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1月,A公司因与刘某的诉讼执行问题,其银行账户被Y法院裁定冻结。2015年7月,B公司将一笔款项误转入前述A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该款项遂被Y法院扣划至该院执行账户。此后,B公司以款项系误转为由,向Y法院提出执行异议,Y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后,B公司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得执行上述款项。刘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货币系特殊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B公司不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及占有回复请求权,因此B公司只能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相关规定,通过另案诉讼向A公司主张权益。最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1.案外人误划款项至被执行人账户的,因该行为缺少转移款项所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2.银行转账并非以交付作为“物”的货币实现;误划款项转入被执行人账户即被法院冻结并划扣的,应当认定被执行人未实际占有该款项,因此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在已经查明案涉款项的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处理方式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仍要求案外人再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寻求救济,除了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之外,并不能产生更为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亦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初衷。


由此可见,依法合理利用案外人救济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案外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案外人救济制度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法律在为案外人权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济渠道的同时,也因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让人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偏差。本文试图厘清各项案外人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希望对案外人正确运用不同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一、案外人救济制度区别与联系



二、案外人救济制度程序规范


三、案外人救济制度流程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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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乐芸,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业务部主任,北京德和衡(香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乐芸律师曾长期就职于司法部门,并担任公职律师,拥有高级执法资格。经济领域执业经验丰富,拥有并购交易师资格。擅长各类商事争议解决、金融、公司、融资并购、财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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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国,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张志国律师助理曾担任某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合同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在商事行政争议、合同争议、劳动人事争议等领域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及一定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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