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石海磊、赵晶: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安排之律师视点--以税务、关务律师的角度
  • 作者:    日期:2017-10-24

看点1

5、一般情况下,海关审核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的程序如何进行?

特殊关系项下的海关审价,以如下程序进行:

1)审查国际贸易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审价办法》十六条对海关审价意义上的特殊关系进行了概括,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即可认定为交易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2016年3月报关单格式改革后,有关特殊关系存在与否的披露和确认被提前至企业申报进口当时。如果交易对方确实存在特殊关系,而买方刻意在申报时未予写明,企业则有可能会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2)审查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

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买方主张交易价格未受到特殊关系影响时,该举证责任方为申报企业,即企业有必要向海关证明其申报价格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如果无法证明,或企业提交的证明资料无法说服海关时,海关可以依据《审价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三)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对企业进行估价处理。

3)估价

海关针对特殊关系下的成交价格估价模式是与其他情况下的估价原则、方法是一致的。

第一步:寻找在成交价格方法下可以被调整的因素

第二步:如果排除第一步,则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

律师观点:

以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安排下的交易价格为例,中国境内公司提出进口申报价格符合转让定价政策,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的主张时,有必要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关证据,如转让定价政策相关文字描述(可以是向税务局提供的同期资料)、贸易流程、交易架构、交易各方在交易中的作用和关系、证明转让定价被贯彻的相关单据和凭据等。除此之外,还需要从多个维度证明内部价格水平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比如:

--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出售价格包含的相关成本种类、金额及利润及相关证明

--国内子公司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进口货物时,利润率接近行业一般利润水品

--同种或同类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

必须承认,对进口企业而言,上述任何一类证据都不易取得。国内子公司未必会获得母公司的全力支持,尤其是价格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时;而第三方的数据和信息很难有合法的渠道获取。海关估价时,将面临和企业一样的困境---很难找到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参考价格;在没有企业支持的情况下,海关很难确定卖方价格的形成机制;国内同行业的可比利润也不容易获得,致使海关估价时,很难具备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条件。因此,在特殊关系下的海关估价往往采用“合理方法”。合理方法意味着没有可供参考的标准,最终方案有赖于海关自行取证以及和企业的磋商,而且往往有一定的妥协成分。

看点2

6、特殊关系下的成交价格是否存在违法风险?

正如前述第1点的分析,海关关注特殊关系存在三种情况: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向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销售、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主体进行国际采购并整体进口、境外设立公司的目的仅是拉长进口环节以方便做低进口价格。跨国集团的关联企业间,依据转让定价政策制定的内部交易价格并不是客观上不够“真实”,也不存在交易价格之外的其他支付,更不存在逃避海关税收的主观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违规或走私行为,多数是通过磋商、补税的方式解决。

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以在境外设立主体为手段,故意以低报、瞒报的形式逃避纳税,则可能被海关认定为走私行为。

看点3

7、几个典型的特殊关系项下海关案例

1)案例1:海关接受企业的申报价格

案情:A公司为注册在中国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业务为进口及在中国境内销售其境外母公司拥有商标权的化妆品、护肤品。业务发生过程中,A公司收到其主管海关发送的《价格质疑通知书》,称A公司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的同类货物进口价格存在差异,要求企业对申报价格真实性、准确性做出解释,并要求企业提供之前两年的审计报告、母公司出口报关单、品牌代理协议、近三年的对外付汇清单等资料。经过多轮沟通,海关将价格质疑的核心锁定在A公司进口价格可能受到其与卖方(境外母公司)之间特殊关系的影响方面。

案例分析: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安排同时受到国内税务机关和海关关注,但对税务机关认可的转让定价安排,海关并没有直接接受的义务。转让定价安排下的成交价格是否可以得到海关认可,取决于企业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文字说明是否可以支持进口申报价格系“公平的”和“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这一论点。本案A公司应对海关质疑时,母公司给予了充分支持,其不仅向海关提供了其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形成机制说明、进口商品的境外成本构成及凭证、母公司利润合理性分析,还提供了A公司境内销售的成本构成及利润率合理性分析。在大量翔实的数据资料和文字说明面前,海关最终接受了A公司的申报价格。

2)案例2:海关不认可企业申报价格

案情:C公司从其境外母公司进口商品,种类多达百余种,但海关发现其申报价格普遍低于海关掌握的同类商品行情,遂向C公司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C公司未在期限内向海关提供价格合理性的说明,后海关自行向当地税务局了解得知,C公司曾向税务局提供过转让定价的同期资料,C公司自此才开始配合海关工作。根据C公司后续提供的资料,海关发现C公司境外母公司同时向C公司和其他中国代理商销售货物,但价格存在差异。中国代理商的购买价格(成本基础价+20%~40%)高于C公司的购买价格(成本基础价+5%左右的利润)。同时,海关对该类商品进行了行业调研,了解到母公司所在国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润水平为25%,因此认为母公司向C公司销售时,仅取得5%的利润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故认定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并以成本基础价+25%利润对申报价格进行了估价。

案例分析:

根据《审价办法》规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时,境内子公司如果能够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十七条规定三种价格相近,则可认定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无论对于企业还是海关来讲,取证的过程都十分困难。当企业举证困难或抗拒海关质疑时,海关也会主动通过各种方法来论证其观点。本案中,海关不仅主动向税务局调取了企业申报的同期资料,还以走访的形式了解到C公司母公司所在国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不仅否定了企业申报价格的合理性,还找到了估价时可供使用的数据依据。因此,企业很有必要了解海关的审价思路,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并在磋商中尽量取得主动地位。

2)案例3:海关不认可企业申报价格

案情:W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化工品销售公司,从其境外母公司进口化工品,并销售给国内的最终用户。某海关在对化工类进口货物开展的价格监控的过程中,发现W公司进口的某种化工品价格水平总体较低,遂向K公司提出价格质疑。W公司提交的说明材料表明,其境外母公司的产品一部分通过W公司销售给最终用户,另一部分则由国内最终用户从母公司直接采购。W公司与其母公司间的交易价格根据集团内部转让定价政策确定:进口价格=国内销售价格×(1-再销售利润率);考虑到W公司需承担在所在国的广告宣传、样品提供及技术支持等职能与服务,确定48%的境内销售毛利率。然而,W公司无法证明其在中国承担了上述职能,海关审查发现,该职能实际由其母公司直接承担。海关认为,这部分成本应加入到母公司向W公司出售的价格之中。

本案中,尽管存在国内最终用户直接采购记录,但是W公司认为并非处于同一商业水平,因此拒绝海关直接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进行估价;W公司与海关也都没有找到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所需使用的客观量化依据。最终,海关与W磋商决定,将其母公司承担的广告等职能从再销售利润率中扣除,将再销售利润率从48%调至38%,对W公司进行补税。

案例分析:

该案是在海关做专项价格监控发现的,是海关发现特殊关系交易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一种方式。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以后,将由设在上海、广州和京津的三个税管中心集中对税收要素进行审核,打破了原有审单工作的地域性,使得价格信息能够更完整呈现在海关面前。

跨国公司在与海关就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磋商时,通常会披露转让定价政策,但海关不会直接适用,而是会对政策本身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被完整、合理使用进行考察,企业需要对转让定价政策的执行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企业无法证明其承担了中国境内的相关职能,因此不具备直接适用转让定价政的条件,申报价格继而被海关否定,双方通过磋商对价格重新进行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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