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德衡助力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
  • 文章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3-19

       近日,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收购宁波利万聚酯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案顺利通过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德衡律师为此次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自提交申报材料后25天即得到反垄断局作出的无条件批准决定。

       本次交易是由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收购宁波利万聚酯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股权出让方包括宁波宏邦石化有限公司和利万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中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及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德衡律师接受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的委托后全面分析了本次交易的交易主体及交易背景,准确判断本案可适用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简易程序,并就本次交易进行了相关市场的界定,对竞争影响作出了论述。最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采纳了律师的分析意见,作出了《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我国反垄断执法于2018年4月正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自挂牌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了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查处力度。市场交易主体应加强反垄断法的学习和认识,符合条件的应在并购交割前完成申报。

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