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田小皖、雷雅婷:移民新加坡后的遗产继承问题

2024-05-14

  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进一步加深,移民现象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遍,而新加坡因其地理环境与文化制度的优势而广受移民群体青睐。移民在离开原籍国后在新加坡积累财产,同时在原籍国可能仍留有财产,这就意味着,他们需要面对两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遗产继承规定。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公民移民至新加坡后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跨境遗嘱的制定和执行、移民出境后的财产转移和外汇管制等问题,以促进遗产继承问题的妥善解决。

  【案例】原公民张先生常年在新加坡从事跨境金融工作,并在新加坡、中国等地配置了资产,后张先生夫妇及子女均加入新加坡国籍,经常居住地也在新加坡。现在张先生年事已高,想将新加坡的房产和保险留给大女儿和二儿子,中国大陆房产和现金留给三女儿,考虑通过遗嘱来安排其财产传承。

  一、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继承通常有两种方式——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的遗产继承方式。无遗嘱继承又称法定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或者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的遗产继承方式。

  涉外遗嘱继承则是指遗嘱继承中含有涉外因素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主体涉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第二,客体涉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第三,法律事实涉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例如公民在境外订立遗嘱、在境外去世等情况[1]。以张先生一家为例,张先生是外籍身份,其经常居住地在境外,子女亦是外籍身份,是典型的主体涉外。除了中国房产外,张先生还持有新加坡资产,客体同样涉外。若张先生在新加坡订立了遗嘱,并在新加坡去世,子女回国办理遗产继承手续,继承其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则相关法律事实也涉外。

  关于涉外遗嘱继承,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上述条文规定的是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即判断一份涉外遗嘱是否成立,可以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但是判断遗嘱实质要件时,却少了遗嘱行为地法律,仅能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这就意味着,一份涉外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判断法律可能并不相同。

  在上述案例中,张先生想通过遗嘱的方式传承财富,假设其在新加坡订立遗嘱,未来其子女来中国执行其遗嘱,则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适用新加坡法律(遗嘱人经常居住地、国籍国、遗嘱行为地);假设张先生在中国订立了遗嘱,则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要符合新加坡(遗嘱人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法律或者中国(遗嘱行为地)法律即成立,但是遗嘱效力(即遗嘱实质要件)判断的准据法,应当是新加坡法(经常居住地、国籍国)。因此,实务中需要注意,(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住地在境外的外籍人士,在中国订立遗嘱,在遗嘱效力判断方面并不能适用中国法律。

  二、 涉外遗嘱的制定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财产和相关事务作出处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须在遗嘱能力、遗嘱形式、遗嘱内容等方面均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张先生需要了解中国和新加坡两地关于遗嘱制定的具体法律规定。

  1.遗嘱的形式要求

  遗嘱的形式要求是指订立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遗嘱形式方面,张先生若选择在新加坡订立遗嘱,形式要件方面需满足新加坡(遗嘱行为地、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法律的要求;若选择在中国订立遗嘱,则形式要件方面只要满足中国(遗嘱行为地)法律或新加坡(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法律任一即可。

  2.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一个人制定遗嘱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能力: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或者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并且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晰的认识和判断能力。第二,意识清晰:遗嘱人在制定遗嘱时应当意识清晰,能够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理解遗嘱的内容和后果。第三,真实意愿:立遗嘱人制定遗嘱应当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受他人胁迫或者欺诈。

  新加坡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年满21岁。同时还须满足下列条件:第一,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受疾病影响;第二,良好的记忆力;第三,良好的理解能力。第四,不存在任何被欺骗、欺诈的情形。对于年老的立遗嘱人,建议单独与律师订立遗嘱,以免产生不当影响或无行为能力的争议。对于盲、聋、哑遗嘱人来说,建议在遗嘱中表明遗嘱人理解遗嘱的内容,遗嘱是按照遗嘱人的指示订立的。若立遗嘱人在订立或签署遗嘱时,受到不适当的影响,如威胁、恐吓、骚扰或持续劝说,或者立遗嘱人被设入圈套签署遗嘱,以为自己正在签署另一份文件,则该遗嘱无效。

  遗嘱能力是判断遗嘱效力(或遗嘱实质要件)的一部分。本案中,张先生的国籍国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新加坡,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新加坡订立遗嘱,遗嘱能力的判断方面均适用新加坡法。

  3.遗嘱的内容要素

  在中国,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若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留份”,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份额部分,处理继承事宜之前首先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不能完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张先生婚后购买的房产,若其先于配偶去世,其只能在遗嘱中处分房产中一半的份额,遗嘱处分超出该部分的内容无效。

