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晓宁
- 分所高级合伙人
- 辽宁沈阳
- 房地产业务中心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电话/Tel:13898159474
- E-mail: 229824482@qq.com
杨晓宁律师先后担任民盟辽宁省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沈阳仲裁委仲裁员、东北大学大学生维权顾问、辽宁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法律顾问。
执业经历:
2007.4月-2008.4月: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08.4月-2009.10月;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09.10月-2021.8月: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21.8月-今;北京德和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财务主任
民商、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
1、沈阳工业大学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该案原一审判决工业大学败诉,在我省高校系统内造成较大影响。困扰工业大学长达8年之久。在工业大学一审败诉的情况下,担任工业大学二审代理人,通过的案件事实的分析阐述,扭转败局,最终的胜诉维护了工业大学权益,避免损失1000余万元。
2、沈阳麦金利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朝阳梨花王饮品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杨晓宁律师作为麦金利公司代理人,成功的维护的麦金利公司合法权益。
3、辽宁科技学院与郭国顺、赵金莲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辽宁科技学院执行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坤泰公司名下房屋,案外人郭国顺、赵金莲提出执行异议,认定涉案房屋坤泰公司已经出售给自己,希望法院解除查封。杨晓宁律师作为科技学院代理人参与执行异议审查及诉讼。科技学院执行坤泰公司案件标的较大(5000万元),坤泰公司有效资产应不足清偿债务,故法院对涉案房屋能否继续执行,关系到科技学院能否实现债权,此案科技学院全体教职员工高度重视。本溪中院审查后认为,案外人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有效的占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2017)辽05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异议。案外人不服,向本溪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溪中院(2017)辽05民初2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
4、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杨晓宁担任华锐公司代理人,一审辽宁高院驳回上海宝冶诉讼请求,支持华锐公司反诉请求,二审最高院于2020年11月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