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李清华:八大主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规则的多角度对比

2024-05-20

  目 录

  一、仲裁程序的启动

  二、答辩与反请求期限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

  四、仲裁员的选任

  五、仲裁裁决期限

  六、仲裁费用图片

  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逐步深化,各国经济实体间商事往来增多,各类国际商事纠纷的数量也与日俱增。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性、保密性、仲裁员可选择性以及全球范围内可执行性等特点,越来越受到纠纷当事人争议解决的青睐。据《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数据显示,我国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高达近8600亿元且呈明显上升趋势,案件的国际化程度显著增强,涉外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公约和域外法律情况增多。在涉外案件中,由于涉及域外经济实体,存在选择其他国家和地区商事仲裁机构的需求,同时全球各大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间共性与特色共存,就离不开对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梳理和比较。本文以八大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基础,就仲裁程序涉及的仲裁程序的启动、答辩、简易程序、仲裁员的选任、仲裁裁决以及仲裁费用几方面进行比较和梳理,以为企业在国际商事交易中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时提供参考。

  本文进行对比的八大仲裁规则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以下简称CIETAC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以下简称HKIAC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1)(以下简称ICC规则)、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仲裁规则(2021)(以下简称ICDR规则)、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2022)(以下简称AAA规则)、伦敦国际仲裁法院仲裁规则(2020)(以下简称LCIA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6)(以下简称SIAC规则)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以下简称UNCITRAL规则)。[1]

  一、仲裁程序的启动

  关于仲裁申请接受的主体,各主流仲裁规则则略有不同:HKIAC规则规定申请人需要向仲裁院与被申请人提交仲裁通知;ICDR规则规定书面仲裁通知需要发送给仲裁管理人(ICDR administer)和被申请人;LCIA规则要求申请人将仲裁申请及案件登记费缴付凭证提交给LCIA书记员及被申请人;ICC规则要求申请人需要向ICC秘书处(ICC secretariat)提交仲裁申请和受理费,ICC秘书处则在收到仲裁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SIAC规则规定申请人将仲裁通知书提交给SIAC主簿的同时,向被申请人抄送副本;UNCITRAL规则中仅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以启动仲裁程序,并且对仲裁费用的缴纳较为灵活:只有在指定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才需要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二、答辩与反请求期限

  关于对仲裁通知的答辩,各仲裁机构规则的主要区别在于答辩期限。例如,AAA规则第R-5条规定答辩期限自仲裁协会发出提起诉求的通知起的14个日历日内,同样为14天期限的还有SIAC规则;ICC规则、HKIAC规则、UNICITRAL规则及ICDR规则较为相似,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秘书处传来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LCIA规则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启动之日起28天内提交和发送回复与反请求;CIETAC规则给予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和反请求的期限为45天。

  同时,上述仲裁规则均赋予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延长答辩期限的请求的决定权。只有UNCITRAL规则基于其示范规则的角色以及实践中其经常在无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管理的临时仲裁中适用的情况,规定在无仲裁机构被指定对案件进行管理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能无法获准延长期限;但是如果当事人已经任命仲裁庭,仲裁庭有权对是否延长期限作出决定。

  由于各仲裁规则对仲裁通知的答复期限规定的时长不同,以及受到起算时间计算节点的影响,被申请人在实践中实际可预期的答辩期限可能不同,并只有在延长答辩期限请求基于正当理由时才可能得到支持。此外,ICC规则例外规定了只有答辩内容包含了对仲裁员的数量和任命等相关内容的意见,该答辩延期的请求才可能被支持。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在充分了解各仲裁规则的基础上,灵活规划答辩期间,及时应对仲裁通知。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

  针对金额较小的仲裁案件,大部分仲裁机构均设置了较快捷的简易或快速程序。由于简易程序通常由独任仲裁员进行书面审理,且各程序阶段的时限均有缩短,因此可有效地节约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

  显然,较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可有效节省花费。但需注意到,简易程序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及独任仲裁员的强制任命,会给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带来一定的风险。实践中发生过因任命独任仲裁员导致裁决不被承认的案例。

  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总体而言,除了LCIA规则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仲裁庭采取简易程序,以及UNCITRAL规则仅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外,其余仲裁规则均按照案件标的确定是否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具体而言,AAA规则第E-1条至第E-10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委另做决定,标的超过100000 美元时,应适用简易程序。ICC规则中除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外,2017年3月至2021年1月签订的争议金额不超过2000000美元或2021年1月后签订的争议金额不超过3000000美元的仲裁协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HKIAC规则没有对标的数额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将于仲裁通知提交之日在网站公布;ICDR规则简易程序的涉案标的为5000000美元,SIAC规则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标的额为6000000新加坡元,以及CIETAC规则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四、仲裁员的选任

