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小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索赔)纠纷的裁判规则(第10期)
  • 作者:    日期:2022-05-17

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专业经验。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269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梳理、提炼出了141条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将理论研究与业务实操相结合,形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七、索赔与签证


44、承包人自行增加的施工内容,监理和发包人明知但未提出异议的,可否视为发包人、承包人就相关施工内容达成了变更合意?


可以视为发包人、承包人就相关施工内容达成了变更合意。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凯创公司上诉提出,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施工图纸未设计不同墙体交界处纤维网格布,三建公司自行增加的施工,不应由凯创公司承担费用。经查,纤维网格布客观存在,虽然验收规范对该施工项目无强制性要求,但是监理单位和凯创公司明知三建公司以此方式施工却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施工方式达成合意,处理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45、相关施工内容签证不符合约定,但承包人已实际施工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该部分工程款?


可以主张该部分工程款。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遵义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鉴定意见书中未履行盖章程序的签证单所涉的三项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款的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对于包括设计图纸变更、价款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等直接导致工程价款增加或减少、工期顺延或者提前的签证,除经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签证外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印章,方发生效力。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承建单位未按合同要求盖章的签证单,经过佳信公司派驻的工程师金明的签字确认,在佳信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系由其他施工人施工或上述签证系虚假签证的情况下,虽然佳信公司未加盖印章,但无法否定该部分建设工程系由冶金公司施工完成的事实,故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对该部分工程及相应1383694.68元工程价款予以认定。


46、材料差价签证不符合约定的,材料差价能否计入工程价款?


不可以计入工程价款。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遵义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未经佳信公司盖章的材料价差部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大宗材料,承包方必须在材料采购前的七个工作日呈报《材料报价清单》,由发包方认可后组织承包方、监理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后七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他为确定的零星材料按《贵州省造价信息(遵义地区)材料价格》单价或双方协商单价结算,因材料的市场价格随行情不断变化,故对该部分价差的认定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从严把握,因该部分签证未经发包方佳信公司的盖章确认,故本院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关于材料价差的两项费用1089170.5元、125624.72元不予支持。


八、以物抵债(以房抵款)


47、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约定以房抵款的,承包人未在以房抵款协议签订后的合理期间届满后至拟抵顶房屋被查封之日期间向发包人提供全部受让人信息导致拟抵顶房屋无法抵顶的,承包人可以主张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吗?


不可以主张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终903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新东阳公司与日月鑫公司于2015年7月9日、8月28日签订两份《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约定日月鑫公司以33套房屋抵顶部分工程价款。2017年5月5日,两份《抵顶工程款协议书》所涉的8套房屋被日月鑫公司的另案债权人申请查封,导致日月鑫公司难以为新东阳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办理该8套房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新东阳公司应在签订该协议后的合理期间内,向日月鑫公司提供抵顶房屋受让人的必要信息,并协助日月鑫公司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备案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本院综合考虑两份《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的签订时间、该两份协议所涉另25套房屋的实际抵顶时间,酌情认定该合理期间于2015年9月5日届满。新东阳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2015年9月5日至2017年5月5日已向日月鑫公司提供了8套房屋的全部受让人信息而日月鑫公司拒绝为其指定的受让人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事实,故该8套房屋在此期间未能实际抵顶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日月鑫公司。日月鑫公司不应承担该8套房屋拟抵顶工程价款在此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48、以房抵款约定基本内容不明确的,能否认定达成了以房抵款的合意?


不能认定各方达成了以房抵款的合意。奇台县蒙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申5468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于2011年9月18日签订的《昌吉商业广场建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工程竣工后,结算审核完成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甲方(蒙奇房产公司)不能按时按量的支付乙方(和兴祥建筑公司)工程款时,甲方可以将已竣工的可以投入使用的成品(如商场以及产权式酒店)等,按欠付的乙方工程款等价转交于乙方名下,转交价格按当地市场行情下浮15%,甲方无偿配合乙方营销,物业管理由甲方管理。”该协议签订时,案涉工程刚开始施工,双方尚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房屋亦未建成,以物抵债协议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均未确定。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蒙奇房产公司以建成后的商品房抵偿工程款的情况,但双方就此另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抵偿工程款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及价格做出清楚明确的约定,确定了抵偿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昌吉商业广场建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认为双方就案涉工程欠款达成了以商品房抵偿的合意,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或许您还想看


陈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第1期)


杜和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第2期)


于智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第3期)


杨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4期)


杨小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5期)


李方伟: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6期)


杜和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7期)


陈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8期)


杨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9期)


作者简介


杨小红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顾问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顾问,中南大学工学学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海军服役八年,参与重大任务,荣立三等功;曾在辽宁省葫芦岛市住建委、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八年。拥有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测绘师专业资质和职称。拥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工作经验,具有解决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纠纷的专业知识。


手机:13552010292

邮箱:yangxiaohong@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