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林倩:新《关税法》的税率适用规则有何变化?

2024-06-14

  新《关税法》第二章“税目和税率”,共14个条文,其中“税目”一个条文,“税率”及其适用规则13个条文,税率及其适用规则与旧《关税条例》相比,主体内容基本稳定,但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改变了一些新规则,如下5个问题,请予稍加关注。

  01、增加了税率适用的“对等原则”

  2024年5月3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4年6月15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润滑油、基础油等134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协定税率,中止适用协定税率的主要原因是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我方因此采取反制措施。

  上述反制措施是报复性关税措施,还是对等原则措施?根据新《关税法》第18条的规定,对我国单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等非正常贸易措施的,我国可以对其采取征收报复性关税等措施。因台湾对我方采取禁止、限制贸易措施,我方因此中止适用协定税率,应属于报复性关税措施,而不是对等原则措施。报复性关税措施,原《关税条例》第14条已有规定,不是《关税法》的新内容。

  新《关税法》第17条新增规定了对等原则:对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协定中规定了关税优惠条款,如果对方不履行该关税优惠条款,我方可以按照对等原则采取关税措施。例如:在RCEP协定规定了相互予以对方成员国协定税率的优惠条款,如果有成员国不履行该协定税率,则我方根据对等原则,也不履行该协定税率,对来自对方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实施惩罚性关税税率或者普通税率。

  02、惩罚性关税税率和普通税率的适用

  原产于没有与我国签订任何优惠税率协定的进口货物,或者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明的,应当适用普通税率,实践中,适用普通税率的情况比较少见,因为绝大多数进口货物原产地均产自WTO国家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税率待遇。如果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与我国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的,则适用协定税率,目前我国与2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大多情况下低于最惠国税率,既是WTO成员国又是FTA成员国,一般适用协定税率,但少数协定税率高于最惠国税率的,从低适用最惠国税率。例如,我国从东盟国家进口鸡肉02071100,首先考虑适用东盟协定税率0,从印度进口鸡肉02071100,由于无协定税率,则适用WTO最惠国税率20%,如果进口货物原产地不明确的,则适用普通税率70%,有可能来自疫区的,则禁止进口。

  惩罚性关税不是税率种类,是几种特殊税率的总称。新《关税法》第16条规定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障措施关税,第17条规定的对等原则关税措施,以及第18条规定的报复性关税措施,可以总称为惩罚性关税措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施惩罚性关税措施的,可以在正常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如最惠国关税税率10%),再加上加收关税税率(如对美加收关税25%),或者加上反倾销税税率等(40%)。如果上述惩罚性关税税率,低于普通税率的,则适用普通税率。即惩罚性关税税率与普通税率之间,采取从高适用的原则。

  但是,在被采取惩罚性关税措施时,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明材料予以排除,主要是排除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不是被采取规定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

  03、适用完成申报之日的税率

  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何时的税则税率计核应纳税款?关税税率正常情况下一年调整一次,一年之内的关税税率是基本稳定的,但某些商品可能实施临时性关税调整措施或者实施暂定关税税率,不同的适用日期,将导致不同的适用税率,而且,每年年底或年初,国家都会调整新的税则税率,年底或者年初不同的适用日期,也会导致不同的适用税率。

  旧《关税条例》第15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例如:2023年12月28日,海关接受汽车转向器8708.9460申报进口,依法应当适用申报之日的税率规定,该商品2023年《税则》关税税率是6%,则该商品应当适用6%的关税税率计核应纳税款。

  根据新《关税法》第20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例如:2024年12月28日,海关接受汽车转向器8708.9460申报进口,如果企业申报上述转向器时提交的原产地声明或者价格资料不齐,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重新提交资料完成申报之日是2025年1月3日,则应当适用2025年度的税则税率计核应纳税额,2025年该商品的关税税率若调整为5%,则应适用5%的关税税率计核应纳税款。

  新《关税法》第20条以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代替了旧《关税条例》第15条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04、实质性改变的原产地规则

  进出口货物适用何种税率计核应纳税额,主要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商品税则号列,一是商品原产地。不同的税则号列或者不同的商品原产地,均可能产生不同的关税税率;同一种商品,相同的税则号列,如果原产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也可能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那么,如何判断进口商品的原产地?新《关税法》第11条规定了原产地规则。“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货物,确定原产地很简单,没有任何争议;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哪个国家或者地区是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法律规定,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作为原产地,这就是实质性改变的原产地规则,第一次写进了《关税法》第11条。

  那么,什么是原产地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根据《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122号令)的相关规定,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说明如下:

  (一)税则归类改变的基本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例如:手机芯片(8542)组装成手机整机(8517),HSCODE四位数编码改变了,原产地以最终生产整机的国家或者地区,作为原产地。

  (二)加工工序的补充标准: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三)从价百分比的补充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05、后续监管货物,适用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般贸易申报进口货物的计核税款,适用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后续监管货物的计核税款,适用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的税率,例如,保税货物在国内市场内销的,既不是适用海关接受申报的税率,也不是适用货物销售之日的税率,而是适用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的税率;特定减免税货物在国内市场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既不是适用海关接受申报的税率,也不是适用转让之日或者移作他用之日的税率,而是适用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的税率;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进境的,也是适用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的税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关税法》第21条规定,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适用各期缴纳税款时实施的税率,如果租赁货物未复运出境而留购的,也是适用留购货物办理纳税手续之日的税率,而不是适用留购货物进口申报之日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