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房立棠、张淼晶、王智:全面注册制IPO企业境外控制架构关注要点分析

2024-06-18

  一、前言

  2018年5月,证监会在《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中曾对“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位于境外,在审核中如何掌握”事项进行了说明,而后在2019年3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及2020年6月修订版中,针对“境外架构”问题,披露及审核要求限定至“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位于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至2023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施行,拟IPO企业存在境外控制架构情况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以下简称《发行类第4号指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相关规定,均就“境外控制架构”的核查关注要点和案例进行解析,相对以往问答关于境外控制架构的披露及核查要求更为严格,不再从形式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位于境外为核查起点,只要实际控制人实现控制控制的线路存在境外控制架构的,即需要按照指引等规定进行核查,亦不再考虑持股层次的复杂性等情形。

  二、相关法律法规

  拟IPO企业境外控制架构的相关规定要求如下:

  

  此外,上交所与深交所曾在2022年分别发布《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1期)及《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1期),对试点注册制以来部分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存在信托持股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如控制权条线的股份存在信托持股的,影响对控制权相关股权清晰稳定发行条件的判断,原则上应当在申报之前予以清理。仅以某部分控制权相关股权份额较小、不影响控制权稳定或清晰为由主张保留信托持股架构的,理由尚不够充足。

  三、相关案例问询要点

  为体现目前关于境外控制架构最新审核情况,以下均为2023年2月全面注册制后《发行类第4号指引》发布以来的部分案例情况。

  (一)维科精密(301499.SZ,2023年7月21日上市,未拆除境外架构)

  1.背景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为外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之一张茵女士,拥有中国国籍和新加坡永久居留权,其间接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接近50%股权;新加坡天工于上市前持有发行人92.8332%股份,于发行后持有发行人69.62%股份,未通过股权转让或注销后退出境内公司。

  2.发行人境外控制架构

  截至公司回复披露时,境外控制架构情况如下:

  

  3.问询要点

  (1)说明股东是否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历次入股和增资发行人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相关商务、外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新加坡天工及其间接股东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以及投资、控制的企业情况,上述主体历史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2)说明历史上是否曾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4.核查要点

  (1)查阅维沣投资、维澋投资等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文件,取得并查阅新加坡天工及其间接股东的注册登记文件、身份证明文件、调查表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备忘录及法律意见,核查股东是否有效存续,核实新加坡天工及其间接股东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等;

  (2)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备忘录及法律意见,取得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关于自身情况的确认函、股东签署的调查函,对新加坡天工及间接股东公开网络检索,核实新加坡天工及间接股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3)查阅维科精密全套工商档案、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审批或备案文件、外汇核准和登记文件,核实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瑕疵以及对应的整改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4)取得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税收优惠证明文件,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享受的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性;

  (5)查阅维科精密全套工商档案、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历次现金分红的汇款凭证,核查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并分析合法合规性;

  (6)访谈维澋投资、维沣投资、实际控制人、TAN YING XUAN(陈映璇)以及股权激励对象,核实股权激励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确认新加坡天工及间接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了解历史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维科精密股权激励的有关情况等。

  5.回复要点

  (1)发行人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除新加坡天工存在延迟出资瑕疵外,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增资均已依法履行了外商投资管理程序,均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符合相关商务、外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实际控制人设立新加坡天工不涉及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事宜,不属于返程投资。历次入股和增资发行人的资金来源为新加坡天工自有或自筹资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新加坡天工的资金来源为实际控制人夫妇境外所得积累和发行人历史分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历史上的出资迟延不影响发行人的合法存续,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新加坡天工及其间接股东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信息披露准确,相关主体历史上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新加坡天工已在2009年12月31日前缴足注册资本,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维科有限历次增资均依据《公司章程》履行了决策程序,取得了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复文件,历次增资及实缴出资均依法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未发生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未出现被收回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情形,维科有限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批准机关未提出异议,出资迟延不影响发行人的合法存续;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合规证明》,确认维科精密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处罚记录;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新加坡天工最后一次迟延出资发生在2009年,公司及新加坡天工不会因历史上延迟出资的情形后续受到行政处罚;

