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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鸣:期限认缴制下存量公司的出资规则与应对路径

2024-06-27

  前 言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该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由完全认缴制到期限认缴制的转变。随之而来的难题是,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的存量公司而言,这些存量公司应当如何适用有限公司五年认缴期限的新规定?为实现新《公司法》规范注册资本的立法目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存量公司产生的震荡影响,《国务院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存量公司如何逐步实现新《公司法》的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对注册资本及认缴期限做出适当、合理的调整。

  一、期限认缴规则的意义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自1993年的完全实缴、2005年的分期缴纳到2013 年的完全认缴制的改革历程,特别是2013年取消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验资、出资期限等,赋予公司与股东极大的自治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设立门槛过高、注册资本大量闲置、虚假出资验资普遍等问题,经营主体活力也得到了充分释放。然而,一些投资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约定了过长的缴资期限或者过高的注册资本,使完全认缴制成为逃逸出资责任的制度通道。[1]

  本次公司法修订采取“灵活规制”的方式,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在认缴注册资本后五年内缴足出资,引导投资者根据所在行业的需求,逐步、合理确定创立初期及发展期所需的注册资本数额。[2]而对于现有市场中存的量公司而言,则需要对其辅以理性的实施安排,才能在有效规制注册资本认缴制被部分投资者滥用的同时,避免因新法的实施而给投资者带来过重的负担。

  二、期限认缴制下对存量公司的出资要求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逐步调整如何实施,2024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国务院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的登记办理流程,简化材料,提高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网上办理便利化水平。

  第五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减资。

  第六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 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具体而言:

  (一)对于一般的存量公司,为其设置三年过渡期:有限责任公司由其自行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按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没有五年调整期。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存量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可以按照《规定》第五条的方式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来进行简易减资,方便企业低成本高效率地按照自身的经营情况调整出资额和出资期限。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二)对于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三)对于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存量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强制要求其调整。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存量公司,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强制要求其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均不得超过五年。

  三、存量公司对期限认缴制的应对路径

  (一)结合公司经营实际适当调整出资期限

  认缴期限超过规定期限而未在过渡期内予以调整的存量公司,除有可能被公司登记机关强制要求调整以外,还有可能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3]。为避免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和自身经营实际及时调整出资期限。

  (二)按照章程规定及时缴纳出资

  本次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对未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增设新增了“股东失权”制度,在股东对公司欠缴出资时,公司催缴并给予其一定期限,宽期限届满后如该出资仍未足额缴纳,则由公司决定该股东欠缴出资对应的股权被宣告丧失。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该条制度对督促股东及时出资具有比较强的威慑性,但新《公司法》对失权股东的赔偿责任、表决回避等未详细展开,还有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

  (三)利用好简易减资方式灵活调整注册资本

  对于无法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出资的公司来说,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第五条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降低出资压力,但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且债权人无异议后,办理变更登记。

  ❈实习生郑淑文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见朱慈蕴:《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认缴制该何去何从?——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 47 条》,载《现代法学》2023 年第 6 期。

  2.参见岳万兵:《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立法选择》,载《现代法学》2024年1月第1期。

  3.《国务院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公司未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调整其出资期限、出资额的,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