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辉:关于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
  • 作者:    日期:2022-11-24

行政复议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结合笔者对《行政复议法》的理解,经学习和讨论,现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修订草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建议修改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


修改理由:


在金融监管中,行政监管措施使用频率高,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亦给予当事人行政复议的权利。为充分反映金融监管实践,建议将金融监管领域中常见的行政监管措施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之一。


2、《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建议修改为: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联系人员、电话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联系人员、电话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修改理由:


实践中,行政机关虽然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复议机关,但没有告知具体的复议部门,导致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时遇到困难,有的时候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但无法查询行政复议机关是否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如行政复议机关因快递未送达等多种因素而未收到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很可能影响当事人复议权利的行使。为避免此种情形的发生,建议在该条文中载明行政复议机关专司复议职责部门的联系人员和电话,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便民原则。


3、《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或者刑事强制措施的;


建议修改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十)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或者刑事强制措施的;


修改理由:


行政拘留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拘留或者刑事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采取的不同措施,由于该涉嫌犯罪行为并未经法院判决,建议将此种情形作为行政复议中止的理由,而不是行政复议终止的理由。


4、《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建议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据目录、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修改理由:


行政部门调取的材料繁多,有的卷宗材料内容对案件事实没有证明作用,但又属于行政机关必须调取的材料,为明确卷宗材料的证明目的和证据内容,明晰当事双方争议焦点,需要行政机关制作和提交证据目录。


5、《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建议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据目录、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修改理由:


行政部门调取的证据繁多,有的卷宗材料内容对案件事实没有证明作用,但又属于行政机关必须调取的材料,为明确卷宗材料的证明目的和证据内容,明晰当事双方争议焦点,需要行政机关制作和提交证据目录。


6、《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建议修改为: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修改理由:


以往的行政复议,更多的是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机构较少与申请人联系,为改变这种现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构的复议职能,建议将“原则上”删除。


7、《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建议修改为:


第四十七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和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修改理由:


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并不符合重大、疑难、复杂的标准,但因各种原因存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建议将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列为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


8、《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建议修改为: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十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修改理由:


实践中,当事人需更多时间安排和准备听证,尤其是涉及聘请代理人参与听证的,尚需确定当事人、代理人共同的参与听证时间,且行政机关基本是听证十日前电话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日期,建议将通知时间延长至十日前。


❈实习生李泓霖、张昕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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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秦   辉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秦辉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四部主任,拥有税务师、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中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天津仲裁委仲裁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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