  除新加坡天工存在延迟出资瑕疵外,维科有限股本演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新加坡天工足额缴付了全部的出资,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历史上的出资迟延不影响发行人的合法存续,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发行人历史上曾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合法合规;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发行人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发行人历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现金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未直接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情况,控股股东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无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时义务,不涉及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形,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钧崴电子(预披露,截至2024年1月尚未拆除境外控制架构)

  1.背景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颜睿志为中国台湾籍,发行人控股股东Sky Line Group Ltd.于2013年7月29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注册成立,于2017年7月3日在萨摩亚继续注册;间接控股股东EVER-ISLAND LTD.于2011年11月25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注册成立,于2017年7月3日在萨摩亚继续注册。

  2.发行人境外控制架构

  截至公司回复披露时,境外控制架构情况如下:

  

  3.问询要点

  (1)对照《审核问答》问题10的要求,说明发行人设置多层境外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实控人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是否履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登记手续,是否存在被外汇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截至发行人回复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按照最新《发行类第4号指引》要求进行披露及核查)

  (2)说明股东的出资来源、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影响控制权的约定,是否存在协议控制的情形,控制权是否清晰稳定;境外架构是否影响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如何确保发行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结合上述两个国家关于境外主体注册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等,说明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控股股东从文莱达鲁萨兰国转移到萨摩亚继续注册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注销或者注册的程序是否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是否完成税务清算,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法律风险。

  4.核查要点

  (1)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颜睿志的出入境记录、承诺函;

  (2)查阅EVER-ISLAND法律意见书、Sky Line法律意见书、文莱法律意见书、文莱补充法律意见书;

  (3)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

  (4)通过信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网络核查;

  (5)查阅发行人工商档案、控股股东Sky Line入股的增资协议、价款支付凭证、相关银行凭证、Sky Line提供的调查问卷等文件资料;

  (6)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颜睿志及其父亲颜琼章;

  (7)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文件;

  (8)查阅萨摩亚的《国际公司法》、文莱达鲁萨兰国货币管理局的《通知》、文莱法律第39章《公司法》、文莱《国际商业公司令》;

  (9)取得文莱国际商业公司注册处出具的信函和文莱国际商业公司注册处的批准。

  5.回复要点

  (1)发行人设置多层境外架构是出于税务筹划、离岸公司的设立及登记便利性等方面因素的考量,具备合理性,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境外架构主体均系合法设立,真实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37号文规定的“居民个人”,其投资发行人无需履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登记手续,截至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外汇相关事项受到外汇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外汇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应承诺,确保发行人不会因该等事项遭受任何损失;

  (2)Sky Line对发行人的出资资金中部分资金来源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颜睿志父亲颜琼章控制的境外主体提供的资金支持借款,自2018年6月起至发行申报前,颜睿志已向颜琼章偿还全部借款,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持股真实,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安排,不存在影响控股权的约定,不存在协议控制的情形,控制权清晰稳定。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公司章程》以及三会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有效的内控制度,能够确保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行人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已经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出具了承诺,发行人亦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境外架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不存在不利影响;

  (3)基于文莱达鲁萨兰国商业政策变动及萨摩亚税收政策,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EVER-ISLAND和控股股东Sky Line自文莱迁址至萨摩亚继续注册具备合理性;EVER-ISLAND和Sky Line从文莱迁移至萨摩亚继续注册的程序均符合文莱和萨摩亚的相关法律规定,转移程序无需完成税务清算,已履行相关程序,不存在纠纷和潜在法律风险。

  (三)轩竹生物(预披露,已拆除信托控制架构部分)

  1.背景情况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香港轩竹,间接控股股东为开曼轩竹、耀忠国际、四环医药,香港轩竹、耀忠国际注册地为中国香港,开曼轩竹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四环医药注册地为百慕大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CHE FENGSHENG(车冯升)、GUO WEICHENG(郭维城)、ZHANG JIONGLONG(张炯龙)和孟宪慧通过四环医药间接控制发行人62.3892%股份的表决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塞浦路斯马其他国籍;以上四位实际控制人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四环医药55.0174%的股份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就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四环医药全部股份保持一致行动;

