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平安金融中心100层举办集资类案件辩护要点分享会暨《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第四版)》书友会活动。


       本次活动研讨的主题为“如何找准集资类案件的辩护要点”,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海律师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斗木刑事团队负责人陈国庆律师作为主讲嘉宾。来自德和衡、大成、卓建、晟典、诚公、扬权、维庭等律所的律师以及企业管理人员等50余人到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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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活动由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沈忠律师主持,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温贵和律师为活动开幕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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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忠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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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贵和主任致辞


       辩护要点分享环节,娄秋琴、胡海、陈国庆三位律师根据自身办案经验,共介绍了集资类案件六个方面主要的辩护要点,主要包括“审查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金额的认定”、“审查犯罪主体责任承担”、“如何进行出罪辩护”以及“特殊行业的辩点”等内容,为律师同仁办理集资类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思路,下文选取部分研讨内容供大家参考。


       辩点1:审查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对于指控个人犯罪的集资类案件,要审查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关于单位犯罪,不能单纯看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是否归属单位,还要看行为人设立单位的目的以及设立单位后主要的活动。对于单位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新的单位,设立新单位的单位以及被设立的新单位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可以按照单位犯罪的认定规则进行判断。对于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按照民商事思维放弃单位犯罪这个辩点。


       辩点2: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指控,通常要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便进行量刑辩护还是改变定性的辩护,要熟练掌握司法解释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八种情形,对于自融型p2p案件,可从平台自身负债和实际资金使用用途两个方面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实践中,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往往通过对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分析论证推定的方法,包括回报率是否畸高、宣传是否真实,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案件中,要注意区分行为人犯罪目的发生转变的时间节点和犯罪目的的差异。


       辩点3:集资金额的认定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金额认定的主要规则是201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诺干问题的解释》和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部司法解释中。实践中,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不予扣除;预先返款数额,不计犯罪数额;重复投入的利息,不计入犯罪数额。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两种计算模式,一种是累计计算,一种是不累计计算,但基本的规则都是采取以行为人在前后实际可支配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应计入集资金额。


       辩点4:犯罪主体的责任承担


       对于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在定自然人责任的刑事责任时,应根据其经办业务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关联程度确定其责任大小;对于没有认定单位犯罪的,在确定自然人共犯的刑事责任时,不应将行为人在单位的任职简单等同于共犯责任大小的认定。而是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进行认定,实践中,主要根据人员的分工、责任、获利分配和具体的行为来判断。


       辩点5:如何进行出罪辩护


       集资类案件通常要求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如果代理的案件不具备其中一个特性,都可以考虑进行无罪辩护。非法性,除了审查是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这一形式要素外,有时也要从价值层面进行实质判断;公开性,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重点要审查集资人对此是否知情、对宣传口径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宣传、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因素;利诱性,要审查宣传的内容是否带有利诱性承诺以及“利诱性”的实质内容——保本+收益,即100%覆盖本金的无条件兑付承诺;社会性,要审查当事人与被告人的社会关系,如果某一环节出现面向不特定对象吸存的情况,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否对这种行为明知且放任,在其知晓后是否积极阻止该行为的继续。


       辩点6:特殊行业的辩点


       私募基金、网络众筹、区块链等领域虽然特殊,但辩护时仍可以先从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然后判断是否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以决定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如私募基金领域,关于非法性,基金产品即使完成了中基协登记和基金备案,也不代表一定合法,要重点审查被集资的人数问题是否超限问题,以及是否存在滚动发行和集合运作的情况;关于公开性,带领投资者进行实地考察、在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等放置招股说明书、在相熟友人等人群中进行言语间相传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开宣传;关于社会性,要审查是否与投资者签订了《认购风险告知书》、对投资者进行了风险提示,并且不存在在介绍产品的过程中向投资人承诺了保本付息的情况,《回购协议》内容本质是否属于保本付高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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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秋琴律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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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律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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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庆律师发言


       新书介绍环节。娄秋琴律师介绍了其从2014年至今撰写、修订四版《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的历程,并着重介绍了《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第四版)》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全面修订,增加了109个案例,增加了融资类犯罪一章,扩增了20万字,希冀能打造一本刑事辩护的字典。


       书友代表发言环节。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田鹏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李亚兵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李锐杰律师、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高佩洁律师先后分享了自己从业以来使用和阅读《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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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活动结束后,娄秋琴、胡海、陈国庆三位律师就本次活动主题在北大法宝学堂、北大出版社直播间进行线上分享,观看量近千,互动热烈,取得良好反响,有兴趣的同仁可以扫描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进行观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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