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晶:知识产权侵权法律救济途径简述——除了求助海关保护,企业还能做什么?
  • 作者:    日期:2016-06-13

       最近两年,笔者多次接到企业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咨询,明显感觉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已经日益被企业关注和重视。但企业也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受海关行政管理权限和监管能力的限制,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应是综合和全面的;被侵权时,企业的救济途径设计,也应是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本文对此作简要梳理,供企业参考。

       适宜配合海关行政职能进行保护的情况    
       1、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

       虽然海关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依权利人申请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但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仅对涉嫌侵权货物做短暂扣留,而不对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做实质性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如果在货物被扣留后20天内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海关应放行货物,因此保护力度非常有限。但如果企业事先在海关总署取得了知识产权备案,海关则可依职权对其所扣留的货物是否侵权进行实质性调查,并最终做出结论。

       因此,如果想借助海关力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最好还是在海关总署取得事先备案。
       2、权利种类:商标权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职权仅限于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而广义知识产权所包括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并不在海关的保护范围之列。
       其中,商标权的表现形式具有可视性的特点,因而使海关判断进出口货物是否侵权相对容易,进而使商标权取得实质性保护效果的可能性较高。而对专利权与著作权而言,判断货物是否侵权难度较高,海关很难仅凭借自身能力即在短时间内直接作出结论,因此大大影响了海关保护这两种权利的力度。此外,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收发货人可在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时提供反担保,进而使得涉嫌侵权货物实际放行成为可能,因此也很难达到权利人利用海关职权阻止涉嫌侵权货物进出境的目的。
       海关总署每年公布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报告也印证了上述情况。2015年海关查扣的侵权嫌疑货物中,涉及侵犯商标权的货物占到所有被扣侵权货物总量的98%。
       3、商品范围:日用消费品及机电产品
       进出口货物种类庞杂繁多,有相当部分涉及知识产权,但被海关查扣的侵权货物则多集中于化妆品、烟草制品、机电产品、五金机械、服装、鞋类等类别。
        主要原因是:(1)上述产品在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中占有重要比例,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成果也更多体现在出口环节;(2)海关在行邮渠道发现的侵权商品批次比例很高,而这些商品更有可能成为个人收发的物品;(3)侵权货物被发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海关对货物的实际查验,而这些类别的货物也更易出现归类、价格、数量等申报不实的违规可能,被海关查验的可能性也更高,因此更易附带发现知识产权的侵权情况;(4)上述产品之上的商标更可能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辨识度更高。
       4、提高查获率的条件:向海关提供涉嫌侵权货物的通关线索
       每日通关的商品不计其数,而海关监管力量非常有限,实际查验率很低,单纯依赖海关主动工作就达到保护目的是不现实的。如果企业能够向海关提供涉嫌侵权货物的准确物流线索,则可以帮助海关准确查扣涉嫌侵权的货物,显著提高保护力度。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2015年间,由未备案企业向海关申请扣留的货物占到全部海关扣留的全部涉嫌侵权货物数量的35%,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来,企业提供准确线索对海关提高工作效率的价值。
       知识产权侵权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及建议    

       基于对以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职能局限性的考虑,在接受企业咨询并帮助企业寻求海关渠道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笔者都会很客观地告知企业,不要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抱有过多、过高的期待,而应将其作为手段之一,配合其他救济方式,采取更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因海关查获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中,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货物占到98%,因此本文以商标权为例,对知识产权侵权救济途径做出总结:
       1、民事救济途径
       即使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采取了扣留措施,但是否会做出最终的认定,尤其是做出侵权认定,却是不确定的。比如,在商标已备案的情况下,海关认为凭借其自身力量很难对商标是否侵权做出判断时,或者进出口收发货人及权利人之间民事关系复杂,海关认为不考虑背景关系而仅对商标做简单比对即作出决定存在风险时,海关都很可能给出“不能认定是否侵权”的结论,继而等待权利人去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海关没有及时收到来在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则只能放行货物。而在商标未备案时,海关更是只能最多扣货20天,在此期间如果没有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海关必须放行货物。

       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海关对货物的扣留其实并不能一步到位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而最终还是要依赖民事救济途径,来彻底解决。但海关对涉嫌侵权货物的扣留,至少为实施民事救济手段提供了证据保全方面的帮助,还是很有价值的。

       民事救济途径可以涉及的范围是最广的,目前法定的商标侵权形态有九种类别,分别规定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管辖范围远远高于海关的行政执法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不仅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涉嫌侵权人也可以提起不侵权诉讼。毋庸置疑,民事诉讼始终是知识产权侵权最有力和保护范围最广的救济途径。
       2、行政救济途径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与海关一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管理,即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也可以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投诉而启动。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职能仅限于货物进出境这个单一环节,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则为更广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从重处罚。此外,权利人和侵权人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侵权问题的效率是比较高,且效果比较好的。但上文中提及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三类侵权模式不能作出认定。也就是说,与民事救济途径相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管辖范围略窄。
       3、刑事救济途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与商标侵权相关的三个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最高刑罚为7年有期徒刑。其中,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5万元,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如果权利人发现有单位或个人侵犯其权利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由国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也有权在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轻微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救济途径当然是最强有力的救济途径,但是实践中被立案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是很多。但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无疑也会对权利人采取民事救济途径提供包括证据保全方面的帮助。
       实践中,海关也会向公安机关移交知识产权涉罪案件。2015年,海关共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违法犯罪案件193起,无疑增强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威慑力。
       4、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对海关执法有期待的企业,多数在境内外均有一定市场,如果海关途径被很好的使用,将有效的控制侵权货物进入中国或流入国际市场。但正如前文分析,海关的监管能力是有限的,很多侵权货物都顺利地被报关进出口。

商标具有地域性保护的特点,因此对境外企业而言,应积极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否则无论行政、刑事、民事手段都无法实施。而对于境内企业而言,也必须同时考虑在其他国家取得注册,避免权利在境外被侵犯而无计可施的局面。
       5、加强与专业第三方的合作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企业往往更擅长技术研发、市场推广而不善于对权利进行综合保护。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尽量借助专业第三方的力量,全面规划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我们建议可以借助专业的调查公司,对侵权人、侵权货物的物流信息进行调查,取得有效线索后再向海关举报,以提高海关查扣的力度,同时也可以为其他救济途径提供证据支持。在各类救济措施实施时,均可借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或知识产权事务所的专业力量,配合企业推进。