  (3)报告期内,发行人控制权条线境外上市公司四环医药的股权架构中存在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信托持股的情况;2022年7月12日,发行人控制权条线信托持股架构已全部终止。

  2.发行人境外控制架构

  截至公司回复披露时,境外控制架构情况如下:

  

  3.问询要点

  (1)直接与间接控股股东的历史沿革、基本信息、主营业务及公司治理情况;

  (2)实际控制人通过多层股权架构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进一步说明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的影响或潜在影响,是否存在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条件障碍的情况;

  (3)发行人控制权条线相关信托协议拆除过程主要具体情况,相关实际控制人在信托架构拆除过程中,是否存在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潜在的协议义务;若存在以上情况,相关情况是否会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稳定性;

  (4)境内税收合规性证明依据的充分性。

  4.核查要点

  (1)查阅发行人的股东名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的持股架构情况,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对持股架构的书面说明;

  (2)查阅境外律师就直接与间接控股股东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3)查阅发行人直接与间接控股股东对基本信息、持股架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及公司治理情况出具的书面说明;查阅发行人直接与间接控股股东的公司章程等基本资料;

  (4)登录香港联交所网站,查询四环医药的历史沿革、持股架构及控股股东等情况,取得并查阅了四环医药下属主体变更登记相关资料;

  (5)查阅四环医药对通过多层股权架构持有发行人股权合理性及必要性的书面说明;

  (6)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股份权属清晰的承诺》;

  (7)查阅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查阅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及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文件;

  (8)查阅实际控制人信托文件及信托撤销相关资料,查阅境外律师就信托的存续及其资产处置或信托撤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查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BVI公司的相关资料,查阅境外律师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BVI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查阅信托受托人及实际控制人就信托持股架构拆除出具的书面说明,查阅境外及境内税务顾问就信托持股架构拆除的涉税情况出具的税务意见,查阅四环医药就信托持股架构拆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材料接收回执。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向四环医药申报主体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和《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10)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与主管税务机关人员沟通情况的说明,查阅了发行人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性证明文件,登录主管税务机关网站,查询发行人的税务合规及处罚情况;

  (11)查询了采用境外多层持股架构的分拆上市公司以及适用7号公告的相关公开市场案例。

  5.回复要点

  (1)实际控制人通过多层股权架构持有发行人股权一方面系基于四环医药早期境外上市安排所形成,另一方面系为方便相对独立的业务板块的未来资本运作需求,该等架构符合商业惯例,具备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条件障碍的情况;

  (2)实际控制人在信托架构拆除过程中,不存在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潜在的协议义务,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情形;

  (3)本次信托持股架构拆除取得的相关境内税收合规性证明依据具有充分性。

  四、结语

  《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人股权及控制权清晰稳定性的要求实质仍是拟IPO企业境外控制架构的核心问题,基于《发行类第4号指引》关于境外控制架构的进一步要求,结合上述相关案例,拟IPO企业如存在境外控制架构,发行人除应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在招股书中披露股权架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关注的一般要点如下:

  1、境外控制关系梳理。结合境外架构实体所在地律师意见,核查发行人境外股权架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确认设置多层境外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结合控股股东与发行人之间的资金流动核查是否需要履行外汇管理登记手续,如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还应当核查协议控制架构涉及的各方法律主体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合同核心条款等。如控制权条线存在信托持股架构的,由于可能影响相关股权清晰稳定发行条件的判断,原则上应当在申报前进行清理。

  2、持股真实性及稳定性核查。结合控股股东的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特殊权利条款、访谈记录及境外律师意见等,核查股东出资来源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或与股权相关的不利的未决诉讼,以及境外控制实体是否合法有效存续。

  3、内控有效性。结合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运行制度、会议决议、内控鉴证报告等文件,核查发行人是否能够按照有效运行,并未出现公司僵局等内控缺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