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张翠、付山:商事仲裁中律师应注意的四个程序问题

2024-05-15

  笔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国内商事仲裁规则对一些程序性问题的规定,与诉讼程序截然不同,不同的仲裁规则规定也不一致。部分律师对于仲裁程序和仲裁原则的特点缺乏深入理解,简单地把法院诉讼的办案经验拿到仲裁程序中来。有鉴于此,本文将对以下四个主要问题进行简单梳理和介绍,希望能对更多的法律工作者和专业人士在处理仲裁时有所助益。

  一、仲裁程序的代理人没有人数和律师资质的限制。区别于法院诉讼,仲裁代理人不限制人数,不一定得是律师,不限制代理人的国籍。实务中,在一个复杂的跨境争议解决仲裁案中,当事人往往会聘请一个中国律师代表团,一个外国律师代表团,还有本公司的法务作为该案的代理人。律师可以在所代理的仲裁案件中,根据案件需求,自由灵活地安排代理人。目前国内的商事仲裁机构一般不对代理人数量做出限制,即使有限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量增加代理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没有对代理人的人数作出规定。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委托包括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律师在内的人士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院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修正)第三十条规定:

  (一)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三人作为仲裁代理人。经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同意的,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的人数。

  (二)代理人人数超过两名的,应当向仲裁庭确定一名代理人作为主要发言人。

  (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载明代理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1. 律师;

  2.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 当事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可以委托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商事仲裁中,即便双方没有就律师费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守约方也可以基于仲裁规则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未规定商事仲裁中的律师费是否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如果仲裁双方在合同中就约定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那么仲裁委员会一般会根据合同的约定裁决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但是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由于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同,所以各机构对于费用承担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2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决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修正)第八十八条 规定:

  (一)当事人最终向本会支付的仲裁费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其他实际费用(包括律师服务费、保全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中予以确定。

  (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责任大小、胜诉比例公平合理确定双方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其办理案件的律师服务费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责任大小、胜诉比例,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以及代理律师的实际工作量等有关因素,公平合理予以确定,但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无法明确胜诉金额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三、仲裁程序拟追加的当事人须是仲裁协议签署一方,不同仲裁规则对追加当事人的具体规定也不相同。仲裁程序追加当事人,需严格遵守“仲裁自愿”原则,即拟被追加的当事人,须与其他当事人存在仲裁协议,如无仲裁协议则追加面临较大阻碍。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2修正)第二十条规定:

  (一)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同仲裁协议书面申请追加当事人。是否接受, 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院作出决定。

  (二)经当事人和案外人一致同意后,案外人可以书面申请加入仲裁程序。是否接受,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院作出决定。

  ......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申请成为案件当事人的,须经申请人同意。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二)当事人申请追加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为案件当事人的,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三)存在仲裁反请求的案件中,案外人加入仲裁反请求程序适用本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

  (四)无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成为当事人的,应当经案外人及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五)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的,可以通知案外人。案外人申请加入仲裁程序的,参照适用本条第(一)款或者第(四)款的规定处理。案外人没有在仲裁庭规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加入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

  四、不少仲裁规则对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事宜有明确限制,原则上要求一份合同立一个仲裁案件。双方存在多份合同的情况下,诉讼程序中一般可以合并起诉;但仲裁程序中对此限制较为严苛,可能需要分别立案分别申请仲裁诉讼程序。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2修正)第十七条规定:

  (一)当事人之间因多份合同、主从合同或其他关联合同引起的争议,如果多份合同、主从合同或关联合同的仲裁协议都约定由仲裁院仲裁,且相关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申请人可以在单次仲裁中就多份合同、主从合同或关联合同争议一并提出仲裁申请。

  (二)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仲裁院或仲裁院授权的仲裁庭作出决定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 :

  涉及多份合同的争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单个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

  1. 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者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2. 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者互不可分的同一系列交易;

  3. 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者彼此兼容。

  结语:律师在代理商事仲裁案件时,需要提高对仲裁规则的重视,认真查阅、研究和掌握仲裁规则,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希望广大的律师朋友和法律圈其他专业人士更多地利用好仲裁这种特别的法律武器,更高效快捷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