①“背信罪”不属于上述重大罪名;②张进兴所诉事项缺乏事实证据,不会导致林洪河先生具有重大犯罪嫌疑;③林洪河先生依法接受传唤,有固定住所,不存在逃亡或毁灭证据之行为。因此,根据中国台湾地区所谓“刑事诉讼法”及中国台湾律师出具的意见,林洪河先生不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

  涉诉事项不会导致林洪河先生被采取强制措施,未来预计亦不会产生刑事责任或被判处刑罚;同时,涉及股权纠纷的比例仅为1.94%,不影响林洪河先生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不会导致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洪秀珍、张千惠于2004年自张进沛处继承发行人股权,张氏家族各成员的持股情况与继承协议、股东名册、分红纪录、实名登记指示书等客观证据一致,股份权属清晰;而张进兴的主张则缺乏事实依据、与客观证据相悖,即使其提起诉讼,也会因与事实不符、已逾诉讼时效等原因难以得到中国台湾地区司法主管机构的支持。因此,控股股东层面股权纠纷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3、天和环保

  基本事实:(1) 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收到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 96 知民初 284 号《应诉通知书》,原告北京博创凯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诉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 ZL201710341082.X 号专利权产品(筛破一体机)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200 万元,目前法庭尚未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发行人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案件败诉可能性较小,上述涉诉专利对应产品销售较少,不构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未予披露。

  监管问询:说明上述诉讼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核心专利,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使用前述专利的相关产品种类及型号,销售单价、数量、对应的收入和利润情况,研发投入及相关产品的市场空间情况。说明除破碎筛分一体机外,相关涉诉技术、专利是否同样应用在发行人其他类型的产品中,说明涉诉或败诉是否可能导致其他类型产品的销售下滑或中断;结合主要客户多为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背景,说明专利诉讼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被调出主要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导致发行人主要产品无法生产销售,或与主要客户合作中断等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后续的经营稳定性,分析说明是否对发行人后续生产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说明发行人涉诉产品的技术来源,是否由发行人自主研发,是否存在技术授权、合作研发等情形,公司对核心技术及技术储备是否已建立相应的保密措施,其他技术是否存在潜在诉讼风险。

  反馈回复摘要:

  相关涉诉技术、专利目前仅应用于发行人的筛分破碎一体机,未应用于其他类型产品,即便涉诉或败诉也不会导致其他类型产品的销售下滑或中断。

  该项专利诉讼不会导致发行人被调出主要客户的供应商体系,更不会导致发行人主要产品无法生产销售,或与主要客户合作中断等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后续的经营稳定性,对发行人后续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制定了《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对包括核心技术在内的各类保密信息及材料制定了具体的保密要求,并对保密教育、泄密惩治机制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提升员工的保密意识、降低核心技术泄密风险。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全体技术人员均签署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对包括核核心技术在内的信息进行保护,防止技术流失和外泄。

  发行人制定了《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对于专利保护可覆盖的、因申请专利带来的公开影响较小的技术类型,均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对未申报专利的技术及产品,发行人通过加强核心技术成果电子化、书面化、标准化及保密化制度建设,注重技术档案的整理与归档,防止核心技术的流失。

  4、骏创科技

  基本事实: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披露文件,(1)2022年12月15日,发行人子公司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沃德”)3名员工陆晓峰、于臣、韩玉磊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采取强制措施。(2)2022年12月25日,发行人出售所持全部无锡沃德股权,2022年末完成交割,无锡沃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3)2023年11月8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85邢初5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无锡沃德3名员工陆晓峰、于臣、韩玉磊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判决已生效;同时,判决书亦明确认定无锡沃德不构成单位犯罪。(4)2024年3月7日,公司、子公司骏创模具及实际控制人沈安居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起诉状,本民事诉讼案件系由公司前子公司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衍生,原告方基于上述刑事案件,对三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员工,并无锡沃德、无锡沃德供应商苏州宏元兴机械有限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骏创模具及实际控制人沈安居等提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民事诉讼。(5)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拆借给无锡德创(2023年11月无锡沃德将债务转移给无锡德创)的借款本金和尚未支付利息余额为2,118.96万元(现值口径),针对该笔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1,354.51万元。考虑到2024年1季度已收回70万元,如剩余款项不能收回,对发行人利润总额影响金额为-694.45万元。(6)无锡沃德的收购人出具声明“本人、本单位知晓无锡沃德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情况,包括无锡沃德对骏创科技负有的债务共计2,150.60万元等,并认可无锡沃德对骏创科技的偿债计划,认可截至2023年7月31日债务金及利息金额款本息共计2,157.31万元,认可无锡德创承继上述债务,具体按照另行签署的协议履行。