  在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情况下,除CIETAC、UNCITRAL规则原则上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外,其余规则均以一名独任仲裁员为原则,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组成三人仲裁庭。关于选任仲裁员的国籍,AAA规则、CIETAC规则和SIAC规则均未对仲裁员的国籍作出限制,ICC规则规定:如果由仲裁院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该仲裁员国籍应与各当事人的国籍不同;当仲裁协议来自国际条约时,仲裁员不得与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相同。HKIAC规则与LCIA规则也均不允许独任仲裁员或主席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为相同国籍。ICDR仲裁则规定了仲裁管理人可以主动指定或在当事人的要求下指定不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国籍相同的仲裁员,或提供一份此类候选人名单。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员人选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回避。CIETAC规则要求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员声明或书面披露后10天内,或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及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内提出回避申请。LCIA规则与SIAC规则对这一期限的规定是14天。HKIAC规则、ICDR规则及UNCITRAL规则规定当事人应在其收到指定或确认该仲裁员的通知后15日内发出质疑通知。ICC规则的期限相对最长,当事人可在收到任命或确认该仲裁员的通知后30日内提出异议。

  实践中,当事人需要注意提出异议或申请回避的时长以及发出申请或通知的对象。比如ICDR规则规定当事人向仲裁管理人提出相关异议,而LCIA规则规定当事人向LCIA仲裁院、仲裁庭及所有其他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回避申请的对象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申请期限,皆有可能因程序瑕疵对仲裁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五、裁决期限

  关于仲裁裁决的期限,各主流仲裁规则差异较明显,从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期限的起算节点与例外情况也不同。例如期限为六个月的CIETAC规则和ICC规则,前者规定仲裁庭应在组庭后六个月内作出裁决书,例外时经仲裁院长同意可延长该期限;后者的六个月期限自仲裁庭成员在审理范围书上最后一个签名之日或当事人在审理范围书上最后一个签名之日起算,或由仲裁院制定的程序时间表另行确定一个不同期限,仲裁庭在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延长该期限。HKIAC规则规定裁决不得晚于仲裁庭宣布整个仲裁程序或其任何阶段审理终结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做出。该期限可经当事人同意后延长或在适当情况下由仲裁中心延长。LCIA规则要求仲裁庭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裁决,并不能晚于各方最后一次提交意见后的三个月内。ICDR规则规定最终裁决应在开庭审理终结后60天内作出。比起其他仲裁规则,AAA规则程序用时相对最短,裁决将在庭审结束后30日内作出,如果没有口头庭审,则最迟在收到各方当事人最后陈述和证据的到期日作出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应由仲裁庭成员签名,标明仲裁地,列举程序推进、事实、法律焦点、当事人的立场、仲裁庭对事实和法律的分析和裁决。根据案情不同,裁决书可能从十页到几百页不等。有些机构规定,裁决书在仲裁庭做出后签署前,需要再次核阅。比如SIAC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在庭审结束后45天内将裁决草案提交主簿核准后再进行裁决。主簿可以对裁决书的形式进行修改,并且在不影响仲裁庭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提醒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裁决书形式未经主簿批准,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

  六、仲裁费用

  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选择国际商事仲裁往往意味着高昂的经济成本。从实务角度,仲裁费用往往是申请一方决定是否启动仲裁程序或被申请一方如何应对仲裁程序的关键考量因素。因此,对国际商事仲裁费用的系统梳理能够为拟选择国际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当事人以及已经选择国际仲裁但尚未正式启动程序的当事人提供指引,并进一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利益。

  广义地理解国际仲裁中“仲裁费用”,包括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仲裁员收取的费用、仲裁庭秘书收取的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按需发生的实际支出(如专家证人费、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一般而言,仲裁机构收取两部分费用:固定的立案费/登记费/受理费/申请费+以争议金额为基础浮动的管理费/仲裁费,部分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同时也包括了仲裁员报酬。

  

  除了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的基本需求之外,当事人也追求在时间及费用上都能高效地解决争议。如前所述,不同的仲裁员报酬计算方式各有其利弊,一些国家以法律规范来确保仲裁员报酬在具体个案中的合理性,一些仲裁机构也在其规则和指引中试图建立能鼓励仲裁员更加有效率地进行仲裁程序,并且获得相应的合理报酬的机制。各种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方式中,似乎没有一种是可以普遍适用的绝对最佳方式,所以有些仲裁机构的规则中,除了采用某种方式外,也提供了可以微调的选项;不变的是,在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的市场中,建立“仲裁”是个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应是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共同目标,也需要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共同努力。

  注释:

  [1]上述八大仲裁规则中,UNCITRAL仅作为指导性规则,并不作为仲裁机构参与仲裁。

  资料来源: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https://www.cietac-eu.org/)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https://www.lcia.org/)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https://www.hkiac.org/zh-hans)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https://www.icdr.org/)

  美国仲裁协会AAA(https://www.adr.org/)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https://siac.org.sg/)

  国际商会ICC(https://iccwbo.org/)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https://uncitral.un.org/)

  ❈实习生曹宁馨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