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蕾: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纳入互联网跟帖服务管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新旧对比
  • 作者:    日期:2022-11-25

自2017年10月1日《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下称“《2017年规定》”)实施五年以来,互联网平台新技术、新应用迅速发展,跟帖评论服务出现了公众号的新产品形式,内容治理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要求,在这个背景之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下称“《2022年规定》”)并将于2022年12月15日实施。


《2022年规定》的新十六条规定中,重点明确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跟帖评论管理责任、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的有关要求等内容。


《2022年规定》有以下几处变化可以关注。


01、适用主体区分界定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者及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


《2017年规定》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将跟帖评论服务的管理对象仅界定为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而未明确包括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虽然《2017年规定》在第六条中为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也作出不得发布禁止性内容的概括性规范,但较为笼统。《2022年规定》则明确指出跟帖评论服务的义务主体不仅包括评论服务的提供者,同时包括评论服务的使用者。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02、修改跟帖评论服务主体之一“其他平台”定义


《2022年规定》将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主体之一的“其他平台”定义由“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改为“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03、监管主体的明确


在《2022年规定》中,将《2017年规定》中“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跟帖评论服务管理工作”明确为“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及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第五条中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义务中三处出现的需要报告或者配合的“有关主管部门”明确为“网信部门”,第十五条中违反本规定进行处理的“有关部门”明确为“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04、跟帖评论安全评估变更


《2017年规定》中,仅规定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而在《2022年规定》中,变更为“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跟帖评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对纳入安全评估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并且匹配了2018年11月15日网信办发布的《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根据安全评估的要求,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五条 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05、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义务的两点变化


在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界定的说明中,《2022年规定》详细列举说明了八种义务。在《2017年规定》的基础上,细分对注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是基于对注册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对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


第五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上线跟帖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同时,《2022年规定》新增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


第四条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06、新增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义务


《2022年规定》新增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同时规范管理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及公众账号的生产运营者。新增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相关义务,包括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审核、举报和处置跟帖评论的权限,以及能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服务提供者申请管理权限。


第十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处置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举报、隐藏或者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区等管理权限。


07、新增申诉制度


《2022年规定》新增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建立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的申诉制度,为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跟帖评论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和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申诉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和申诉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跟帖评论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对被处置的跟帖评论信息存在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投诉举报。网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实习生曹怡雯对本文亦有贡献


或许您还想看


辛小天、史蕾、郑茂锋:速递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版


周杨、辛小天、史蕾:《数据安全法》正式稿的概览和粗议—— 全球数据保护政策下的中国处方


辛小天、周杨、史蕾:实务视野 |《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稿之重点条款导览


周杨、史蕾:赴港上市无需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尚无定论


辛小天、史蕾、周杨:追寻数据流动公平之渠——欧盟《数据法案》提案简介


史蕾、辛小天:“清朗·打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与合规要点解读(上)


史蕾、辛小天:“清朗·打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与合规要点解读(下)


辛小天、毕静静:元宇宙的法律问题初探


毕静静:《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介绍与合规建议


作者简介


史  蕾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秘书长。曾就职于环球资源(NASQ:GSOL)和奇虎360公司法务部,拥有十多年的公司内部法务工作经验。擅长股权激励、公司治理及互联网产品合规风控;专注互联网游戏、直播、互联网教育与出版、大数据和网络安全等行业领域;新三板挂牌及公司治理。


手机:15810040811

邮箱:shilei@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