  监管问询:请发行人说明:(1) 说明截至目前上述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或结果。(2)结合司法文书等具体证据,详细列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品是否存在利用涉诉商业秘密的情况,对发行人收入、利润的影响。(3)说明发行人现有专利技术等是否与涉诉商业秘密有关联,是否存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结合生效司法判例及发行人相关诉讼进展,分析说明相关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对本次证券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反馈回复摘要:

  (1)报告期内,骏创软件主要为协助公司内部各类型管理软件的运维实施,不涉及产品设计及加工制造,不涉及利用涉诉商业秘密的情况。

  报告期内,骏创贸易主要进行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贸易,交易产品无弹簧卡箍,不涉及利用涉诉商业秘密的情况。

  (2)自无锡沃德成立以来,无锡沃德部分涉诉商业秘密模具委托骏创模具加工,骏创模具因此累计取得营业收入274.65万元,净利润-31.12万元。2022年度取得营业收入11.42万元、净利润0.74万元,2023年度与无锡沃德之间无交易往来。骏创模具加工涉诉模具取得的收入、利润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影响较小。

  (3)自2022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原子公司无锡沃德员工涉及侵犯商业秘密以来,公司客户稳定,经营业绩持续提升,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9.3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同比增长18.05%,上述案件对公司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自2024年3月11日公司披露涉及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以来,公司各项经营安排正常推进,该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外,涉诉商业秘密与公司现有产品、生产工艺、定制化属性、专利技术、主要客户供应商等均不相同,公司未来发展关键资源要素与涉诉商业秘密也无关。

  5、双达股份

  基本事实:根据公开信息:报告期内存在多起与发行人、泵阀集团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

  监管问询:详细说明 2020 年以来发行人、泵阀集团(注明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关)买卖合同纠纷的具体内容及进展、走访核查情况,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争议情况、审理进展,裁判已生效案件的履行、执行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涉诉产品是否涉及质量问题,是否与发行人相关。

  反馈回复摘要:2020 年以来,泵阀集团买卖合同相关的诉讼、仲裁案件均系泵阀集团为催收前期客户的货款而主动提起相关法律程序,其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均系泵阀集团因前期与发行人相关的通道业务的货款催收而对终端客户提起的诉讼。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上述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泵阀集团尚未收回的款项合计 67.17 万元,金额较小,且上述货款泵阀集团与发行人已于 2021 年底通过清偿协议清偿,故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0 年至今,发行人及泵阀集团买卖合同相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中不存在因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引致的以发行人为被告的索赔或纠纷。

  (三)审核要点总结

  结合上述案例,在IPO审核过程中,针对诉讼或仲裁事项监管机构主要关注以下问题:

  1、诉讼、仲裁、资金冻结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

  2、相关诉讼或仲裁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对本次证券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说明涉诉或败诉是否可能导致其他类型产品的销售下滑或中断;

  4、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未来避免类似事项再次发生的相关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中介机构针对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常用的核查方式

  针对拟IPO企业是否存在诉讼或仲裁纠纷,中介机构常用的核查方式如下: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司诉讼及生效判决的相关规定;

  2、前往相关法院实地查证,了解公司诉讼情况,取得并查阅案件相关材料;

  3、对公司董监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访谈,了解涉诉技术、专利的基本情况,涉诉技术、专利在其他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分析现有专利技术等是否与涉诉商业秘密有关联,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

  4、查阅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能说明,并查询相关网站,了解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未来避免类似事项再次发生的相关内控制度情况,分析发行人内控是否健全有效,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未来避免类似事项再次发生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5、通过企查查、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情况。

  四、发行人不同类型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简要分析

  

  五、总结

  拟IPO企业报告期内或期外若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企业在上市前需要谨慎处理相关纠纷,尽量避免对企业的声誉以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避免因相关诉讼或纠纷事项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