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用的进境物品,海关如何征税?吃瓜群众比较关心。出境回国旅客,携带多少物品可以走无申报通道?海外代购的进境快件,什么情况下将被征收货物税?旅客携带多少物品入境没有申报,将会被海关查处?新《关税法》第5条概括规定如下: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
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该条文可以总结为4个主要内容
1、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征收物品税;
2、 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征收货物税;
3、 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
4、 物品税的征税办法和免征数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新旧关税法律关于物品税的规定,有何不同?
旧《关税条例》第五章“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共有8个条文,对进境物品的纳税主体、计税价格、计征税率、计征公式、征收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关税法》第5条,仅用一个条文对物品税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计税价格与税率、计征程序等,将由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
从条文上看,新旧法条的主要变化是新法将原《关税条例》中表示物品特征的“合理、自用数量”修改为“合理自用数量”,中间只少了一个“、”号,但却可能蕴含了不少意思。
2、物品税与货物税,有何区别?
物品税是指海关对个人从境外随身携带进境,或者从境外采购并寄递进境的商品征收的进口税。物品税,适用简易征收程序,税目和税率比较简单,所有进境物品分为三个大类,一类是计算机、数字相机、家具、食品饮料和金银等,税率是13%;一类服饰、箱包、电器、运动、钓鱼用品等,税率是20%;一类是烟酒、珠宝、贵重首饰、高档化妆品、手表和高尔夫球具等,税率是50%。
货物税是指海关对跨境贸易的进出口货物,按照《税则》列明的税号税率、计税价格和数量征收的进出口关税及其进口环节代征税。货物税,计税方式比较复杂,应纳税额与商品归类、计税价格和商品原产地有直接关系,2024年《税则》中列明8948个商品税目,每个税目均有各自的税率,除关税外,还有增值税、消费税等海关代征税,海关按普通程序征收税款。
3、“合理自用数量”与“合理、自用数量”,内涵有何变化?
关于物品税,新旧法律比较显著的变化是合理自用数量的表述变化,原《关税条例》57条和《海关法》46条规定,携带或者寄递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物品,按货物税征收;新《关税法》第5条规定,携带或者寄递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物品,按货物税征收。那么,两者有何明显的不同?对合理自用数量的理解,无论在海关法理论上,还是海关执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是颇有争议的海关法律问题。
1、旧法中的合理、自用数量:“自用”,比较好理解,用于自己消费或者用于馈赠亲友的物品,都是自用物品范畴(《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4条)。但“合理数量”,始终都没有明确规定,《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此法将“合理数量”解释为“正常数量”,事实上相当于没有解释,解决不了任何问题。1996年,《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署监【1996】648号)第四条规定:“旅客携带物品超出规定免税或征税限量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但对超出部分的征税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准予免税或征税的限量”,这里规定的旅客携带物品进境的 “合理数量”,似为免税限额的2倍,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旅客携带免税物品限额是5000元人民币,那么,2倍于限额的“合理数量”即是1万元人民币以下,视为合理数量的物品,征收物品税,数量超过1万元的,征收货物税。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规定,寄递快件的合理数量是1000元人民币,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征收货物税,海关按货物监管。
2、新法中的合理自用数量:新《关税法》没有对此作出任何具体规定,授权国务院规定免征关税的数额。新法条件下,合理自用数量,理应如何确定?根据海关现行的相关规定,旅客携带物品5000元—10000元,是合理数量,邮寄快件1000元以下的,是合理数量(港澳为800元)。但上述规定都是15年前的标准,如今老百姓的收入水平和物价,比15年前已经增长了4倍多,旅客出境回国携带物品的“合理数量“标准,也应当相应提高。老林认为,作为“合理数量”的旅客携带物品可以提高到2万元左右。
3、新法标准应严于旧法的标准:新法规定的“合理自用数量”,多数人理解为“合理”和“自用”两件条件应当同时具备,既合理又自用,才能征收物品税,缺少一个条件,均要征收货物税,即超过合理数量的,不管是不是自用的,均应征收货物税,若不是自用的,不管合理不合理,均要征收货物税。而旧法规定的“合理、自用数量”,具备一个条件,就可以按物品税计征,无论是自用的,还是合理数量的,都可以按物品税征收,如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说明只要是自用的,即征物品税,而不管是否为价值1万元以下的合理数量。但新法将“合理、自用”中间的“、”号去掉之后,预示进境物品的税收政策可能会有变化。
4、代购进境物品的税收政策,可能趋严或者趋宽?
近10年来,跨境电商个人零售消费品进境数量呈现井喷之势,2023年度,申报进口金额为5483亿元。国家给予国内消费者予以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进境零售消费品免征关税,并按7折征收增值税款,跨境电商(B2C)的总体税收水平低于个人物品税水平。所以,大多国内消费者的个人消费需求,都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得到满足,而个人旅客携带或者寄递物品,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自用的目的,不再起到满足消费需求的作用。
但是,实践中,旅客或者国内个人消费者,甚至某些机构或者个人为了商业上的需要,利用海外代购物品免税或者减税的政策,携带或者寄递超出合理自用数量的物品,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已经一定程度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相关部门已经关注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所以,老林认为,携带和寄递的代购进境物品税收政策和海关监管,将会进一步趋严和收紧,新《关税法》第5条规定的“合理自用数量“,将过去的“合理、自用数量”中间的“、”号去掉,不仅仅是一个符号,还是一个重要信号。
5、超量携带或者寄递物品的法律风险
回国旅客携带物品,价值500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无需申报,超过5000元但仍是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征收物品税(不同物品三档税率分别是13%、20%和50%),超过合理数量的非自用物品(用于商用或经营)征收货物税。
邮件或者快件寄递物品,税额在50以下的,免征关税,物品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征收物品税,超过1000元的,征收货物税。
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以上规定申报纳税,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或非自用物品,未向海关申报入境,被海关检查发现的,不但需要按照规定补缴税款,还要被海关处以货物价值20%以下的罚款;明知应报未报的,可能构成走私,偷税漏税超过10万元的,还可能构成走私犯罪,比如携带100万元的高档手表入境未申报,若为明知应报未报,构成走私犯罪,偷逃税款50万元,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为非明知应报而未报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处20%以下罚款,首次入境违规携带物品的旅客,可以从轻处罚,处物品价值3%-6%罚款。
邮件或者快件寄递物品,低报价格或者少报数量的,也有违规风险,可能被海关补征税款并处罚款,如果故意低报价格或者少报数量的,可能构成走私风险,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超过合理数量的非自用物品,海关计核偷税漏税数额时,按照货物税的税率计核,但对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老林认为还是按照物品税计核偷逃税款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