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乾:"老鼠仓司法解释"之解读
- 作者: 日期:2019-07-03
前言
2019年6月28日,为了依法审理金融证券领域的新型犯罪案件,积极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历时近两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具体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具体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本次《解释》的发布,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防止了对“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无限扩大,为今后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依据,增强了司法办案的可操作性。
同时,由于该类案件专业性强、行为人反侦察意识较强,难以穷尽,为了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通常刑事犯罪案件所指的“违反规定”,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文件的规定,而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所指的“违反规定”,还包括了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即做了最为严格的界定,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该类刑事案件的坚决打击态度。
《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综合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一)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 (二)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 (三)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 (四)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信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 (五)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 (六) 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
为了防止行为人利用规则和制度的漏洞逃避法律追究,本次《解释》明确了“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为今后办理该类案件认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提供了操作指引。
《解释》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第五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第六条规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第七条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第七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包括该条第一款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解释》不但从司法解释的角度上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而且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单独确立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通过对比不难发现,《解释》确立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与原参照《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的标准有所不同,相较原参照的标准更为宽松。另外,值得说明的是,《解释》为了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另外,该条也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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