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桂娟:刑辩律师谈有效辩护
  • 作者:    日期:2021-11-22

有效辩护是刑辩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代理目标。有效辩护是律师们互相之间探讨和交流的一个长久不衰的一个话题,也是衡量刑辩律师业务水平的一个标尺。


律师辩护就是律师在代理刑事辩护的案件中,向司法机关表达论证的,关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数额低于立案标准”、“超过追诉时效”、“犯罪主体要件不符”等等不符合刑事立案或起诉条件的情况;或被告人属于“属于限制刑事能力”、有“立功、自首、坦白、退赃、赔偿、被害人谅解”等等在量刑上有免罚、从轻、减轻的法定或酌定情形;或者否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累犯、数罪、多次犯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极其严重”等等法定或酌定从重量刑情节的律师辩护意见。律师陈述的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的,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原有的刑事立案、起诉罪名、量刑范围等决定,起到不罚、免罚、轻罚的效果,这就是有效辩护。如果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的,司法机关完全按照立案审查、移送起诉、起诉的意见定罪量刑,就是无效辩护。那么,怎样实现有效辩护呢?


实现有效辩护,首先要通过阅卷或者调查取证的方式来掌握整个案件情况,通过对所掌握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明确辩护律师在这个案件中的辩护方向和辩护目的。在案件的代理行为中,律师要先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量刑情节、法律依据的分析向公诉人、法庭表达本案的侦查、公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否正确?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罪还是多罪?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减轻、从轻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等等主张。只有有了准确、明了的辩护方向、辩护目的,辩护才有的放矢,才能围绕辩护主张进行调查取证、才能采取恰当的辩护方式和辩护策略,才有可能实现好的辩护效果!


谈到刑辩律师的有效辩护,不得不谈影响律师有效辩护的几个方面。我认为有这么几个因素影响到律师辩护的成功与否。


第一个因素就是司法人员的职业和道德素养。司法人员的职业和道德素养对律师辩护的成功与否非常重要。有些冤假错案的产生,不是因为代理律师做的不好,也不是因为辩护不到位,而是因为法官、公诉人不重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的依据不是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而是其他一些法外因素。如果司法人员不提高职业和道德素养,辩护人想实现有效辩护是很困难的。相反,如果司法人员具有极优良的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辩护人的有效辩护是较容易实现的。比如,在笔者承办的一起贩毒、抢劫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贩卖运输毒品被抓捕,到案后主动交代出自己还有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持枪抢劫的犯罪行为。案件移送起诉到检察院后,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对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未参与、不知情,犯罪嫌疑人受朋友所托去接人,不知道此人随身携带毒品,也不知道朋友接待来人的目的是贩毒,本案已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贩毒确实知情。所以,综合本案证据,其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承办本案的青岛市检察院的公诉人,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极高,他们在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和审查本案证据后,根据法律和事实,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未起诉我当事人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如此,我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是可以归为有效辩护的。在审判阶段,作为辩护人我当庭提出被告人因毒品犯罪被抓,到案后主动交代出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由于我的当事人供述抢劫的时间晚于同案犯两个小时,以往的判例都是认定先供述的为自首,而以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犯罪事实为由,不认定供述在后的同案犯也属于自首。本案合议庭的法官极其认真负责,综合考虑了辩护律师论证的被告人供述抢劫犯罪的动机、供述的时机、认定自首的法律意义等辩护意见后,勇敢突破了供述在后不被认定为特别自首的司法惯例,依法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由于合议庭法官的业务素质高成就了本律师在审判阶段的有效辩护。认真负责的辩护律师,遇到尊重法律、认真负责的司法人员,其辩护行为是比较容易得到支持的。当然,现实中也有不尊重法律和案件事实,坚持不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强行违法判决的案例。比如:有一起强奸案件,律师在一审时提出犯罪现场不存在,证人存在做假证的可能,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应当排除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辩护主张。可以说,一审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非常正确,点到了案件存在的问题。但是,奈何法院不通知证人出庭质证、不调查刑讯逼供的事实,不核实有无犯罪现场,在没有核实调查清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驳回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本律师担任此案二审阶段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基于一审律师多次申请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调查、调取证据未果,因此律师本人在此案中担任了侦查员的角色,通过细密的安排、繁琐的程序和不懈的努力,取到了证人作伪证的证据、刑讯逼供的证据和犯罪现场不存在的证据,二审法官在核实证据后,依法采纳了律师关于“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公诉人也同样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起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请、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申请撤回起诉并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通过上述两个案件的辩护以及裁决的情况,可以看出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能很大程度影响到律师辩护的结果。


影响有效辩护的第二个因素就是律师的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目前,中国的律师群体达到30万人,这么大的群体总有个别律师道德素质低下。有的律师的代理风格或辩护方式就是对当事人忽悠加糊弄!比如:有的律师在接案子时故意夸大罪名和量刑,甚至夸大司法腐败程度,对委托人、当事人先是进行恐吓,告诉当事人即使不认罪,法院也不会判其无罪,反而会由于不认罪、悔罪而将其判的很重。然后引诱当事人,只要认罪悔罪,自己可以让被告人在监狱里少待几年。诱使当事人对明显无罪的案件,自认倒霉式的认罪、悔罪!毫无疑问,公诉的刑事案件,在面临错案追究的压力下,司法人员很是希望本身无罪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能够作罪轻辩护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罪轻辩护是很容易被采纳的,也就较容易的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但是,毫无疑问,这种有效辩护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尊严的!有效辩护的前提必须是尊重案件的事实、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否则,即便辩护观点被采纳,也不能称之为有效辩护。


影响律师有效辩护另一因素就是辩护律师的业务水平。有些律师业务水平较低,不注重学习,不及时更新法律知识,还不肯认真研究案子。其结果,必然找不到案件的症结所在,把握不住辩护要点。比如: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案件,犯罪数额较大是1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250万元以上。在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的案件中,由于侦查机关失误,将本是40万元的偷逃税额认定为300万。如果辩护律师认真细致找出侦查机关的计算依据和方式的错误,那么就会使司法机关认定的300万的犯罪数额降到40万元,使法定刑十年到无期徒刑的重罪一下子降到量刑在三年以下的轻罪,这就完成了一个很漂亮的有效辩护。而如果律师业务水平稍差些,又缺乏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只进行程序化的辩护是很难达到这个效果的。


有效辩护的法宝其实就是辩护律师业务水平、辩护智慧和道德素养的结合!


作者简介


许桂娟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许桂娟,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专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律师,以善辩、敢辩、辩护角度刁钻、代理意见被采纳率高而著称,坚持认为:法律是所有法律工作者唯一的代理、执法、司法准则!


手机:15864218902

邮箱:xvguijuan@d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