  在新加坡,如果遗嘱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没有分配财产给立遗嘱人的子女,而是把全部财产留给外人,那么相关人员(被继承人的配偶、未婚或精神或身体残疾或无法自理的女儿、精神或身体残疾或无法自理的儿子、婴儿)有权就此对遗嘱提出异议。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加坡,有的财产有特殊的处置规则,不能通过遗嘱进行处分[2]:

  •共有银行账户(死亡后会直接归另一个联名方所有)

  •联名不动产(死亡后会直接归另一个联名方所有)

  •信托资产 (由指定受益人取得)

  •指定受益人的保险 (由指定受益人取得)

  •中央公积金户头中的存额(由中央公积金法令下提名的受益人取得)

  •其他有指定受益人的股票、债券或银行理财产品

  •政府组屋等(继承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只能出售,不能持有)

  遗嘱的内容要素同样是判断遗嘱效力(或遗嘱实质要件)的一部分。本案中,张先生的国籍国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新加坡,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新加坡订立遗嘱,遗嘱能力的判断方面均适用新加坡法。

  另外,在新加坡,婚前的遗嘱会因为结婚自动撤销,除非该遗嘱明确考虑了婚姻事宜。这同样是判断遗嘱效力的考量因素。

  三、 遗嘱无效的后果

  在遗嘱无效或者不存在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分配遗产,即法定继承。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意味着无论被继承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遗产位于何地,法定继承的规则和原则都应当依照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来确定(不动产除外)。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继承法律的适用与被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相符,同时也保障了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同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五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遗产所在地法律的适用是为了确保遗产的管理和处分能够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要求,考虑到了遗产的性质、价值以及与当地法律体系的关联,这有利于保护遗产的完整性、确保遗产分配的公正性以及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若张先生未留遗嘱,则其去世后继承人只能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此种情况下,继承人继承位于中国的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继承其他财产,则适用新加坡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因具有强属地性,同样适用遗产所在地即新加坡法律。同理,若发生极端情况无人继承遗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即位于中国的遗产适用中国法,位于新加坡的遗产适用新加坡法。

  在中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的分配规则,法定继承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一般情况下,由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分所有遗产。需要注意的是,可继承的遗产范围仅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部分,需要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单独区分。

  新加坡《无遗嘱继承法》(Intestate Succession Act)第7节规定,被继承人去世,若其继承人只有配偶(无子女、无父母),配偶将取得全部财产;若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配偶将得到一半遗产,而子女将平分剩下一半;若继承人只有子女(但没有配偶),子女平分遗产;若继承人只有配偶、孙辈(子女已去世),那么配偶将得到一半的遗产,剩下一半分配给孙辈。若配偶、子女均去世,只留下孙辈,则孙辈将平分遗产;若继承人有配偶、父母(无子女),则配偶获得一半遗产,另一半遗产由父母平分;若继承人有父母(无配偶、无子女),则由父母平分所有遗产;若继承人仅有兄弟姐妹(无子女、无父母、无配偶),则由兄弟姐妹(或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平分全部遗产;若继承人仅有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无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无子女),则祖父母/外祖父母平分全部遗产;若继承人只有父母的兄弟姐妹(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无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无子女、无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则由父母的兄弟姐妹们平分全部遗产。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法定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是新加坡法定继承的“子女”仅包括婚生子女和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需要通过遗嘱指定才可进行遗产继承。

  四、 境外遗嘱的认证与执行

  本案中,若张先生在新加坡订立遗嘱后去世,其继承人如何到中国执行其遗嘱呢?

  通常来说,境外订立的遗嘱想要在中国境内执行,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如下材料来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房屋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及有关亲属关系情况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等材料。另外,遗嘱须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例如probate流程)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我国(公证处或者法院等机构)方可依据相关国际条约承认其效力。

  新加坡法律规定,由死者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向法院申请遗嘱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办理遗嘱认证需要向法庭提交传票、申请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遗嘱执行人身份证明文件、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遗产清册等材料,并经历确认遗产范围、办理文件认证(取得相关文件的核证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进行遗嘱认证检索、提出宣誓文件、法院听证、纳税及授予遗嘱认证书等流程。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公约》),2023年11月7日正式生效实施,这意味着成员国之间的公文书领事认证流程将被取消,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办理完毕继承权公证后,继承人可持继承权公证书去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遗嘱的执行除了通过公证处办理公证外,还可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本文不在此详述。

  办理完财产权属变更后,若境外继承人要将资金转移出境,需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管局申请办理继承转移。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办理继承转移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4.被继承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

  5.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由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7.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完成上述流程后,张先生的继承人就可以真正地取得其遗产,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了。

  结语:移民后的遗产继承问题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继承法律制度、税务和财产管理制度,同时还存在语言和文化的障碍,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一些无法预料的困难,不妨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完成财富传承。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

  [2]https://mp.weixin.qq.com/s/ATvJQvlt1tiVBk3uP3m-EA 一文了解如何订立新加坡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