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反馈意见
  • 文章来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09-05

       2019年8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执业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执业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适应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制下提升中介机构能力、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的要求,明确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查验事项范围和勤勉尽责标准,督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归位尽责”。

       《执业细则(征求意见稿)》共12章79条,要求律师对包括发行人首发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独立性、业务、主要财产、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向和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等具体事项进行查验,并据此发表法律依据。

       《执业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中心合伙人、律师即对其进行了认真研读并发表书面意见。2019年8月30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中心召开讨论会,针对《执业细则(征求意见稿)》逐条展开讨论。经过认真研究,2019年9月3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就《执业细则(征求意见稿)》共计十三条条款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希望能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