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敏、许惠茹:债权人视角下“执转破”实践研究——以深圳地区为例
  • 作者:    日期:2023-10-17

一、“执转破”的概念及主要法律依据


(一)概念


“执转破”一般是指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简称。“执转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制度。


(二)主要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施行日期2022年04月10日(最早施行日期:2015年02月04日);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施行日期2016年11月22日;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施行日期2017年01月20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七章|施行日期2018年03月04日;


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施行日期2018年04月12日;


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的通知|施行日期2018年04月19日。


二、“执转破”的需求主体


1、职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职工债权应当优先顺位清偿,在劳动者申请执行无法清偿而企业又有财产被其他案件被查封时,可申请移送破产审查。实践中“执转破”受理的案件,有一部分案件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普通无首封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4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但如果申请“执转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普通无首封债权的债权人可实现“按债权比例分配资产的目的”。


3、银行债权。如银行债权为普通债权人或执行案件终本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案件又未彻底终结,可考虑启动“执转破”程序终结债权,可解决不良债权的会计记账及财务核销问题。


三、“执转破”的受理条件


(一)实体要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或经征询同意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3、执行法院依职权采取查控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核实、控制后,被执行人财产的处分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执行法院已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是深圳中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中对于“执转破”案件的实体内容要求,其内涵与最高院指导意见一致,但广东高院对“执转破”案件实体内容要求独树一帜,其中,广东高院对被执行人主体无限制,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均可,且要求能够支付破产费用。由于广东高院意见出台较早,深圳地区的实践操作仍以深圳中院前述要求为准。


(二)程序要件


“执转破”在执行过程中的任一阶段均可以申请,比如执行法院在启动执行案件时,在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同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可申请启动破产审查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也可以提出相应申请,在法院决定“终结本次程序”前(以下简称“终本”),法院需征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的意见,并记录在卷,因此在终本前或终本的同时也可以申请“执转破”。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案件已经终本,或经恢复执行后多次终本的情形下,债权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转破”,还是需要先提供财产线索恢复执行然后再申请“执转破”或者只能直接申请破产?


执行案件终本后均可以直接申请“执转破”,无论是否多次“终本”,因为本质上“终本”的案件并未“终结”,深圳中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经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主动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的立案部门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立案部门应于两日内登记立案,并于立案后三日内完成卷宗扫描、信息录入等工作,移送排期。”


四、“执转破”的管辖法院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就深圳地区的实践而言,基层法院中福田法院、宝安法院、龙岗法院可以受理“执转破”案件,深圳中院受理除前述基层法院范围外的“执转破”案件及所有直接申请破产案件。在“执转破”案件中,深圳两级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移送工作,立案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破产审判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受理审查以及审理工作。


五、“执转破”的操作流程


(一)决定是否移送


1、启动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征询意见。对于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案件,法院可以主动征询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也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主动申请“执转破”,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签署《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确认书》或提交《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的,执行法官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并完成全部已查明财产的控制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案件是否符合移送条件进行审查。


2、移送决定书需报请审批。 对于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应由执行人员提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后报主管执行院领导审签移送决定书。


3、如同意移送,则需向受移送法院移交包括决定书在内的相关资料(一) 移送函;(二) 本案当事人或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材料;(三) 案件执行依据及相关执行文书;(四) 当事人工商登记、身份信息等资料;(五) 被执行人财产清单、已知债务情况的书面材料;(六) 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处置的相关书面材料;(七) 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全部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全部清偿能力的证明材料;(八) 案件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九) 执行法院认为应当移交的其他材料。其中,案件执行情况书面报包括如下内容:1、案件执行经过;2、被执行人财产现状及所负债务详细状况;3、进行过执行分配的还应载明执行分配情况;4、其他情况说明。


4、如不同意移送,则书面告知。可另行直接申请破产。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移送的,应当书面告知该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当事人对不予移送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5、决定移送破产审查后,应及时通知并中止执行。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执行法官应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执行法官应当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执行法院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6、对决定移送不服,可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作出移送决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一方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提出,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应将异议材料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破产法院或破产审判部门处理。案件材料移送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一方有异议的,应直接向破产法院或破产审判部门提出。


