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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争议政府先行处理程序并非强制性前置程序 —— 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在农村地区,村民所分的承包地几十年不变的情况很多,由于历史遗留以及土地管理不规范不完善等原因,土地边界纠纷较多,本案就是典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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