(二)决定是否受理


1、受移送法院不得拒绝接收材料,缺材料可要求十日内补齐。对执行法院移送的破产审查案件材料,受移送法院不得拒绝接收。移送材料不完备或内容有误,不符合移送条件的,立案部门应要求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在十日内予以补齐或补正。逾期未补齐或补正的,不予登记立案,并将相关材料予以退回。


2、形式审查,“破申”案号立案。移送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移送条件的,立案部门应于两日内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于立案后三日内完成卷宗扫描、信息录入等工作,移送排期。


3、书面审查或听证审查。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实质审查,由破产合议庭负责。实质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组织听证调查。


4、决定受理,由庭领导审核并作出受理裁定。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草拟受理裁定书,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报庭领导审核。


5、决定不予受理,由合议庭决定,材料退回执行法院。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草拟不予受理裁定书,交合议庭成员签署。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生效后,法官助理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裁定书送交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并将案件材料附相关函件一并退回,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6、对决定不予受理不服,申请人可上诉。合议庭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法官助理应于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执转破”债务人财产区分、处置及财产保全问题


(一)债务人财产区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不再移交:1、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书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2、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书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3、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拍卖的房产,虽然成交裁定书已经送达买受人,仅该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但房产拍卖款在未划转给申请执行人前均属于被执行人财产,需移交破产,不得个别清偿。其他拍卖财产同理。


(二)债务人财产处置


对于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应当及时变价处置,但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移交管理人:1、季节性物品;2、鲜活的物品;3、易腐败变质的物品;4、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5、易损、易贬值的物品;6、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三)债务人财产保全续封


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决定移送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前,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应当确保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连续性。


保全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应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负责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七、“执转破”相较于“直接申请破产”的优势


1、申请材料和举证难度降低。“执转破”案件由于已经经历了一轮执行程序,对于判断被执行人是否资不抵债具有先天优势,且“执转破”启动程序只需要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案件终本且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即符合条件。相比于直接申请破产而言申请条件和举证难度降低。但根据深圳中院指引,直接申请破产需提交(1)破产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申请的事实和理由;(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4)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等证据材料;(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6)有关债务人的住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涉诉涉仲及执行情况、实际营业状况、所涉相关行业、股东认缴及实际出资情况、大致负债等情况的尽职调查报告。不仅申请材料繁杂且债权人需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事实举证,难度增加。


2、部分基层法院即能处理。根据深圳实践经验,福田法院、宝安法院、龙岗法院可以受理该辖区内的“执转破”案件,相较于直接申请破产案件需统一由深圳中院处理而言,基层法院直接处理“执转破”案件分化了破产案件审理压力,且有了执行案件的前期工作铺垫,有利于破产案件快速推动处理。


3、审限更短。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应当自“破”号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经庭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而破产案件简易程序的审限是受理后6个月内审结,且仅有部分地区适用,全国并未统一。


八、“执转破”的难度


“执转破”制度虽然有诸多优势,但实践中也会存在一定难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执行法院移送破产意愿问题。“执转破”案件的移送需层报领导签批,且需要提交案件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和其他诸多材料,执行法官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相对而言较为轻松,“执转破”很难成为执行法官的积极选项。其次是受移送法院的接收意愿问题。深圳地区破产案件已经居高不下,破产法院接手案件后需要承担大量的处置工作,在法院人少案多的情形下,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的接收意愿。


总  结


“执转破”制度对于职工债权、普通无首封债权及银行债权等债权人而言是打破执行僵局的利器,也是国家化解“执行难”的创新机制,虽目前审理实践存在一定难度,但其适用场景广泛,潜力巨大。值得大家共同探索优化。


作者简介


周敏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敏律师,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重组与破产业务部主任,专注于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及强清业务


手机:13612901309

邮箱:zhoumin@deheheng.com


许惠茹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许惠茹律师,厦门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曾在福建某地产公司长期工作,具备扎实的民商法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自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合作纠纷、土地开发纠纷以及执行与保全等商事案件。专注于土地开发、信用证与保函,金融担保,公司股权、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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